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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盛瑞公司深耕海南二十余年,在海南自贸港财税领域独占鳌头,为海南省乃至全国和全球跨国公司提供高效、高质、高标的财税一体化综合性服务。 海南盛瑞公司有三大主营板块: 一、海南盛瑞税务师事务所是“全国百强事务所”。二十年来,营业规模连续位居海南省行业榜首;是海南省内唯一一家连续十多年被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协会评定为AAA级的税务师事务所。2018年起在全国布设分所。 二、海南盛瑞公司携同聚辉科技,十多年来专注于全税种垂直领域信息化与智能化、大数据分析的开发和研究,遵循当下“以数治税”、“数智化应用”的理念,致力于为税务部门、纳税人及同行业单位提供全税种的信息化产品、定制化智能管理产品以及相关涉税技术服务。 三、海南盛瑞税元培训学校聚合海南盛瑞税务师事务所和聚辉科技公司的雄厚师资及全国名家教授,联合全国大专院校和知名商学院,为社会、学校、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提供各类应用性、时效性和更具定制化的财税课程。 海南盛瑞公司始终如一: 专心、专注、专业,高效、高质、高标服务社会,服务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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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南 盛 瑞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首 页 关 于 盛 瑞 税 务 服 务 会 计 服 务 精 英 团 队 盛 瑞 简 介 财 税 培 训 税 元 学 院 加 入 税 元 答 疑 解 惑 课 程 中 心 会 计 工 作 导 航 台 海 南 自 贸 港 天 下 事 自 贸 港 投 资 自 贸 港 政 策 政 策 法 规 实 时 案 例 招 贤 纳 士 校 园 招 聘 社 会 招 聘 党 员 之 家 支 部 介 绍 党 建 动 态 盛 业 至 精 , 专 业 创 造 价 值 专 业 创 造 价 值 , 专 心 成 就 品 质 专 攻 术 业 , 诚 心 诚 信 一 切 为 客 户 着 想 , 尽 力 为 客 户 服 务 成 为 中 国 最 具 品 牌 影 响 力 的 专 业 服 务 机 构 一 站 式 企 业 服 务 , 助 力 企 业 蓬 勃 发 展 丰 富 业 务 经 验 R i c h b u s i n e s s e x p e r i e n c e 高 级 管 理 团 队 S e n i o r m a n a g e m e n t t e a m 高 效 工 作 流 程 E f f i c i e n t w o r k f l o w 企 业 简 介 海 南 盛 瑞 公 司 深 耕 海 南 二 十 余 年 , 在 海 南 自 贸 港 财 税 领 域 独 占 鳌 头 , 为 海 南 省 乃 至 全 国 和 全 球 跨 国 公 司 提 供 高 效 、 高 质 、 高 标 的 财 税 一 体 化 综 合 性 服 务 。 海 南 盛 瑞 公 司 有 三 大 主 营 板 块 : 一 、 海 南 盛 瑞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是 “ 全 国 百 强 事 务 所 ” 。 二 十 年 来 , 营 业 规 模 连 续 位 居 海 南 省 行 业 榜 首 ; 是 海 南 省 内 唯 一 一 家 连 续 十 多 年 被 中 国 注 册 税 务 师 行 业 协 会 评 定 为   A A A   级 的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 2 0 1 8 年 起 在 全 国 布 设 分 所 。 二 、 海 南 盛 瑞 公 司 携 同 聚 辉 科 技 , 十 多 年 来 专 注 于 全 税 种 垂 直 领 域 信 息 化 与 智 能 化 、 大 数 据 分 析 的 开 发 和 研 究 , 遵 循 当 下 “ 以 数 治 税 ” 、 “ 数 智 化 应 用 ” 的 理 念 , 致 力 于 为 税 务 部 门 、 纳 税 人 及 同 行 业 单 位 提 供 全 税 种 的 信 息 化 产 品 、 定 制 化 智 能 管 理 产 品 以 及 相 关 涉 税 技 术 服 务 。 三 、 海 南 盛 瑞 税 元 培 训 学 校 聚 合 海 南 盛 瑞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和 聚 辉 科 技 公 司 的 雄 厚 师 资 及 全 国 名 家 教 授 , 联 合 全 国 大 专 院 校 和 知 名 商 学 院 , 为 社 会 、 学 校 、 企 业 和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提 供 各 类 应 用 性 、 时 效 性 和 更 具 定 制 化 的 财 税 课 程 。 海 南 盛 瑞 公 司 始 终 如 一 : 专 心 、 专 注 、 专 业 , 高 效 、 高 质 、 高 标 服 务 社 会 , 服 务 政 府 。 年 行 业 经 验 人 + 培 训 纳 税 人 家 + 服 务 企 业 家 + 房 地 产 企 业 业 务 范 围 全 国 名 所 合 力 联 手 税 务 服 务 全 国 百 强 事 务 所 了 解 更 多 会 计 服 务 全 国 名 所 合 力 联 手 了 解 更 多 财 税 培 训 海 南 自 贸 港 特 色 了 解 更 多 精 英 团 队 全 国 行 业 百 强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吴 榕 首 席 顾 问 郭 克 刚 所 长 饶 清 荣 副 所 长 周 瑜 周 南 丽 符 传 飞 杜 浩 铭 叶 子 衿 盛 瑞 税 园 海 南 自 贸 港 特 色 海 南 自 贸 港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深 度 解 析 讲 座 2 0 2 4 年 1 月 3 0 日 , 盛 瑞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受 定 安 县 税 务 局 的 邀 请 , 成 功 举 办 了 一 场 关 于 海 南 自 贸 港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深 度 解 析 讲 座 。 本 次 . . . 海 南 自 贸 港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深 度 解 析 讲 座 2 0 2 4 年 1 月 3 0 日 , 盛 瑞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受 定 安 县 税 务 局 的 邀 请 , 成 功 举 办 了 一 场 关 于 海 南 自 贸 港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深 度 解 析 讲 座 。 本 次 讲 座 聚 焦 于 海 南 自 贸 港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 旨 在 帮 助 大 家 全 面 了 解 和 掌 . . . 中 税 协 领 导 到 海 南 盛 瑞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检 查 指 导 工 作 2 0 2 3 年 2 月 1 4 日 下 午 , 中 国 注 册 税 务 师 协 会 副 秘 书 长 张 晓 平 在 海 南 省 注 册 税 务 师 协 会 会 长 林 电 陪 同 下 到 海 南 盛 瑞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检 查 指 导 工 作 。 检 查 期 间 , 张 晓 平 一 行 考 察 了 盛 瑞 所 的 办 公 环 境 和 企 业 文 . . . 