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标签 网站描述湖州市药学会,是全市药学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在湖州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现有会员近800名,为湖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五星级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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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快照湖 州 市 药 学 会 关 于 药 学 会 主 要 业 务 入 会 方 式 学 会 章 程 新 闻 动 态 药 学 会 欢 迎 您 湖 州 市 药 学 会 H u z h o u P h a r m a c e u t i c a l A s s o c i a t i o n ” ( 缩 写 H Z P A ) , 是 全 市 药 学 工 作 者 自 愿 组 成 并 依 法 在 湖 州 市 民 政 局 登 记 成 立 的 学 术 性 、 公 益 性 、 非 营 利 性 的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 现 有 会 员 近 8 0 0 名 , 为 湖 州 市 科 学 技 术 协 会 的 五 星 级 学 会 。 本 会 接 受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湖 州 市 科 学 技 术 协 会 和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湖 州 市 民 政 局 的 业 务 指 导 及 监 督 管 理 , 挂 靠 湖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 并 接 受 浙 江 省 药 学 会 的 业 务 指 导 。 本 会 的 主 要 业 务 是 围 绕 药 学 领 域 开 展 下 列 生 活 交 往 合 作 开 展 国 内 外 药 学 科 学 技 术 的 学 术 交 流 , 促 进 药 学 学 科 的 发 展 和 药 学 工 作 者 的 友 好 交 往 与 合 作 。 宣 传 推 广 组 织 开 展 药 学 以 及 相 关 学 科 的 科 学 技 术 知 识 普 及 与 宣 传 , 提 供 医 药 技 术 服 务 与 推 广 科 研 成 果 转 化 等 活 动 。 教 育 培 训 开 展 面 向 会 员 和 药 学 工 作 者 的 继 续 教 育 与 培 训 工 作 , 举 办 为 会 员 服 务 的 事 业 和 活 动 。 举 荐 奖 励 举 荐 人 才 , 表 彰 、 奖 励 在 科 学 技 术 活 动 中 取 得 优 异 成 绩 的 会 员 和 药 学 工 作 者 。 意 见 建 议 反 映 会 员 和 药 学 工 作 者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维 护 他 们 的 合 法 权 益 。 组 织 监 督 接 受 政 府 委 托 , 承 办 与 药 学 发 展 及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等 , 组 织 会 员 和 药 学 工 作 者 参 与 论 证 和 科 学 技 术 咨 询 , 提 出 政 策 和 工 作 建 议 。 依 法 办 理 依 法 兴 办 符 合 本 会 业 务 范 围 的 事 业 与 企 业 单 位 。 学 会 吸 收 团 体 会 员 和 个 人 会 员 。 团 体 会 员 须 是 从 事 药 学 科 研 、 教 学 、 生 产 、 经 营 、 医 疗 等 企 事 业 单 位 以 及 依 法 成 立 的 有 关 社 会 团 体 。 个 人 会 员 须 是 具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或 具 有 药 师 以 上 ( 和 相 当 于 同 级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药 学 工 作 者 ; 热 心 和 积 极 支 持 本 会 工 作 , 从 事 药 学 和 相 关 专 业 的 科 学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者 。 热 忱 欢 迎 热 心 和 积 极 支 持 学 会 工 作 , 符 合 入 会 条 件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加 入 湖 州 市 药 学 会 , 共 谋 药 学 事 业 的 发 展 , 共 享 “ 会 员 之 家 ” 的 温 暖 ! 