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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明 网 首 页 征 拆 服 务 征 地 服 务 拆 迁 服 务 法 律 法 规 胜 诉 案 例 征 拆 律 师 在 明 合 伙 人 督 导 律 师 主 办 律 师 专 业 律 师 征 拆 视 频 律 所 视 频 混 剪 视 频 a i 数 字 人 视 频 在 明 力 量 在 明 征 程 在 明 真 诚 精 彩 推 荐 在 明 动 态 在 明 讲 政 策 在 明 普 法 关 于 在 明 在 明 党 建 在 明 公 益 在 明 学 院 荣 誉 展 示 联 系 在 明 法 律 百 科 知 识 产 权 刑 事 辩 护 劳 动 纠 纷 债 权 债 务 交 通 事 故 婚 姻 家 庭 1 8 9 2 5 2 8 9 8 1 3 在 明 网 2 4 小 时 客 服 微 信 首 页 征 拆 服 务 征 地 服 务 拆 迁 服 务 法 律 法 规 胜 诉 案 例 征 拆 律 师 在 明 合 伙 人 督 导 律 师 主 办 律 师 专 业 律 师 征 拆 视 频 律 所 视 频 混 剪 视 频 a i 数 字 人 视 频 在 明 力 量 在 明 征 程 在 明 真 诚 精 彩 推 荐 在 明 动 态 在 明 讲 政 策 在 明 普 法 关 于 在 明 在 明 党 建 在 明 公 益 在 明 学 院 荣 誉 展 示 联 系 在 明 法 律 百 科 知 识 产 权 刑 事 辩 护 劳 动 纠 纷 债 权 债 务 交 通 事 故 婚 姻 家 庭 始 于 专 业 忠 于 品 质 成 于 专 注 法 律 是 执 行 争 议 的 标 尺 L a w i s t h e y a r d s t i c k f o r r e s o l v i n g d i s p u t e s 征 拆 服 务 D e m o l i t i o n s e r v i c e 征 拆 律 师 D e m o l i t i o n l a w y e r 征 拆 案 例 D e m o l i t i o n c a s e 征 拆 服 务 征 地 与 拆 迁 是 两 个 方 面 , 但 即 使 同 属 于 征 地 或 者 拆 迁 , 因 为 各 地 征 地 或 拆 迁 的 原 因 不 同 , 实 际 被 征 收 的 土 地 、 拆 迁 的 房 屋 情 况 不 一 致 . . . . 征 地 服 务 L a n d a c q u i s i t i o n s e r v i c e s + 查 看 详 情 > > 省 级 征 地 信 息 项 目 名 称 批 准 文 号 批 准 日 期 2 0 2 4 年 度 匡 山 腰 村 拟 征 收 土 地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公 告 枣 高 征 补 公 告 拆 迁 服 务 D e m o l i t i o n s e r v i c e s + 查 看 详 情 > > 省 级 征 地 信 息 项 目 名 称 批 准 文 号 批 准 日 期 2 0 2 4 年 度 匡 山 腰 村 拟 征 收 土 地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公 告 枣 高 征 补 公 告 法 律 法 规 L a w s a n d r e g u l a t i o n s + 查 看 详 情 > > 省 级 征 地 信 息 项 目 名 称 批 准 文 号 批 准 日 期 2 0 2 4 年 度 匡 山 腰 村 拟 征 收 土 地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公 告 枣 高 征 补 公 告 胜 诉 案 例 L e g a l a i d + 查 看 详 情 > > 省 级 征 地 信 息 项 目 名 称 批 准 文 号 批 准 日 期 2 0 2 4 年 度 匡 山 腰 村 拟 征 收 土 地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公 告 枣 高 征 补 公 告 在 明 战 略 合 作 伙 伴 载 明 律 所 团 队 , 拥 有 众 多 经 验 丰 富 律 师 , 用 心 帮 当 事 人 解 决 法 律 困 惑 律 师 团 队 办 案 , 认 真 负 责 。
在 明 核 心 数 据 征 地 与 拆 迁 是 两 个 方 面 , 但 即 使 同 属 于 征 地 或 者 拆 迁 , 因 为 各 地 征 地 或 拆 迁 的 原 因 不 同 , 实 际 被 征 收 的 土 地 、 拆 迁 的 房 屋 情 况 不 一 致 年 在 明 成 立 于 2 0 1 2 年 1 0 0 万 + 服 务 客 户 5 0 0 + 律 师 人 数 + 代 理 案 件 1 0 亿 + 补 偿 金 额 征 拆 开 庭 周 征 地 拆 迁 开 庭 公 告 汇 总 视 频 案 例 乱 拆 、 乱 砍 乱 作 为 的 村 干 部 该 下 台 了 ! 文 字 案 例 先 初 拟 裁 判 文 书 后 开 庭 征 拆 问 答 全 新 征 地 拆 迁 工 作 情 况 汇 报 精 彩 推 荐 精 彩 推 荐 包 括 在 明 新 闻 、 在 明 运 营 中 心 、 在 明 观 点 等 推 荐 关 于 雇 主 责 任 保 险 赔 偿 范 围 的 认 定 ! 文 章 导 读 : 原 告 石 某 是 受 雇 于 某 信 息 技 术 公 司 的 一 名 外 卖 骑 手 , 2 0 2 0 年 1 1 月 8 日 , 在 送 餐 途 中 与 一 车 辆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 交 警 部 门 认 定 双 方 承 担 同 等 责 任 。