盛 瑞 财 税 通 全 国 行 业 百 强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最 新 法 规 M O R E + 政 策 专 题 M O R E + 2 0 2 3 0 9 1 1 最 高 院 判 例 : 购 房 人 所 购 商 铺 早 于 法 院 查 封 的 , 虽 未 办 理 过 户 登 记 但 已 全 额 付 款 , 可 以 排 除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2 0 2 3 0 9 1 1 最 高 法 最 新 裁 判 : 以 工 程 审 计 没 有 完 毕 、 工 程 量 及 价 款 无 法 确 定 为 由 驳 回 实 际 施 工 人 起 诉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2 0 2 2 1 2 0 5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青 岛 市 税 务 局 关 于 发 布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青 岛 市 税 务 局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管 理 办 法 》 的 公 告 2 0 2 2 1 2 0 5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山 东 省 税 务 局 关 于 发 布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山 东 省 税 务 局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管 理 办 法 》 的 公 告 2 0 2 2 1 2 0 5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贵 州 省 税 务 局 关 于 发 布 《 贵 州 省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管 理 办 法 》 的 公 告 2 0 2 2 1 2 0 1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海 南 省 税 务 局 海 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关 于 做 好 股 权 变 更 登 记 个 人 所 得 税 服 务 工 作 的 通 告 2 0 2 2 1 1 0 7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养 老 金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2 0 2 2 1 0 0 9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投 入 基 础 研 究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公 告 2 0 2 2 1 2 0 1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海 南 省 税 务 局 海 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关 于 做 好 股 权 变 更 登 记 个 人 所 得 税 服 务 工 作 的 通 告 2 0 2 2 0 9 3 0 关 于 支 持 居 民 换 购 住 房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2 0 2 2 0 9 2 8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海 南 省 税 务 局 海 南 省 财 政 厅 海 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关 于 海 南 自 由 贸 易 港 鼓 励 类 产 业 企 业 实 质 性 运 营 有 关 问 题 的 补 充 公 告 2 0 2 1 0 9 0 2 商 务 部 、 财 政 部 、 人 民 银 行 、 税 务 总 局 、 银 保 监 会 、 外 汇 局 关 于 支 持 线 下 零 售 、 住 宿 餐 饮 、 外 资 外 贸 等 市 场 主 体 纾 困 发 展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2 0 2 1 0 9 0 2 财 政 部 、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计 税 依 据 确 定 办 法 等 事 项 的 公 告 2 0 2 1 0 9 0 2 ​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 十 四 五 ” 就 业 促 进 规 划 的 通 知 2 0 2 1 0 9 0 2 国 家 文 物 局 关 于 支 持 中 国 国 际 进 口 博 览 会 文 物 类 展 品 监 管 和 便 利 化 措 施 的 公 告 2 0 2 1 0 9 0 2 海 南 省 税 务 局 、 财 政 厅 关 于 海 南 太 二 餐 饮 连 锁 有 限 公 司 总 分 支 机 构 汇 总 缴 纳 增 值 税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M O R E + 常 见 问 题 Q 今 年 对 加 强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有 哪 些 监 管 措 施 ? A     2 0 2 3 年 8 月 3 1 日 , 国 务 院 发 布 《 关 于 提 高 个 人 所 得 税 有 关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标 准 的 通 知 》 ( 国 发 〔 2 0 2 3 〕 1 3 号 ) , 提 高 了 3 岁 以 下 婴 幼 儿 照 护 、 子 女 教 育 、 赡 养 老 人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标 准 。 标 准 提 高 后 , 绝 大 多 数 纳 税 人 后 续 月 份 按 新 标 准 自 动 抵 减 了 当 年 度 应 纳 税 额 。 也 有 少 部 分 纳 税 人 在 当 年 度 扣 缴 阶 段 抵 减 不 完 , 或 者 不 选 择 在 扣 缴 阶 段 填 报 扣 除 , 这 种 情 况 需 要 在 办 理 2 0 2 3 年 度 汇 算 时 填 报 享 受 。     在 征 管 中 , 税 务 部 门 发 现 少 数 纳 税 人 错 误 填 报 甚 至 虚 假 填 报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 对 于 未 按 照 规 定 填 报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的 情 形 , 比 如 夫 妻 双 方 各 自 按 照 1 0 0 % 比 例 填 报 子 女 教 育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或 者 篡 改 佐 证 资 料 享 受 大 病 医 疗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等 , 一 经 发 现 , 税 务 机 关 将 通 过 个 税 A P P 、 网 站 或 扣 缴 义 务 人 等 渠 道 进 行 提 示 提 醒 。 纳 税 人 新 增 享 受 扣 除 或 者 税 收 优 惠 的 , 应 当 一 并 填 报 相 关 信 息 、 提 供 佐 证 材 料 。 纳 税 人 拒 不 更 正 或 者 不 说 明 情 况 的 , 税 务 机 关 将 按 照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所 得 税 综 合 所 得 汇 算 清 缴 涉 及 有 关 政 策 问 题 的 公 告 》 ( 2 0 1 9 年 第 9 4 号 ) 规 定 , 暂 停 其 享 受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 纳 税 人 按 规 定 更 正 相 关 信 息 或 者 说 明 情 况 后 , 可 继 续 享 受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 Q 纳 税 人 应 该 如 何 办 理 汇 算 ? A     汇 算 主 要 有 三 种 方 式 :     一 是 自 己 办 , 即 纳 税 人 自 行 办 理 。 税 务 机 关 提 供 了 高 效 、 快 捷 的 网 络 办 税 渠 道 , 建 议 纳 税 人 优 先 选 择 通 过 网 上 税 务 局 办 理 年 度 汇 算 , 特 别 是 个 税 A P P 掌 上 办 税 。 对 于 独 立 完 成 年 度 汇 算 存 在 困 难 的 年 长 、 行 动 不 便 等 特 殊 人 群 , 由 纳 税 人 提 出 申 请 , 税 务 机 关 还 可 以 提 供 个 性 化 年 度 汇 算 服 务 。     