入 会 方 式 团 体 会 员 1 、 申 请 单 位 向 本 会 提 出 入 会 申 请 , 填 写 《 湖 州 市 药 学 会 团 体 会 员 入 会 登 记 表 》 , 一 式 二 份 , 登 记 表 可 从 湖 州 市 药 学 会 网 站 上 下 载 ; 2 、 企 业 单 位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 事 业 单 位 提 供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 社 会 团 体 提 供 社 团 登 记 证 书 等 证 明 文 书 复 印 件 一 份 ; 3 、 由 本 会 两 名 理 事 或 有 关 专 业 委 员 会 推 荐 , 经 组 织 工 作 委 员 会 根 据 会 员 条 件 审 核 批 准 后 , 颁 发 团 体 会 员 证 书 ; 4 、 会 费 标 准 : 普 通 会 员 单 位 1 0 0 0 元 / 年 , 高 等 院 校 、 科 研 和 检 测 机 构 、 事 业 单 位 : 1 0 0 0 元 / 年 , 各 级 行 政 部 门 免 收 会 费 , 理 事 单 位 2 0 0 0 元 / 年 , 常 务 理 事 单 位 4 0 0 0 元 / 年 , 副 理 事 长 单 位 1 0 0 0 0 元 / 年 , 理 事 长 单 位 2 0 0 0 0 元 / 年 。 个 人 会 员 1 、 申 请 人 向 本 会 提 出 入 会 申 请 , 填 写 《 湖 州 市 药 学 会 会 员 入 会 申 请 表 》 , 一 式 二 份 , 申 请 表 可 从 湖 州 市 药 学 会 网 站 上 下 载 ; 2 、 申 请 人 提 供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一 份 ; 3 、 由 本 会 两 名 会 员 介 绍 及 所 在 单 位 推 存 , 经 组 织 工 作 委 员 会 根 据 会 员 条 件 审 核 批 准 后 , 颁 发 会 员 证 书 ; 4 、 个 人 会 员 不 收 取 会 费 。 联 系 人 崔 老 师 联 系 电 话 0 5 7 2 2 7 5 0 8 8 5 联 系 地 址 湖 州 市 蜀 山 路 1 8 9 9 号 湖 州 市 食 品 药 品 检 验 研 究 院 , 湖 州 市 药 学 会 E m a i l 2 8 5 9 3 5 8 5 5 @ q q . c o m 邮 编 3 1 3 0 0 0 学 会 章 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湖 州 市 药 学 会 ( 以 下 简 称 本 会 ) 为 本 会 名 称 , 其 英 文 名 称 为 “ H u z h o u P h a r m a c e u t i c a l A s s o c i a t i o n ” ( 缩 写 H Z P A ) 。 根 据 《 湖 州 市 科 学 技 术 协 会 市 级 学 会 组 织 通 则 》 和 《 浙 江 省 药 学 会 章 程 》 等 有 关 规 定 , 制 定 本 章 程 。 第 二 条 本 会 是 湖 州 市 科 学 技 术 协 会 的 团 体 会 员 , 是 全 市 药 学 工 作 者 自 愿 组 成 并 依 法 登 记 成 立 的 学 术 性 、 公 益 性 、 非 营 利 性 的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 是 党 和 政 府 联 系 药 学 工 作 者 的 桥 梁 和 纽 带 ; 是 推 动 湖 州 药 学 科 学 技 术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的 重 要 力 量 。 第 三 条 本 会 的 宗 旨 是 : 遵 守 国 家 宪 法 、 法 律 、 法 规 和 国 家 政 策 , 遵 守 社 会 主 义 道 德 风 尚 , 遵 守 《 湖 州 市 文 明 行 为 促 进 条 例 》 ; 贯 彻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工 作 基 本 方 针 , 弘 扬 “ 尊 重 知 识 , 尊 重 人 才 ” 和 “ 奉 献 、 创 新 、 求 实 、 协 作 ” 的 精 神 ; 坚 持 民 主 办 会 原 则 和 “ 百 花 齐 放 、 百 家 争 鸣 ” 的 工 作 方 针 。 团 结 和 组 织 全 市 药 学 工 作 者 , 实 施 科 教 兴 国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战 略 , 促 进 我 市 药 学 科 学 技 术 的 普 及 、 繁 荣 与 发 展 , 促 进 药 学 人 才 的 成 长 与 提 高 , 促 进 药 学 科 学 技 术 与 经 济 的 结 合 ,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服 务 , 为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服 务 , 维 护 药 学 工 作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会 员 和 药 学 工 作 者 服 务 。 第 四 条 本 会 坚 决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 方 针 和 政 策 ,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组 织 发 展 之 路 , 依 照 《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 有 关 规 定 建 立 党 的 组 织 , 承 担 保 证 政 治 方 向 、 团 结 凝 聚 群 众 、 推 动 事 业 发 展 、 建 设 先 进 文 化 、 服 务 人 才 成 长 、 加 强 自 身 建 设 等 职 责 。 规 范 开 展 党 的 活 动 , 为 党 组 织 的 活 动 提 供 必 要 条 件 。 