后 原 告 石 某 提 起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纠 纷 诉 讼 , 一 审 判 决 某 财 产 保 险 公 司 支 付 其 经 济 损 失 1 0 0 5 7 5 6 元 , 石 某 自 负 医 疗 费 1 3 1 9 5 8 . 6 8 元 , 该 判 决 现 已 生 效 。
案 情 简 介 原 告 石 某 是 受 雇 于 某 信 息 技 术 公 司 的 一 名 外 卖 骑 手 , 2 0 2 0 年 1 1 月 8 日 , 在 送 餐 途 中 与 一 车 辆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 交 警 部 门 认 定 双 方 承 担 同 等 责 任 。
后 原 告 石 某 提 起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纠 纷 诉 讼 , 一 审 判 决 某 财 产 保 险 公 司 支 付 其 经 济 损 失 1 0 0 5 7 5 6 元 , 石 某 自 负 医 疗 费 1 3 1 9 5 8 . 6 8 元 , 该 判 决 现 已 生 效 。
2 0 2 1 年 8 月 4 日 , 原 告 提 出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 2 0 2 3 年 4 月 1 1 日 , 某 区 作 出 工 伤 认 定 决 定 书 , 认 定 原 告 为 工 伤 。
经 鉴 定 , 原 告 之 伤 有 3 处 构 成 伤 残 , 鉴 定 结 论 为 : 构 成 劳 动 功 能 障 碍 程 度 四 级 、 部 分 生 活 自 理 障 碍 。
经 查 , 雇 主 公 司 没 有 为 骑 手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 但 通 过 电 子 投 保 方 式 在 某 保 险 公 司 处 投 保 了 雇 主 责 任 保 险 。
石 某 根 据 工 伤 认 定 结 果 , 诉 至 法 院 要 求 某 信 息 技 术 公 司 、 某 保 险 公 司 向 其 支 付 医 疗 费 、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 、 停 工 留 薪 期 工 资 、 伤 残 津 贴 、 生 活 护 理 费 等 全 部 工 伤 待 遇 , 共 计 1 6 7 4 6 6 3 . 7 元 。
扣 除 已 获 赔 的 1 0 0 5 7 5 6 元 , 加 上 自 负 的 医 疗 费 1 3 1 9 5 8 . 6 8 元 , 合 计 8 0 0 8 6 6 . 3 8 元 。
某 保 险 公 司 辩 称 : 保 险 公 司 是 以 被 保 险 人 承 担 雇 主 责 任 为 前 提 。
由 于 某 信 息 技 术 公 司 没 有 向 原 告 支 付 赔 偿 , 原 告 无 权 直 接 要 求 被 告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
某 信 息 技 术 公 司 辩 称 : 2 0 2 4 年 3 月 2 8 日 , 已 与 石 某 达 成 和 解 协 议 , 约 定 某 信 息 公 司 将 案 涉 全 部 理 赔 权 益 转 让 给 石 某 , 由 其 直 接 向 保 险 公 司 索 赔 。
法 院 审 理 法 院 审 理 认 为 , 关 于 石 某 是 否 有 权 要 求 某 保 险 公 司 支 付 保 险 金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 第 六 十 五 条 规 定 , 保 险 人 对 责 任 保 险 的 被 保 险 人 给 第 三 者 造 成 的 损 害 , 可 以 依 照 法 律 的 规 定 或 者 合 同 的 约 定 , 直 接 向 该 第 三 者 赔 偿 保 险 金 。
某 保 险 公 司 与 某 信 息 技 术 公 司 是 保 险 人 与 被 保 险 人 的 关 系 , 石 某 与 某 信 息 技 术 公 司 是 雇 佣 关 系 , 在 责 任 保 险 中 系 第 三 人 。