二 是 单 位 办 , 即 请 任 职 受 雇 单 位 办 理 。 纳 税 人 向 单 位 提 出 代 办 要 求 的 , 单 位 应 当 办 理 , 或 者 培 训 、 辅 导 纳 税 人 通 过 网 上 税 务 局 自 行 完 成 年 度 汇 算 申 报 和 退 ( 补 ) 税 。     三 是 请 人 办 , 即 委 托 涉 税 专 业 服 务 机 构 或 其 他 单 位 及 个 人 办 理 。 Q 哪 些 人 不 需 要 办 理 2 0 2 3 年 度 汇 算 ? A     根 据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等 相 关 规 定 , 不 需 要 办 理 年 度 汇 算 ,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情 形 :     第 一 类 是 已 预 缴 税 额 与 年 度 应 纳 税 额 一 致 的 纳 税 人 , 这 部 分 纳 税 人 无 需 退 补 税 , 也 就 不 必 再 办 理 年 度 汇 算 。     第 二 类 是 对 2 0 2 3 年 1 月 1 日 — 1 2 月 3 1 日 取 得 综 合 所 得 年 收 入 不 超 过 1 2 万 元 或 者 补 税 金 额 不 超 过 4 0 0 元 的 纳 税 人 , 免 除 其 年 度 汇 算 义 务 。 需 要 说 明 的 是 , 纳 税 人 取 得 综 合 所 得 时 存 在 扣 缴 义 务 人 未 依 法 预 扣 预 缴 税 款 的 , 不 在 免 予 年 度 汇 算 的 情 形 之 内 。 Q 哪 些 人 需 要 办 理 年 度 汇 算 ? A     一 般 来 讲 , 只 要 纳 税 人 平 时 已 预 缴 税 额 与 年 度 应 纳 税 额 不 一 致 , 都 需 要 办 理 年 度 汇 算 。 依 据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等 相 关 规 定 , 需 要 办 理 年 度 汇 算 的 情 形 分 为 以 下 几 类 :     第 一 类 是 预 缴 税 额 高 于 应 纳 税 额 , 需 要 申 请 退 税 的 纳 税 人 。 依 法 申 请 退 税 是 纳 税 人 的 权 利 。 只 要 纳 税 人 预 缴 税 额 大 于 纳 税 年 度 应 纳 税 额 , 就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年 度 汇 算 退 税 。     第 二 类 是 预 缴 税 额 小 于 应 纳 税 额 , 应 当 补 税 且 补 税 金 额 超 过 4 0 0 元 的 纳 税 人 。     第 三 类 是 因 适 用 所 得 项 目 错 误 或 者 扣 缴 义 务 人 未 依 法 履 行 扣 缴 义 务 , 造 成 2 0 2 3 年 少 申 报 或 者 未 申 报 综 合 所 得 的 纳 税 人 , 应 当 依 法 据 实 办 理 汇 算 。 Q 为 什 么 要 办 理 年 度 汇 算 ? A     一 是 通 过 年 度 汇 算 可 以 更 好 地 保 障 纳 税 人 合 法 权 益 。 比 如 , 一 些 扣 除 项 目 , 像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中 的 大 病 医 疗 支 出 , 只 有 年 度 结 束 , 才 能 确 切 地 知 道 全 年 支 出 金 额 , 需 要 在 年 度 汇 算 来 补 充 享 受 扣 除 。     二 是 通 过 年 度 汇 算 可 以 更 加 准 确 地 计 算 纳 税 人 综 合 所 得 全 年 应 纳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 一 般 而 言 , 对 于 取 得 多 种 综 合 所 得 的 纳 税 人 , 无 论 采 取 怎 样 的 预 扣 预 缴 方 法 , 都 不 可 能 使 其 平 时 已 预 缴 税 额 与 年 度 应 纳 税 额 完 全 一 致 , 此 时 两 者 之 间 就 会 产 生 “ 差 额 ” , 就 需 要 通 过 年 度 汇 算 进 行 调 整 。 Q 什 么 是 年 度 汇 算 ? A     年 度 汇 算 指 的 是 年 度 终 了 后 , 纳 税 人 汇 总 工 资 薪 金 、 劳 务 报 酬 、 稿 酬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等 四 项 综 合 所 得 的 全 年 收 入 额 , 减 去 全 年 的 费 用 和 扣 除 , 得 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并 按 照 综 合 所 得 年 度 税 率 表 , 计 算 全 年 应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再 减 去 年 度 内 已 经 预 缴 的 税 款 , 向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并 结 清 应 退 或 应 补 税 款 的 过 程 。 简 言 之 , 就 是 在 平 时 已 预 缴 税 款 的 基 础 上 “ 查 遗 补 漏 , 汇 总 收 支 , 按 年 算 账 , 多 退 少 补 ” , 这 是 2 0 1 9 年 以 后 我 国 建 立 综 合 与 分 类 相 结 合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制 的 内 在 要 求 , 也 是 国 际 通 行 做 法 。     需 要 说 明 的 是 :     第 一 , 年 度 汇 算 的 主 体 , 仅 指 依 据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的 居 民 个 人 。 非 居 民 个 人 , 无 需 办 理 年 度 汇 算 。     第 二 , 年 度 汇 算 的 范 围 和 内 容 , 仅 指 纳 入 综 合 所 得 范 围 的 工 资 薪 金 、 劳 务 报 酬 、 稿 酬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等 四 项 所 得 。 利 息 股 息 红 利 所 得 、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等 分 类 所 得 均 不 纳 入 年 度 汇 算 。 同 时 , 按 照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 纳 税 人 取 得 的 可 以 不 并 入 综 合 所 得 计 算 纳 税 的 收 入 , 也 不 在 年 度 汇 算 范 围 内 。 Q 个 人 购 买 家 庭 唯 一 住 房 或 家 庭 第 二 套 改 善 性 住 房 , 契 税 如 何 征 收 ? A 答 : 根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调 整 房 地 产 交 易 环 节 契 税 营 业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 0 1 6 〕 2 3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关 于 契 税 政 策 ( 一 ) 对 个 人 购 买 家 庭 唯 一 住 房 ( 家 庭 成 员 范 围 包 括 购 房 人 、 配 偶 以 及 未 成 年 子 女 , 下 同 ) , 面 积 为 9 0 平 方 米 及 以 下 的 , 减 按 1 % 的 税 率 征 收 契 税 ; 面 积 为 9 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 减 按 1 . 5 % 的 税 率 征 收 契 税 。 ( 二 ) 对 个 人 购 买 家 庭 第 二 套 改 善 性 住 房 , 面 积 为 9 0 平 方 米 及 以 下 的 , 减 按 1 % 的 税 率 征 收 契 税 ; 面 积 为 9 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 减 按 2 % 的 税 率 征 收 契 税 。 家 庭 第 二 套 改 善 性 住 房 是 指 已 拥 有 一 套 住 房 的 家 庭 , 购 买 的 家 庭 第 二 套 住 房 。 … … 第 三 条 规 定 , 关 于 实 施 范 围 北 京 市 、 上 海 市 、 广 州 市 、 深 圳 市 暂 不 实 施 本 通 知 第 一 条 第 二 项 契 税 优 惠 政 策 及 第 二 条 营 业 税 优 惠 政 策 , 上 述 城 市 个 人 住 房 转 让 营 业 税 政 策 仍 按 照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调 整 个 人 住 房 转 让 营 业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 0 1 5 〕 3 9 号 ) 执 行 。 