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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庆 洲 同 律 师 事 务 所 网 站 首 页 重 庆 洲 同 律 师 事 务 所 网 站 首 页 关 于 洲 同 党 建 工 作 律 师 团 队 专 业 领 域 诉 讼 案 例 新 闻 资 讯 联 系 我 们 1 2 年 9 8 . 5 % 2 3 0 万 + 4 0 0 名 关 于 洲 同 / a b o u t u s C h o n g q i n g Z h o u t o n g L a w F i r m 重 庆 洲 同 律 师 事 务 所 重 庆 洲 同 律 师 事 务 所 是 一 家 以 债 权 债 务 、 破 产 重 组 、 金 融 证 券 、 法 律 顾 问 为 品 牌 , 集 民 商 、 行 政 、 刑 事 综 合 法 律 事 务 为 优 势 的 综 合 型 律 师 事 务 所 , 是 西 南 地 区 致 力 于 为 现 代 企 业 提 供 全 面 法 律 风 险 防 范 、 谋 求 企 业 利 益 提 升 的 商 务 性 律 师 事 务 所 之 一 。
拥 有 现 代 化 的 办 公 场 所 。
现 有 员 工 百 余 人 , 专 职 律 师 6 0 人 , 致 力 于 针 对 每 一 位 客 户 的 问 题 提 供 切 实 可 行 的 法 律 方 案 和 专 业 周 到 的 法 律 服 务 。
洲 同 坚 持 以 专 业 为 本 , 吸 引 了 大 批 各 类 精 英 律 师 加 盟 , 由 法 学 博 士 领 衔 , 打 造 高 素 质 、 高 学 历 的 专 业 团 队 。
现 有 执 业 律 师 、 实 习 律 师 、 律 师 助 理 及 行 政 人 员 共 百 余 人 , 提 供 各 种 类 型 的 诉 讼 和 非 诉 服 务 , 并 多 次 在 有 关 律 所 的 评 选 活 动 中 脱 颖 而 出 , 成 为 新 时 代 西 部 具 有 巨 大 发 展 潜 力 的 律 所 之 一 。
查 看 详 情 四 步 摆 脱 诉 讼 烦 恼 立 即 咨 询 立 即 咨 询 立 即 咨 询 立 即 咨 询 律 师 团 队 待 更 新 工 作 年 限 : 1 1 中 国 政 法 法 学 硕 士 , 1 1 年 司 法 经 验 , 代 理 刑 事 案 件 无 数 , 胜 诉 率 高 。
擅 长 : 公 司 法 律 事 务 、 投 资 银 行 、 公 司 并 购 、 房 地 产 建 筑 、 与 制 造 企 业 相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等 非 诉 领 域 和 民 商 事 诉 讼 业 务 查 看 详 情 立 即 咨 询 业 务 领 域 刑 事 辩 护 c r i m i n a l d e f e n s e 刑 事 会 见 取 保 候 审 庭 审 辩 护 上 诉 申 诉 立 即 咨 询 合 同 纠 纷 C o n t r a c t d i s p u t e 借 款 合 同 买 卖 合 同 租 赁 合 同 工 程 合 同 立 即 咨 询 婚 姻 家 庭 M a r r i a g e a n d f a m i l y 离 婚 争 议 护 养 争 议 财 产 分 割 债 务 负 担 立 即 咨 询 债 权 债 务 C r e d i t o r s r i g h t s d e b t 借 条 / 欠 条 金 融 债 务 高 利 贷 非 法 债 务 立 即 咨 询 建 设 工 程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p r o j e c t 工 程 施 工 勘 察 设 计 工 程 结 算 工 程 索 赔 立 即 咨 询 损 害 赔 偿 C l a i m s f o r d a m a g e s 人 身 损 害 侵 权 损 害 精 神 损 害 特 殊 损 害 立 即 咨 询 行 政 诉 讼 a d m i n i s t r a t i v e l i t i g a t i o n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赔 偿 行 政 征 收 诉 讼 咨 询 立 即 咨 询 交 通 事 故 T h e t r a f f i c a c c i d e n t 交 通 事 故 事 故 处 理 事 故 赔 偿 保 险 理 赔 立 即 咨 询 公 司 法 律 事 务 C o r p o r a t e L e g a l A f f a i r s 公 司 合 同 股 权 构 架 公 关 及 债 务 企 业 上 市 立 即 咨 询 为 什 么 选 择 我 们 ? 专 注 刑 事 我 们 只 做 刑 事 , 专 业 服 务 团 队 协 作 团 队 角 色 互 补 , 让 辩 护 更 有 效 规 范 办 案 规 范 的 流 程 , 确 保 案 件 质 量 收 费 透 明 按 标 准 收 费 , 不 花 冤 枉 钱 诉 讼 案 例 诉 讼 案 例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能 否 代 理 诉 讼 授 权 委 托 书 必 须 记 明 委 托 事 项 和 权 限 。
诉 讼 代 理 人 代 为 承 认 、 放 弃 、 变 更 诉 讼 请 求 , 进 行 和 解 , 提 起 反 诉 或 者 上 诉 , 必 须 有 委 托 人 的 特 别 授 权 。
侨 居 在 国 外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从 国 外 寄 交 或 者 托 交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必 须 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驻 该 国 的 使 领 馆 证 明 ; 没 有 使 领 馆 的 , 由 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外 交 关 系 的 第 三 国 驻 该 国 的 使 领 馆 证 明 , 再 转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驻 该 第 三 国 使 领 馆 证 明 , 或 者 由 当 地 的 爱 国 华 侨 团 体 证 明 。