第 五 条 本 会 接 受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湖 州 市 科 学 技 术 协 会 和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湖 州 市 民 政 局 的 业 务 指 导 及 监 督 管 理 , 挂 靠 湖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 并 接 受 浙 江 省 药 学 会 的 业 务 指 导 。 党 建 领 导 机 关 是 中 共 湖 州 市 科 协 机 关 总 支 部 委 员 会 。 第 六 条 本 会 地 址 : 浙 江 省 湖 州 市 青 铜 路 2 1 8 号 , 邮 编 : 3 1 3 0 0 0 。 第 二 章 业 务 范 围 第 七 条 本 会 的 主 要 业 务 是 围 绕 药 学 领 域 开 展 下 列 活 动 : ( 一 ) 开 展 国 内 外 药 学 科 学 技 术 的 学 术 交 流 , 促 进 药 学 学 科 的 发 展 和 药 学 工 作 者 的 友 好 交 往 与 合 作 ; ( 二 ) 组 织 开 展 药 学 以 及 相 关 学 科 的 科 学 技 术 知 识 普 及 与 宣 传 , 提 供 医 药 技 术 服 务 与 推 广 科 研 成 果 转 化 等 活 动 ; ( 三 ) 开 展 面 向 会 员 和 药 学 工 作 者 的 继 续 教 育 与 培 训 工 作 , 举 办 为 会 员 服 务 的 事 业 和 活 动 ; ( 四 ) 举 荐 人 才 , 表 彰 、 奖 励 在 科 学 技 术 活 动 中 取 得 优 异 成 绩 的 会 员 和 药 学 工 作 者 ; ( 五 ) 反 映 会 员 和 药 学 工 作 者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维 护 他 们 的 合 法 权 益 ; ( 六 ) 接 受 政 府 委 托 , 承 办 与 药 学 发 展 及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等 有 关 事 项 , 组 织 会 员 和 药 学 工 作 者 参 与 有 关 科 学 论 证 和 科 学 技 术 咨 询 , 提 出 政 策 和 工 作 建 议 ; ( 七 ) 依 法 兴 办 符 合 本 会 业 务 范 围 的 事 业 与 企 业 单 位 。 第 三 章 会 员 第 八 条 本 会 设 有 个 人 会 员 、 单 位 会 员 ( 团 体 会 员 ) 。 凡 拥 护 本 会 章 程 并 符 合 会 员 条 件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均 可 自 愿 申 请 加 入 本 会 。 第 九 条 会 员 条 件 : ( 一 ) 个 人 会 员 : 具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或 具 有 药 师 以 上 ( 和 相 当 于 同 级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药 学 工 作 者 ; 热 心 和 积 极 支 持 本 会 工 作 , 从 事 药 学 和 相 关 专 业 的 科 学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者 。 ( 二 ) 单 位 会 员 ( 团 体 会 员 ) : 从 事 药 学 科 研 、 教 学 、 生 产 、 经 营 、 医 疗 等 企 事 业 单 位 以 及 依 法 成 立 的 有 关 社 会 团 体 。 第 十 条 会 员 入 会 程 序 : ( 一 ) 个 人 会 员 : 申 请 人 向 本 会 提 出 入 会 申 请 , 填 写 入 会 申 请 表 , 由 本 会 两 名 会 员 介 绍 及 所 在 单 位 推 存 , 经 组 织 工 作 委 员 会 根 据 会 员 条 件 审 核 批 准 后 , 发 放 入 会 通 知 书 。 ( 二 ) 单 位 会 员 ( 团 体 会 员 ) : 申 请 单 位 向 本 会 提 出 入 会 申 请 , 填 写 入 会 申 请 表 , 由 本 会 两 名 理 事 或 有 关 专 业 委 员 会 推 荐 , 经 组 织 工 作 委 员 会 根 据 会 员 条 件 审 核 批 准 后 , 发 放 入 会 通 知 书 。 第 十 一 条 会 员 权 利 和 义 务 : ( 一 ) 会 员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选 举 权 、 被 选 举 权 和 表 决 权 ; 对 本 会 工 作 提 出 批 评 建 议 和 监 督 权 ; 优 先 参 加 本 会 举 办 的 学 术 会 议 和 有 关 活 动 ; 优 惠 取 得 本 会 有 关 的 学 术 资 料 ; 获 得 本 会 服 务 的 优 先 权 ; 入 会 自 愿 、 退 会 自 由 。 ( 二 ) 会 员 应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遵 守 本 会 章 程 , 执 行 本 会 决 议 , 完 成 本 会 赋 予 的 工 作 , 积 极 参 与 本 会 活 动 ; 弘 扬 科 学 精 神 , 遵 守 科 学 道 德 , 维 护 本 会 合 法 权 益 ; 按 时 缴 纳 会 费 。 第 十 二 条 会 员 自 愿 退 会 应 书 面 提 出 申 请 。 会 员 调 离 本 市 工 作 时 , 须 办 理 会 籍 转 移 手 续 。 会 员 存 在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视 为 自 动 退 会 : ( 1 ) 两 年 不 缴 纳 会 费 ( 免 缴 会 费 的 情 形 除 外 ) 或 不 参 加 本 会 活 动 , 经 提 示 无 效 的 。 ( 2 ) 单 位 会 员 ( 团 体 会 员 ) 依 法 吊 销 、 注 销 、 解 散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无 法 正 常 参 加 学 会 活 动 的 。 ( 3 ) 个 人 会 员 已 调 离 本 市 工 作 且 未 申 请 会 籍 转 移 的 。 ( 4 ) 个 人 会 员 因 身 体 、 年 龄 等 不 再 从 事 药 学 和 相 关 专 业 工 作 的 。 第 十 三 条 会 员 如 有 严 重 违 反 本 章 程 的 行 为 , 经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 予 以 除 名 。 被 剥 夺 公 民 权 利 者 , 其 会 籍 自 然 取 消 。 第 四 章 组 织 机 构 和 负 责 人 的 产 生 与 罢 免 第 十 四 条 本 会 的 最 高 权 利 机 构 是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职 权 是 ; ( 一 ) 制 定 和 修 改 章 程 ; ( 二 ) 选 举 和 罢 免 理 事 会 理 事 ; ( 三 ) 审 议 理 事 会 工 作 报 告 和 财 务 报 告 ; ( 四 ) 决 定 本 会 工 作 方 针 和 任 务 ; ( 五 ) 决 定 其 他 重 大 事 宜 。 第 十 五 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须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会 员 代 表 出 席 方 可 召 开 ,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会 员 代 表 半 数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 第 十 六 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每 届 五 年 。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提 前 或 延 期 换 届 的 , 须 由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 报 请 市 科 学 技 术 协 会 审 查 并 经 市 民 政 局 批 准 同 意 。 但 延 期 换 届 最 长 不 超 过 1 年 。 第 十 七 条 本 会 设 理 事 会 理 事 会 由 本 会 理 事 组 成 , 理 事 在 会 员 代 表 中 按 会 员 数 百 分 之 十 左 右 协 商 选 举 产 生 。 第 十 八 条 理 事 会 是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执 行 机 构 , 在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领 导 本 会 开 展 日 常 工 作 , 对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负 责 。 理 事 会 理 事 每 届 更 新 不 少 于 三 分 之 一 。 第 十 九 条 理 事 会 的 职 权 是 : ( 一 ) 执 行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决 议 ; ( 二 ) 选 举 和 罢 免 理 事 长 、 副 理 事 长 、 秘 书 长 和 常 务 理 事 ; ( 三 ) 筹 备 和 组 织 召 开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 ( 四 ) 向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和 财 务 状 况 ; ( 五 ) 选 举 常 务 理 事 和 审 议 本 会 理 事 成 员 的 变 更 、 增 补 及 会 员 的 除 名 ; ( 六 ) 决 定 各 工 作 委 员 会 和 专 业 委 员 会 等 机 构 的 设 置 ; ( 七 ) 审 议 表 决 本 会 管 理 工 作 制 度 ; ( 八 ) 审 议 本 会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和 财 务 报 告 ; ( 九 ) 决 定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 第 二 十 条 理 事 会 须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理 事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理 事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 第 二 十 一 条 理 事 会 每 年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会 议 ; 情 况 特 殊 可 采 取 通 讯 形 式 进 行 表 决 。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会 设 立 常 务 理 事 会 。 常 务 理 事 会 由 理 事 会 从 理 事 中 采 取 无 记 名 投 票 选 举 产 生 。 常 务 理 事 人 数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理 事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一 , 常 务 理 事 兼 任 其 他 学 会 职 务 原 则 上 不 得 超 过 两 个 。 