上 述 城 市 以 外 的 其 他 地 区 适 用 本 通 知 全 部 规 定 。   本 通 知 自 2 0 1 6 年 2 月 2 2 日 起 执 行 。 Q 企 业 在 活 动 中 随 机 向 本 单 位 以 外 的 个 人 赠 送 礼 品 , 个 人 取 得 的 礼 品 收 入 按 照 什 么 税 目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A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取 得 有 关 收 入 适 用 个 人 所 得 税 应 税 所 得 项 目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1 9 年 第 7 4 号 ) 规 定 : “ 三 、 企 业 在 业 务 宣 传 、 广 告 等 活 动 中 , 随 机 向 本 单 位 以 外 的 个 人 赠 送 礼 品 ( 包 括 网 络 红 包 , 下 同 ) , 以 及 企 业 在 年 会 、 座 谈 会 、 庆 典 以 及 其 他 活 动 中 向 本 单 位 以 外 的 个 人 赠 送 礼 品 , 个 人 取 得 的 礼 品 收 入 , 按 照 “ 偶 然 所 得 ” 项 目 计 算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但 企 业 赠 送 的 具 有 价 格 折 扣 或 折 让 性 质 的 消 费 券 、 代 金 券 、 抵 用 券 、 优 惠 券 等 礼 品 除 外 。     前 款 所 称 礼 品 收 入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按 照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促 销 展 业 赠 送 礼 品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 0 1 1 〕 5 0 号 ) 第 三 条 规 定 计 算 。 . . . . . . 五 、 本 公 告 自 2 0 1 9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 ” Q 2 0 2 4 年 购 买 新 能 源 汽 车 有 什 么 样 的 车 辆 购 置 税 优 惠 ? A 根 据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关 于 延 续 和 优 化 新 能 源 汽 车 车 辆 购 置 税 减 免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公 告 2 0 2 3 年 第 1 0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对 购 置 日 期 在 2 0 2 4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2 5 年 1 2 月 3 1 日 期 间 的 新 能 源 汽 车 免 征 车 辆 购 置 税 , 其 中 , 每 辆 新 能 源 乘 用 车 免 税 额 不 超 过 3 万 元 ; 对 购 置 日 期 在 2 0 2 6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2 7 年 1 2 月 3 1 日 期 间 的 新 能 源 汽 车 减 半 征 收 车 辆 购 置 税 , 其 中 , 每 辆 新 能 源 乘 用 车 减 税 额 不 超 过 1 . 5 万 元 。 购 置 日 期 按 照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或 海 关 关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等 有 效 凭 证 的 开 具 日 期 确 定 。 Q 农 产 品 批 发 市 场 、 农 贸 市 场 有 哪 些 税 收 优 惠 ? A 答 : 根 据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继 续 实 施 农 产 品 批 发 市 场 和 农 贸 市 场 房 产 税 、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2 3 年 第 5 0 号 ) 规 定 : “ 一 、 对 农 产 品 批 发 市 场 、 农 贸 市 场 ( 包 括 自 有 和 承 租 , 下 同 ) 专 门 用 于 经 营 农 产 品 的 房 产 、 土 地 , 暂 免 征 收 房 产 税 和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 对 同 时 经 营 其 他 产 品 的 农 产 品 批 发 市 场 和 农 贸 市 场 使 用 的 房 产 、 土 地 , 按 其 他 产 品 与 农 产 品 交 易 场 地 面 积 的 比 例 确 定 征 免 房 产 税 和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 … … 五 、 本 公 告 执 行 至 2 0 2 7 年 1 2 月 3 1 日 。 ” Q 出 租 公 租 房 有 什 么 增 值 税 优 惠 ? A 答 : 根 据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继 续 实 施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2 3 年 第 3 3 号 ) 规 定 , 七 、 . . . . . . 对 经 营 公 租 房 所 取 得 的 租 金 收 入 , 免 征 增 值 税 。 公 租 房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应 单 独 核 算 公 租 房 租 金 收 入 , 未 单 独 核 算 的 , 不 得 享 受 免 征 增 值 税 、 房 产 税 优 惠 政 策 。 八 、 享 受 上 述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公 租 房 是 指 纳 入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计 划 单 列 市 人 民 政 府 及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批 准 的 公 租 房 发 展 规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 或 者 市 、 县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建 设 ( 筹 集 ) , 并 按 照 《 关 于 加 快 发 展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的 指 导 意 见 》 ( 建 保 〔 2 0 1 0 〕 8 7 号 ) 和 市 、 县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的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进 行 管 理 的 公 租 房 。 九 、 纳 税 人 享 受 本 公 告 规 定 的 优 惠 政 策 , 应 按 规 定 进 行 免 税 申 报 , 并 将 不 动 产 权 属 证 明 、 载 有 房 产 原 值 的 相 关 材 料 、 纳 入 公 租 房 及 用 地 管 理 的 相 关 材 料 、 配 套 建 设 管 理 公 租 房 相 关 材 料 、 购 买 住 房 作 为 公 租 房 相 关 材 料 、 公 租 房 租 赁 协 议 等 留 存 备 查 。 十 、 本 公 告 执 行 至 2 0 2 5 年 1 2 月 3 1 日 。 Q 我 公 司 属 于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已 领 用 金 税 盘 开 具 增 值 税 发 票 。 