诉 讼 案 例 货 车 撞 人 后 扣 车 扣 多 久 一 般 情 况 下 , 事 故 车 被 扣 的 期 限 不 应 超 过 2 5 天 ( 其 中 2 0 天 的 检 验 、 鉴 定 期 限 加 上 5 天 通 知 取 车 期 限 ) ; 经 上 一 级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延 长 检 验 、 鉴 定 期 限 的 情 形 下 , 事 故 车 被 扣 的 期 限 不 应 超 过 6 5 天 ( 其 中 6 0 天 的 检 验 、 鉴 定 期 限 加 上 5 天 通 知 取 车 期 限 ) ; 但 一 方 当 事 人 收 到 公 安 机 关 的 检 验 、 鉴 定 结 论 提 出 书 面 异 议 并 申 请 重 新 检 验 诉 讼 案 例 刘 某 与 重 庆 某 科 技 公 司 股 东 资 格 纠 纷 原 告 刘 某 诉 称 , 1 9 9 5 年 被 告 x x 公 司 发 行 法 人 股 即 x x A 股 法 人 股 , 但 该 股 只 能 由 法 人 机 构 购 买 。
1 9 9 5 年 1 1 月 4 日 , 原 告 与 海 南 某 公 司 签 订 了 《 购 买 x x 科 技 法 人 股 票 协 议 书 》 , 约 定 由 原 告 出 资 2 1 6 0 0 0 元 委 托 海 南 某 公 司 以 公 司 名 义 购 买 被 告 x x 公 司 的 法 人 股 , 并 约 定 所 购 买 的 x x 法 人 股 归 原 告 刘 某 所 有 。
诉 讼 案 例 6 0 万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是 否 合 理 ? 错 换 人 生 2 8 年 案 二 审 开 庭 开 庭 前 , 姚 策 生 母 杜 新 枝 一 度 蹲 在 法 院 门 外 痛 哭 。
她 说 姚 策 病 情 非 常 严 重 , 2 6 日 当 天 要 进 行 腹 部 穿 刺 , 急 需 “ 救 命 钱 ” 。
在 当 事 人 陈 述 环 节 , 姚 策 生 父 郭 希 宽 表 示 , 淮 河 医 院 始 终 没 对 “ 错 抱 ” 事 件 积 极 调 查 , 以 致 网 友 怀 疑 郭 家 故 意 抱 错 孩 子 , 夫 妇 俩 受 到 无 端 攻 击 。
诉 讼 案 例 工 程 造 价 纠 纷 成 因 及 其 解 决 在 工 程 项 目 的 招 投 标 、 设 计 及 实 施 过 程 中 , 由 于 合 同 条 款 、 资 金 、 施 工 机 具 等 不 同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业 主 方 与 施 工 方 之 间 在 工 程 造 价 方 面 产 生 纠 纷 , 影 响 工 程 项 目 的 正 常 进 行 。
南 京 建 筑 律 师 在 建 设 工 程 领 域 有 多 年 实 务 经 验 , 特 写 作 本 文 , 基 于 工 程 造 价 纠 纷 具 体 表 现 , 综 合 分 析 工 程 造 价 纠 纷 的 产 生 的 原 因 , 提 出 工 程 造 价 纠 纷 预 防 及 解 决 对 策 , 为 工 程 造 价 纠 纷 成 因 的 解 决 提 供 新 途 径 。
诉 讼 案 例 请 问 婚 后 丈 夫 借 钱 而 妻 子 不 知 情 , 这 个 属 于 共 同 债 务 吗 《 *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涉 及 夫 妻 债 务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有 关 问 题 的 解 释 》 ( 法 释 〔 2 0 1 8 〕 2 号 ) * * 条 夫 妻 双 方 共 同 签 字 或 者 夫 妻 一 方 事 后 追 认 等 共 同 意 思 表 示 所 负 的 债 务 , 应 当 认 定 为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
诉 讼 案 例 石 某 与 王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原 告 石 某 诉 称 , 原 、 被 告 于 2 0 0 9 年 相 识 , 2 0 1 0 年 1 2 月 1 0 日 登 记 结 婚 。
双 方 均 系 再 婚 。
婚 后 , 被 告 未 尽 到 一 个 妻 子 应 尽 的 义 务 , 对 原 告 及 其 父 母 缺 乏 关 心 , 对 原 告 的 儿 子 亦 未 尽 到 一 个 继 母 应 尽 的 职 责 , 且 经 常 性 不 回 家 , 甚 至 在 外 开 房 , 与 其 他 男 性 保 持 不 正 当 男 女 关 系 , 毫 无 家 庭 观 念 。
夫 妻 发 生 争 吵 时 甚 至 动 手 打 人 。
原 告 认 为 , 双 方 夫 妻 感 情 已 彻 底 破 裂 , 且 无 和 好 可 能 , 故 诉 至 法 院 要 求 与 被 告 离 婚 。
诉 讼 案 例 李 某 全 与 重 庆 市 某 政 府 土 地 行 政 裁 决 案 为 实 施 重 庆 市 渝 北 区 城 市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 重 庆 市 政 府 根 据 重 庆 市 渝 北 区 某 政 府 渝 北 府 地 [ 2 0 1 0 ] 3 3 1 号 、 渝 北 府 地 [ 2 0 1 0 ] 3 4 5 号 请 示 , 分 别 于 2 0 1 0 年 1 2 月 2 0 日 、 1 2 月 2 1 日 , 作 出 了 渝 府 地 [ 2 0 1 0 ] 1 3 6 7 号 《 重 庆 市 某 政 府 关 于 渝 北 区 土 地 征 收 的 批 复 》 、 渝 府 地 [ 2 0 1 0 ] 1 3 7 2 号 《 重 庆 市 某 政 府 关 于 渝 北 区 实 施 城 市 规 划 建 设 土 地 征 收 的 批 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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