在 理 事 会 闭 会 期 间 , 常 务 理 事 会 行 使 第 十 九 条 中 的 第 一 、 三 、 七 、 八 、 九 项 的 职 权 , 并 对 理 事 会 负 责 。 第 二 十 三 条 常 务 理 事 会 须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常 务 理 事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常 务 理 事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 情 况 特 殊 可 采 取 通 讯 形 式 进 行 表 决 。 第 二 十 四 条 常 务 理 事 会 一 般 每 半 年 召 开 一 次 , 必 要 时 可 提 前 或 延 后 召 开 。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会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 可 设 立 若 干 工 作 委 员 会 和 专 业 委 员 会 协 助 理 事 会 工 作 , 承 办 学 会 交 办 的 有 关 任 务 。 工 作 委 员 会 、 专 业 委 员 会 实 行 委 员 制 , 委 员 经 民 主 协 商 推 荐 产 生 , 由 常 务 理 事 会 审 定 后 聘 任 , 任 期 同 理 事 会 。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会 理 事 长 、 副 理 事 长 、 秘 书 长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坚 持 党 的 路 线 、 方 针 、 政 策 ; ( 二 ) 在 本 会 业 务 领 域 内 有 较 大 影 响 ; ( 三 ) 有 较 强 的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和 社 会 活 动 经 验 ; ( 四 ) 身 体 健 康 , 能 主 持 或 参 与 正 常 的 组 织 工 作 ;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会 的 理 事 长 、 副 理 事 长 、 秘 书 长 从 常 务 理 事 中 选 举 产 生 , 任 期 五 年 。 连 续 任 期 不 得 超 过 两 届 。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会 理 事 长 不 兼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 本 会 法 定 代 表 人 由 常 务 理 事 会 推 荐 确 定 。 本 会 法 定 代 表 人 不 得 兼 任 其 他 团 体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会 理 事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召 集 和 主 持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 ( 二 ) 检 查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 理 事 会 、 常 务 理 事 会 决 议 的 落 实 情 况 ; ( 三 ) 代 表 本 会 签 署 有 关 决 议 及 其 他 重 要 文 件 。 第 三 十 条 本 会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 设 置 若 干 专 、 兼 职 工 作 人 员 , 组 成 秘 书 处 。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会 秘 书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主 持 本 会 秘 书 处 开 展 日 常 工 作 , 组 织 实 施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和 各 项 决 议 ; ( 二 ) 协 调 各 工 作 委 员 会 、 专 业 委 员 会 等 开 展 工 作 ; ( 三 ) 提 名 副 秘 书 长 以 及 各 工 作 委 员 会 、 专 业 委 员 会 等 主 要 负 责 人 候 选 人 , 交 常 务 理 事 会 决 定 ; ( 四 ) 处 理 其 他 日 常 事 务 。 第 三 十 二 条 县 ( 区 ) 药 学 会 的 组 织 机 构 和 人 员 设 置 , 可 参 考 本 章 程 自 定 。 第 五 章 资 产 管 理 、 使 用 原 则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会 经 费 来 源 ( 一 ) 会 员 会 费 ; ( 二 ) 社 会 捐 赠 ; ( 三 ) 政 府 、 挂 靠 部 门 和 指 导 部 门 的 拨 款 和 资 助 ; ( 四 ) 在 核 准 的 业 务 范 围 内 开 展 活 动 或 服 务 的 收 入 ; ( 五 ) 以 上 款 项 的 存 款 利 息 ; ( 六 )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会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收 取 会 员 会 费 。