我 公 司 月 销 售 额 未 超 过 1 5 万 元 , 享 受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后 , 是 否 可 以 继 续 使 用 现 有 税 控 专 用 设 备 开 具 发 票 ? A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免 征 增 值 税 等 征 收 管 理 事 项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2 2 年 第 6 号 )   规 定 , 规 定 自 2 0 2 2 年 4 月 1 日 起 已 经 使 用 金 税 盘 、 税 控 盘 等 税 控 专 用 设 备 开 具 增 值 税 发 票 的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可 以 继 续 使 用 现 有 设 备 开 具 发 票 , 也 可 以 自 愿 向 税 务 机 关 免 费 换 领 税 务 u k e y 开 具 发 票 。 因 此 , 你 公 司 既 可 以 继 续 使 用 现 有 金 税 盘 、 税 控 盘 等 税 控 专 用 设 备 开 具 发 票 , 无 需 缴 销 现 有 税 控 专 用 设 备 及 发 票 ; 也 可 以 本 着 自 愿 原 则 向 税 务 机 关 免 费 换 领 税 务 U K e y 开 具 发 票 。 税 务 U K e y 由 税 务 机 关 免 费 发 放 , 并 由 税 务 机 关 提 供 免 费 服 务 。 Q 居 民 换 购 住 房 个 人 所 得 税 退 税 额 如 何 确 定 ? A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居 民 换 购 住 房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2 2 年 第 3 0 号 ) 规 定 : 在 2 0 2 2 年 1 0 月 1 日 至 2 0 2 3 年 1 2 月 3 1 日 期 间 , 纳 税 人 出 售 自 有 住 房 并 在 现 住 房 出 售 后 1 年 内 , 在 同 一 城 市 重 新 购 买 住 房 的 , 可 按 规 定 申 请 退 还 其 出 售 现 住 房 已 缴 纳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     纳 税 人 换 购 住 房 个 人 所 得 税 退 税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新 购 住 房 金 额 大 于 或 等 于 现 住 房 转 让 金 额 的 , 退 税 金 额 = 现 住 房 转 让 时 缴 纳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     新 购 住 房 金 额 小 于 现 住 房 转 让 金 额 的 , 退 税 金 额 = ( 新 购 住 房 金 额 ÷ 现 住 房 转 让 金 额 ) × 现 住 房 转 让 时 缴 纳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     现 住 房 转 让 金 额 和 新 购 住 房 金 额 与 核 定 计 税 价 格 不 一 致 的 , 以 核 定 计 税 价 格 为 准 。     现 住 房 转 让 金 额 和 新 购 住 房 金 额 均 不 含 增 值 税 。 对 于 出 售 多 人 共 有 住 房 或 新 购 住 房 为 多 人 共 有 的 , 应 按 照 纳 税 人 所 占 产 权 份 额 确 定 该 纳 税 人 现 住 房 转 让 金 额 或 新 购 住 房 金 额 。 Q 支 持 居 民 换 购 住 房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 A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居 民 换 购 住 房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2 2 年 第 3 0 号 ) 规 定 : 自 2 0 2 2 年 1 0 月 1 日 至 2 0 2 3 年 1 2 月 3 1 日 , 对 出 售 自 有 住 房 并 在 现 住 房 出 售 后 1 年 内 在 市 场 重 新 购 买 住 房 的 纳 税 人 , 对 其 出 售 现 住 房 已 缴 纳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予 以 退 税 优 惠 。 其 中 , 新 购 住 房 金 额 大 于 或 等 于 现 住 房 转 让 金 额 的 , 全 部 退 还 已 缴 纳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 新 购 住 房 金 额 小 于 现 住 房 转 让 金 额 的 , 按 新 购 住 房 金 额 占 现 住 房 转 让 金 额 的 比 例 退 还 出 售 现 住 房 已 缴 纳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 Q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接 收 、 处 置 抵 债 资 产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应 税 凭 证 可 以 免 征 印 花 税 吗 ? A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不 良 债 权 以 物 抵 债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2 2 年 第 3 1 号 ) 规 定 : 对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接 收 、 处 置 抵 债 资 产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合 同 、 产 权 转 移 书 据 和 营 业 账 簿 免 征 印 花 税 , 对 合 同 或 产 权 转 移 书 据 其 他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缴 纳 的 印 花 税 照 章 征 收 。 抵 债 不 动 产 、 抵 债 资 产 , 是 指 经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裁 定 或 仲 裁 机 构 仲 裁 的 抵 债 不 动 产 、 抵 债 资 产 。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 是 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设 立 的 商 业 银 行 、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 农 村 信 用 社 、 村 镇 银 行 、 农 村 资 金 互 助 社 以 及 政 策 性 银 行 。   执 行 期 限 为 2 0 2 2 年 8 月 1 日 至 2 0 2 3 年 7 月 3 1 日 。 Q 个 人 转 让 家 庭 生 活 用 房 , 取 得 的 所 得 是 否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 A 《 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 建 设 部 关 于 个 人 住 房 所 得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 字 〔 1 9 9 9 〕 2 7 8 号 ) 的 规 定 , 个 人 转 让 自 用 5 年 以 上 , 并 且 是 家 庭 唯 一 生 活 用 房 , 取 得 的 所 得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 自 用 5 年 以 上 是 指 个 人 购 房 至 转 让 房 屋 的 时 间 达 5 年 以 上 。   家 庭 唯 一 生 活 用 房 是 指 在 同 一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范 围 内 纳 税 人 ( 有 配 偶 的 为 夫 妻 双 方 ) 仅 拥 有 一 套 住 房 。 Q 电 子 烟 生 产 环 节 消 费 税 纳 税 人 指 的 是 谁 ? A 答 : 《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对 电 子 烟 征 收 消 费 税 的 公 告 》 ( 2 0 2 2 年 第 3 3 号 公 告 ) 第 二 条 , 电 子 烟 生 产 环 节 消 费 税 纳 税 人 , 是 指 取 得 烟 草 专 卖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 , 并 取 得 或 经 许 可 使 用 他 人 电 子 烟 产 品 注 册 商 标 的 企 业 。 