石 某 在 外 卖 送 餐 途 中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受 伤 , 经 认 定 属 于 工 伤 , 若 雇 主 为 其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 则 石 某 有 权 享 受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 由 于 某 信 息 技 术 公 司 未 为 其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 则 某 信 息 技 术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 的 规 定 , 经 核 定 后 承 担 石 某 工 伤 赔 偿 责 任 。
由 于 某 信 息 技 术 公 司 投 保 了 雇 主 责 任 保 险 , 根 据 《 保 险 法 》 规 定 , 此 时 被 保 险 人 某 信 息 技 术 公 司 有 权 请 求 保 险 人 某 保 险 公 司 直 接 向 第 三 人 石 某 赔 偿 保 险 金 。
本 案 诉 讼 过 程 中 , 某 信 息 技 术 公 司 与 石 某 达 成 和 解 协 议 , 将 理 赔 权 益 全 部 转 给 石 某 , 故 石 某 有 权 直 接 要 求 某 保 险 公 司 向 其 支 付 保 险 金 。
关 于 赔 偿 数 额 , 石 某 工 伤 事 故 评 定 为 四 级 伤 残 , 按 照 《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 第 三 十 五 条 规 定 , 四 级 伤 残 的 标 准 为 2 1 个 月 的 本 人 工 资 , 石 某 月 工 资 为 8 6 1 0 元 ,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 为 1 8 0 8 1 0 元 。
根 据 某 信 息 技 术 公 司 应 赔 偿 石 某 的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损 失 数 额 及 石 某 的 诉 讼 主 张 , 同 时 根 据 保 险 单 的 约 定 条 款 , 法 院 判 决 某 保 险 公 司 赔 付 石 某 伤 残 赔 偿 金 1 8 0 8 1 0 元 、 医 疗 费 5 0 0 0 0 元 、 误 工 费 1 3 5 0 0 元 、 营 养 费 1 7 5 0 元 , 合 计 2 4 6 0 6 0 元 , 驳 回 石 某 的 其 他 诉 讼 请 求 。
一 审 判 决 后 , 石 某 不 服 , 提 起 上 诉 , 二 审 判 决 , 驳 回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本 案 现 已 生 效 。
法 官 说 法 雇 主 责 任 保 险 是 雇 主 为 了 弥 补 因 雇 主 责 任 导 致 受 雇 人 受 伤 害 , 雇 主 赔 偿 受 雇 人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
其 目 的 是 转 移 赔 偿 风 险 , 减 轻 雇 主 经 济 负 担 , 雇 主 为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 受 益 人 。
该 类 诉 讼 中 原 则 上 由 雇 主 作 为 原 告 向 保 险 人 主 张 保 险 金 , 若 雇 主 与 受 雇 人 达 成 协 议 转 移 理 赔 权 益 时 , 受 雇 人 有 权 向 保 险 人 主 张 保 险 金 。
关 于 雇 主 责 任 险 的 理 赔 范 围 。
一 方 面 是 保 障 期 间 , 雇 主 责 任 险 的 保 障 期 间 要 求 雇 员 是 在 “ 受 雇 期 间 ” 即 在 执 行 工 作 任 务 期 间 所 受 的 伤 害 , 且 保 险 公 司 的 赔 偿 范 围 应 以 雇 主 对 受 雇 人 应 赔 偿 的 责 任 范 围 为 限 , 对 于 雇 员 未 在 执 行 雇 主 安 排 的 任 务 , 或 者 与 完 成 安 排 的 任 务 无 关 的 活 动 期 间 受 到 伤 害 , 雇 主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保 险 公 司 在 雇 主 责 任 险 项 下 亦 无 赔 偿 责 任 。
本 案 中 因 某 信 息 技 术 公 司 未 为 石 某 投 保 工 伤 保 险 , 石 某 在 送 餐 途 中 因 工 伤 致 残 , 某 信 息 技 术 的 赔 偿 责 任 范 围 应 为 因 工 伤 产 生 的 伤 残 赔 偿 金 , 对 于 其 他 主 张 , 除 非 保 险 条 款 有 特 别 约 定 的 ,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
另 一 方 面 是 保 障 范 围 , 必 须 是 从 事 被 保 险 人 的 业 务 工 作 而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或 罹 患 国 家 规 定 的 职 业 性 疾 病 所 致 伤 残 或 死 亡 , 关 键 在 “ 意 外 伤 害 ” 和 “ 职 业 性 疾 病 ” , 自 身 长 期 所 患 疾 病 或 其 他 原 因 引 起 的 非 职 业 性 疾 病 的 , 不 能 归 属 雇 主 责 任 险 的 保 障 范 围 。