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会 经 费 必 须 用 于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业 务 范 围 和 事 业 的 发 展 , 不 得 在 会 员 中 分 配 , 严 禁 出 借 或 挪 作 他 用 。 对 重 大 活 动 的 项 目 收 支 实 行 预 决 算 , 经 理 事 长 、 秘 书 长 联 席 会 议 审 定 。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会 建 立 严 格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保 证 会 计 资 料 合 法 、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第 三 十 七 条 本 会 配 备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人 员 , 并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会 的 资 产 管 理 必 须 执 行 国 家 规 定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接 受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和 财 政 部 门 的 监 督 。 资 产 来 源 属 于 拨 款 或 者 社 会 捐 赠 、 资 助 的 , 必 须 接 受 审 计 机 关 的 监 督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以 适 当 方 式 向 社 会 公 布 。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会 换 届 或 更 换 法 定 代 表 人 之 前 必 须 接 受 市 民 政 局 和 市 科 学 技 术 协 会 组 织 的 财 务 审 计 。 第 四 十 条 本 会 的 资 产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 私 分 和 挪 用 。 第 四 十 一 条 本 会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资 和 保 险 、 福 利 待 遇 , 参 照 国 家 对 事 业 单 位 或 《 劳 动 合 同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第 六 章 章 程 的 修 改 程 序 第 四 十 二 条 对 本 会 章 程 的 修 改 , 须 经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后 报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会 修 改 的 章 程 , 须 在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1 5 日 内 经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 并 报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 第 七 章 终 止 程 序 及 终 止 后 的 财 产 处 理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会 完 成 宗 旨 或 自 行 解 散 或 由 于 分 立 、 合 并 等 原 因 需 要 注 销 的 , 由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提 出 终 止 动 议 。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会 终 止 动 议 须 经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 并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批 准 , 向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申 请 注 销 。 第 四 十 六 条 本 会 终 止 前 , 须 在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及 有 关 机 关 指 导 下 , 成 立 清 算 组 织 , 清 理 债 权 债 务 , 处 理 善 后 事 宜 。 清 算 期 间 , 不 开 展 清 算 以 外 的 活 动 。 第 四 十 七 条 本 会 经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手 续 后 即 为 终 止 。 第 四 十 八 条 本 会 终 止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 在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和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用 于 发 展 与 本 会 宗 旨 相 关 的 事 业 。 第 八 章 党 组 织 建 设 第 四 十 九 条 本 会 按 照 党 章 规 定 , 经 上 级 党 组 织 批 准 设 立 党 组 织 。 