其 中 , 取 得 或 经 许 可 使 用 他 人 电 子 烟 产 品 注 册 商 标 应 当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标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 按 照 3 3 号 公 告 的 规 定 , 通 过 代 加 工 方 式 生 产 电 子 烟 的 , 由 持 有 商 标 的 企 业 申 报 缴 纳 消 费 税 。 因 此 , 只 从 事 代 加 工 电 子 烟 产 品 业 务 的 企 业 不 属 于 电 子 烟 消 费 税 纳 税 人 。 Q 个 人 养 老 金 个 人 缴 费 应 于 何 时 享 受 税 前 扣 除 优 惠 ? A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养 老 金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2 2 年 第 3 4 号 ) 第 二 条 , 个 人 缴 费 享 受 税 前 扣 除 优 惠 时 , 以 个 人 养 老 金 信 息 管 理 服 务 平 台 出 具 的 扣 除 凭 证 为 扣 税 凭 据 。 取 得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 按 累 计 预 扣 法 预 扣 预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的 , 其 缴 费 可 以 选 择 在 当 年 预 扣 预 缴 或 次 年 汇 算 清 缴 时 在 限 额 标 准 内 据 实 扣 除 。 选 择 在 当 年 预 扣 预 缴 的 , 应 及 时 将 相 关 凭 证 提 供 给 扣 缴 单 位 。 扣 缴 单 位 应 按 照 本 公 告 有 关 要 求 , 为 纳 税 人 办 理 税 前 扣 除 有 关 事 项 。 取 得 其 他 劳 务 报 酬 、 稿 酬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等 所 得 或 经 营 所 得 的 , 其 缴 费 在 次 年 汇 算 清 缴 时 在 限 额 标 准 内 据 实 扣 除 。 个 人 按 规 定 领 取 个 人 养 老 金 时 , 由 开 立 个 人 养 老 金 资 金 账 户 所 在 市 的 商 业 银 行 机 构 代 扣 代 缴 其 应 缴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 Q 个 人 养 老 金 个 人 缴 费 应 于 何 时 享 受 税 前 扣 除 优 惠 ? A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养 老 金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2 2 年 第 3 4 号 ) 第 二 条 , 个 人 缴 费 享 受 税 前 扣 除 优 惠 时 , 以 个 人 养 老 金 信 息 管 理 服 务 平 台 出 具 的 扣 除 凭 证 为 扣 税 凭 据 。 取 得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 按 累 计 预 扣 法 预 扣 预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的 , 其 缴 费 可 以 选 择 在 当 年 预 扣 预 缴 或 次 年 汇 算 清 缴 时 在 限 额 标 准 内 据 实 扣 除 。 选 择 在 当 年 预 扣 预 缴 的 , 应 及 时 将 相 关 凭 证 提 供 给 扣 缴 单 位 。 扣 缴 单 位 应 按 照 本 公 告 有 关 要 求 , 为 纳 税 人 办 理 税 前 扣 除 有 关 事 项 。 取 得 其 他 劳 务 报 酬 、 稿 酬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等 所 得 或 经 营 所 得 的 , 其 缴 费 在 次 年 汇 算 清 缴 时 在 限 额 标 准 内 据 实 扣 除 。 个 人 按 规 定 领 取 个 人 养 老 金 时 , 由 开 立 个 人 养 老 金 资 金 账 户 所 在 市 的 商 业 银 行 机 构 代 扣 代 缴 其 应 缴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 Q 六 税 两 费 的 优 惠 具 体 是 什 么 ? 什 么 时 候 到 期 ? A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实 施 小 微 企 业 “ 六 税 两 费 ” 减 免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 2 0 2 2 ] 1 0 号 ) 第 一 条 :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 以 及 宏 观 调 控 需 要 确 定 , 对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可 以 在 5 0 % 的 税 额 幅 度 内 减 征 资 源 税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房 产 税 、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 印 花 税 ( 不 含 证 券 交 易 印 花 税 ) 、 耕 地 占 用 税 和 教 育 费 附 加 、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 上 述 政 策 的 执 行 期 限 为 2 0 2 2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2 4 年 1 2 月 3 1 日 。 Q 未 达 到 一 般 纳 税 人 标 准 能 否 申 请 认 定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 还 能 转 回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吗 ? A 答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令 第 4 3 号 ) 第 三 条 : 应 税 销 售 额 未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的 纳 税 人 , 会 计 核 算 健 全 , 能 够 提 供 准 确 税 务 资 料 的 , 可 以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一 般 纳 税 人 登 记 。 本 办 法 所 称 会 计 核 算 健 全 , 是 指 能 够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设 置 账 簿 , 根 据 合 法 、 有 效 凭 证 进 行 核 算 。 第 十 条 : 纳 税 人 登 记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后 , 不 得 转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此 前 确 实 有 过 一 般 纳 税 人 符 合 条 件 可 以 转 登 记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的 相 关 文 件 , 但 相 关 文 件 2 0 2 0 年 1 2 月 3 1 日 已 经 执 行 到 期 , 并 未 再 延 续 执 行 。 因 此 , 目 前 一 般 纳 税 人 不 允 许 转 登 记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Q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超 过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标 准 的 , 应 该 什 么 时 候 办 理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登 记 手 续 ? A 答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令 第 4 3 号 ) 第 二 条 :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超 过 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标 准 的 , 除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规 定 外 , 应 当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一 般 纳 税 人 登 记 。 第 八 条 : 纳 税 人 在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的 月 份 ( 或 季 度 ) 的 所 属 申 报 期 结 束 后 1 5 日 内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未 按 规 定 时 限 办 理 的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在 规 定 时 限 结 束 后 5 日 内 制 作 《 税 务 事 项 通 知 书 》 , 告 知 纳 税 人 应 当 在 5 日 内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逾 期 仍 不 办 理 的 , 次 月 起 按 销 售 额 依 照 增 值 税 税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 不 得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 直 至 纳 税 人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为 止 。 Q 纳 税 人 享 受 居 民 换 购 住 房 个 人 所 得 税 退 税 政 策 应 提 供 什 么 资 料 ? A 答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居 民 换 购 住 房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有 关 征 管 事 项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2 2 年 第 2 1 号 ) 第 五 条 : 纳 税 人 享 受 居 民 换 购 住 房 个 人 所 得 税 退 税 政 策 的 , 应 当 向 征 收 现 住 房 转 让 所 得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出 申 请 , 填 报 《 居 民 换 购 住 房 个 人 所 得 税 退 税 申 请 表 》 , 并 应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 一 ) 纳 税 人 身 份 证 件 ; ( 二 ) 现 住 房 的 房 屋 交 易 合 同 ; ( 三 ) 新 购 住 房 为 二 手 房 的 , 提 供 房 屋 交 易 合 同 、 不 动 产 权 证 书 及 其 复 印 件 ; ( 四 ) 新 购 住 房 为 新 房 的 , 提 供 经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备 案 ( 网 签 ) 的 房 屋 交 易 合 同 及 其 复 印 件 。 税 务 机 关 依 托 纳 税 人 出 售 现 住 房 和 新 购 住 房 的 完 税 信 息 , 为 纳 税 人 提 供 申 请 表 项 目 预 填 服 务 , 并 留 存 不 动 产 权 证 书 复 印 件 和 新 购 新 房 的 房 屋 交 易 合 同 复 印 件 ; 纳 税 人 核 对 确 认 申 请 表 后 提 交 退 税 申 请 。 Q 个 人 出 租 住 房 涉 及 到 哪 些 税 费 ? A 一 、 增 值 税 自 然 人 出 租 住 房 , 按 照 5 % 的 征 收 率 减 按 1 . 5 %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 应 纳 税 款 = 含 税 销 售 额 ÷ ( 1 + 5 % ) × 1 . 5 % 优 惠 政 策 : 其 他 个 人 采 取 一 次 性 收 取 租 金 形 式 出 租 不 动 产 取 得 的 租 金 收 入 , 可 在 对 应 的 租 赁 期 内 平 均 分 摊 , 分 摊 后 的 月 租 金 收 入 未 超 过 1 5 万 元 的 , 免 征 增 值 税 。 二 、 房 产 税 对 个 人 出 租 住 房 , 不 区 分 用 途 , 按 4 % 税 率 征 收 房 产 税 。 三 、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对 个 人 出 租 住 房 , 不 区 分 用 途 , 免 征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 四 、 印 花 税 对 个 人 出 租 、 承 租 住 房 签 订 的 租 赁 合 同 , 免 征 印 花 税 。 五 、 个 人 所 得 税 对 个 人 出 租 房 屋 取 得 的 所 得 暂 减 按 1 0 % 的 税 率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个 人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费 用 的 扣 除 次 序 为 : ( 一 ) 财 产 租 赁 过 程 中 缴 纳 的 税 费 ; ( 二 ) 向 出 租 方 支 付 的 租 金 ; ( 三 ) 由 纳 税 人 负 担 的 租 赁 财 产 实 际 开 支 的 修 缮 费 用 ; ( 四 ) 税 法 规 定 的 费 用 扣 除 标 准 。 Q 我 公 司 是 零 售 摩 托 车 的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能 否 享 受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免 税 政 策 , 应 如 何 开 具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 A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对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免 征 增 值 税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2 2 年 第 1 5 号 ) 规 定 , 自 2 0 2 2 年 4 月 1 日 至 2 0 2 2 年 1 2 月 3 1 日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适 用 3 % 征 收 率 的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 免 征 增 值 税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零 售 机 动 车 , 可 以 按 上 述 规 定 享 受 免 税 政 策 , 并 开 具 免 税 的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 销 售 方 享 受 免 税 政 策 , 购 买 方 纳 税 人 不 能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 如 销 售 方 放 弃 免 税 , 开 具 3 % 征 收 率 的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 则 购 买 方 可 以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 Q 我 们 是 一 家 小 型 招 待 所 , 登 记 的 行 业 类 型 为 住 宿 业 , 能 否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费 缓 缴 政 策 ? A   答 :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扩 大 阶 段 性 缓 缴 社 会 保 险 费 政 策 实 施 范 围 等 问 题 的 通 知 》 ( 人 社 部 发 〔 2 0 2 2 〕 3 1 号 ) , 受 疫 情 影 响 严 重 地 区 生 产 经 营 出 现 暂 时 困 难 的 所 有 中 小 微 企 业 , 可 以 申 请 缓 缴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 失 业 保 险 费 、 工 伤 保 险 费 单 位 缴 费 部 分 , 缓 缴 实 施 期 限 到 2 0 2 2 年 年 底 。 