如 暂 不 能 单 独 、 联 合 建 立 党 组 织 的 , 支 持 上 级 党 委 选 派 党 建 工 作 指 导 员 、 联 络 员 等 方 式 , 在 本 会 开 展 党 的 工 作 。 第 五 十 条 本 会 党 组 织 负 责 人 , 一 般 由 本 会 理 事 及 以 上 负 责 人 中 的 中 共 正 式 党 员 担 任 , 人 选 报 党 建 领 导 机 关 审 核 、 审 批 。 第 五 十 一 条 探 索 建 立 开 放 式 党 组 织 和 党 小 组 , 对 党 员 有 3 名 以 上 , 但 能 接 转 组 织 关 系 的 党 员 不 足 3 名 的 , 建 立 功 能 型 、 拓 展 型 党 组 织 。 第 五 十 二 条 本 会 换 届 选 举 时 , 应 先 征 求 本 会 党 组 织 意 见 ; 本 会 变 更 、 撤 并 或 注 销 , 党 组 织 应 及 时 向 上 级 党 组 织 报 告 , 并 做 好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转 移 等 相 关 工 作 。 第 五 十 三 条 本 会 为 党 组 织 开 展 活 动 、 做 好 工 作 提 供 必 要 的 场 地 、 人 员 和 经 费 支 持 , 将 党 建 工 作 经 费 纳 入 管 理 费 用 列 支 , 支 持 党 组 织 建 设 活 动 阵 地 。 第 五 十 四 条 本 会 支 持 领 导 班 子 与 党 组 织 领 导 班 子 “ 双 向 进 入 、 交 叉 任 职 ” , 党 组 织 负 责 人 参 加 或 列 席 管 理 层 有 关 会 议 、 党 组 织 开 展 有 关 活 动 邀 请 非 党 员 的 本 会 负 责 人 参 加 。 第 五 十 五 条 本 会 支 持 党 组 织 对 社 会 组 织 重 要 事 项 决 策 、 重 要 业 务 活 动 、 大 额 经 费 开 支 、 接 收 大 额 捐 赠 、 开 展 涉 外 活 动 等 提 出 意 见 。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六 条 本 会 使 用 中 国 药 学 会 会 徽 。 第 五 十 七 条 本 章 程 经 2 0 2 0 年 1 0 月 2 8 日 湖 州 市 药 学 会 第 七 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 第 五 十 八 条 本 章 程 由 本 会 理 事 会 负 责 解 释 。 第 五 十 九 条 本 章 程 自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之 日 起 生 效 。 新 闻 动 态 湖 州 市 药 学 会 组 团 赴 白 山 市 开 展 中 药 材 行 业 考 察 学 习 活 动 日 前 , 市 药 学 会 理 事 长 、 秘 书 长 等 一 行 人 员 赴 白 山 市 开 展 中 药 材 行 业 考 察 学 习 , 同 行 的 还 有 来 自 我 市 药 品 检 验 、 生 产 、 经 营 、 使 用 行 业 7 家 会 员 单 位 的 代 表 。 近 年 来 , 随 着 人 民 群 众 对 美 好 生 活 向 . . . 湖 州 市 药 学 会 第 七 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顺 利 召 开 1 0 月 2 8 日 下 午 , 湖 州 市 药 学 会 在 太 湖 君 澜 温 泉 度 假 酒 店 召 开 了 第 七 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 包 括 湖 州 市 药 学 会 第 六 届 理 事 会 成 员 在 内 的 1 6 9 名 会 员 代 表 参 加 了 会 议 , 浙 江 省 药 学 会 秘 书 长 杨 苏 蓓 、 湖 州 市 科 协 副 主 席 陆 叙 林 、 湖 州 市 医 疗 保 障 局 副 局 长 丁 治 中 、 湖 州 市 市 场 监 管 局 副 局 长 朱 德 清 、 蒋 国 强 出 席 会 议 并 致 辞 。 . . . 湖 州 市 药 学 会 七 届 四 次 理 事 会 议 顺 利 召 开 3 月 1 1 日 下 午 , 湖 州 市 药 学 会 七 届 四 次 理 事 会 议 顺 利 召 开 。 来 自 全 市 的 7 0 余 位 理 事 、 三 县 药 学 会 代 表 、 各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等 参 加 会 议 , 湖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党 委 书 记 、 局 长 娄 显 杰 , 湖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党 委 委 员 、 总 工 程 师 朱 春 妹 , 湖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一 级 调 研 员 、 湖 州 市 药 学 会 七 届 理 事 会 理 事 长 陈 丽 霞 出 席 会 议 , 秘 书 长 王 新 财 主 持 会 议 。 . . . 版 权 所 有 2 0 2 4 2 0 2 5 ( C ) 湖 州 市 药 学 会 | 电 话 : 0 5 7 2 6 3 6 8 8 3 8 技 术 支 持 Y L V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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