因 此 , 单 位 如 果 属 于 受 疫 情 影 响 严 重 地 区 生 产 经 营 出 现 暂 时 困 难 的 中 小 微 企 业 , 就 可 以 申 请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费 缓 缴 政 策 。 具 体 的 困 难 企 业 标 准 和 中 小 微 企 业 认 定 条 件 , 以 本 省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为 准 。 Q 我 单 位 是 一 家 快 递 公 司 , 关 注 到 为 居 民 提 供 必 需 生 活 物 资 快 递 收 派 服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可 以 免 征 增 值 税 。 请 问 能 够 享 受 免 税 的 快 递 收 派 服 务 具 体 包 括 哪 些 业 务 呢 ? A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快 递 收 派 服 务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 2 0 2 2 年 第 1 8 号 ) 规 定 , 自 2 0 2 2 年 5 月 1 日 至 2 0 2 2 年 1 2 月 3 1 日 , 对 纳 税 人 为 居 民 提 供 必 需 生 活 物 资 快 递 收 派 服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 免 征 增 值 税 。 快 递 收 派 服 务 的 具 体 范 围 , 按 照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 财 税 〔 2 0 1 6 〕 3 6 号 ) 规 定 执 行 。 快 递 收 派 服 务 , 是 指 从 事 快 递 业 务 的 纳 税 人 提 供 的 收 派 服 务 , 即 接 受 寄 件 人 委 托 , 在 承 诺 的 时 限 内 完 成 函 件 和 包 裹 的 收 件 、 分 拣 、 派 送 服 务 的 业 务 活 动 。 其 中 : 收 件 服 务 , 是 指 从 寄 件 人 收 取 函 件 和 包 裹 , 并 运 送 到 服 务 提 供 方 同 城 的 集 散 中 心 的 业 务 活 动 。 分 拣 服 务 , 是 指 服 务 提 供 方 在 其 集 散 中 心 对 函 件 和 包 裹 进 行 归 类 、 分 发 的 业 务 活 动 。 派 送 服 务 , 是 指 服 务 提 供 方 从 其 集 散 中 心 将 函 件 和 包 裹 送 达 同 城 的 收 件 人 的 业 务 活 动 。 Q 网 约 车 公 司 通 过 自 营 车 辆 和 其 他 车 辆 提 供 客 运 服 务 , 是 否 可 以 享 受 公 共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 A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促 进 服 务 业 领 域 困 难 行 业 纾 困 发 展 有 关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 2 0 2 2 年 第 1 1 号 ) 第 三 条 : 自 2 0 2 2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2 2 年 1 2 月 3 1 日 , 对 纳 税 人 提 供 公 共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 免 征 增 值 税 。 公 共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的 具 体 范 围 , 按 照 《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有 关 事 项 的 规 定 》 ( 财 税 〔 2 0 1 6 〕 3 6 号 ) 执 行 。 公 共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 包 括 轮 客 渡 、 公 交 客 运 、 地 铁 、 城 市 轻 轨 、 出 租 车 、 长 途 客 运 、 班 车 。 依 托 互 联 网 服 务 平 台 、 使 用 符 合 条 件 的 车 辆 和 驾 驶 员 提 供 的 网 络 预 约 出 租 汽 车 服 务 , 属 于 上 述 公 共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的 范 围 。 因 此 , 网 约 车 提 供 网 络 预 约 出 租 车 服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 可 以 享 受 免 征 增 值 税 优 惠 。 Q 新 出 台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新 购 置 器 具 新 政 , 主 要 内 容 是 什 么 ? A   答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科 技 部 关 于 加 大 支 持 科 技 创 新 税 前 扣 除 力 度 的 公 告 》 ( 2 0 2 2 年 第 2 8 号 ) 第 一 条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在 2 0 2 2 年 1 0 月 1 日 至 2 0 2 2 年 1 2 月 3 1 日 期 间 新 购 置 的 设 备 、 器 具 , 允 许 当 年 一 次 性 全 额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并 允 许 在 税 前 实 行 1 0 0 % 加 计 扣 除 。 凡 在 2 0 2 2 年 第 四 季 度 内 具 有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的 企 业 , 均 可 适 用 该 项 政 策 。 企 业 选 择 适 用 该 项 政 策 当 年 不 足 扣 除 的 , 可 结 转 至 以 后 年 度 按 现 行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假 设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第 四 季 度 购 置 了 单 位 价 值 1 0 0 万 元 的 生 产 设 备 , 可 以 选 择 在 据 实 扣 除 1 0 0 万 元 基 础 上 , 再 允 许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1 0 0 万 元 , 合 计 可 在 税 前 扣 除 2 0 0 万 元 。 合 作 客 户 全 国 行 业 百 强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2 4 小 时 服 务 热 线 4 0 0 0 1 1 5 4 9 9 地 址 : 海 口 市 秀 英 区 长 滨 西 二 街 2 号 绿 地 新 海 岸 2 号 楼 1 3 层 南 区 电 话 : 0 8 9 8 6 8 5 9 3 8 5 3 / 6 8 5 9 3 7 5 3 传 真 : 0 8 9 8 6 8 5 9 3 8 5 3 / 6 8 5 9 3 7 5 3 E m a i l : m 1 @ s r s w s . c o m 关 于 盛 瑞 税 务 服 务 会 计 服 务 精 英 团 队 盛 瑞 简 介 盛 瑞 税 元 税 元 学 院 加 入 税 元 答 疑 解 惑 课 程 中 心 会 计 工 作 导 航 台 盛 瑞 财 税 通 天 下 事 自 贸 港 投 资 自 贸 港 政 策 政 策 法 规 实 时 案 例 关 注 我 们 扫 一 扫 关 注 公 众 号 C o p y r i g h t © 2 0 2 0 海 南 盛 瑞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A l l R i g h t s R e s e r v e d 备 : 琼 I C P 备 1 7 0 0 0 7 9 3 号 1 扫 一 扫 关 注 公 众 号 咨 询 热 线 4 0 0 0 1 1 5 4 9 9 在 线 咨 询 关 注 微 信 意 见 反 馈 返 回 顶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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