此 外 , 雇 主 责 任 保 险 对 工 伤 保 险 是 一 个 很 好 的 补 充 , 可 覆 盖 不 能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或 未 能 及 时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的 实 习 生 、 试 用 期 员 工 、 返 聘 退 休 人 员 等 。
但 投 保 雇 主 责 任 险 也 不 能 免 除 用 人 单 位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的 义 务 , 该 保 险 只 能 降 低 用 人 单 位 的 经 济 损 失 , 企 业 仍 应 按 规 定 为 职 工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
法 条 链 接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 第 六 十 五 条 保 险 人 对 责 任 保 险 的 被 保 险 人 给 第 三 者 造 成 的 损 害 , 可 以 依 照 法 律 的 规 定 或 者 合 同 的 约 定 , 直 接 向 该 第 三 者 赔 偿 保 险 金 。
责 任 保 险 的 被 保 险 人 给 第 三 者 造 成 损 害 , 被 保 险 人 对 第 三 者 应 负 的 赔 偿 责 任 确 定 的 , 根 据 被 保 险 人 的 请 求 , 保 险 人 应 当 直 接 向 该 第 三 者 赔 偿 保 险 金 。
被 保 险 人 怠 于 请 求 的 , 第 三 者 有 权 就 其 应 获 赔 偿 部 分 直 接 向 保 险 人 请 求 赔 偿 保 险 金 。
责 任 保 险 的 被 保 险 人 给 第 三 者 造 成 损 害 , 被 保 险 人 未 向 该 第 三 者 赔 偿 的 , 保 险 人 不 得 向 被 保 险 人 赔 偿 保 险 金 。
责 任 保 险 是 指 以 被 保 险 人 对 第 三 者 依 法 应 负 的 赔 偿 责 任 为 保 险 标 的 的 保 险 。
《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 第 三 十 五 条 职 工 因 工 致 残 被 鉴 定 为 一 级 至 四 级 伤 残 的 , 保 留 劳 动 关 系 , 退 出 工 作 岗 位 , 享 受 以 下 待 遇 : ( 一 ) 从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按 伤 残 等 级 支 付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 , 标 准 为 : 一 级 伤 残 为 2 7 个 月 的 本 人 工 资 , 二 级 伤 残 为 2 5 个 月 的 本 人 工 资 , 三 级 伤 残 为 2 3 个 月 的 本 人 工 资 , 四 级 伤 残 为 2 1 个 月 的 本 人 工 资 ; ( 二 ) 从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按 月 支 付 伤 残 津 贴 , 标 准 为 : 一 级 伤 残 为 本 人 工 资 的 9 0 % , 二 级 伤 残 为 本 人 工 资 的 8 5 % , 三 级 伤 残 为 本 人 工 资 的 8 0 % , 四 级 伤 残 为 本 人 工 资 的 7 5 % 。
伤 残 津 贴 实 际 金 额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 由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补 足 差 额 ; ( 三 ) 工 伤 职 工 达 到 退 休 年 龄 并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后 , 停 发 伤 残 津 贴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享 受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低 于 伤 残 津 贴 的 , 由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补 足 差 额 。
职 工 因 工 致 残 被 鉴 定 为 一 级 至 四 级 伤 残 的 , 由 用 人 单 位 和 职 工 个 人 以 伤 残 津 贴 为 基 数 , 缴 纳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
国 有 宅 基 地 征 收 做 路 国 家 怎 么 赔 偿 ? 大 同 “ 开 锁 亮 灯 ” 综 合 执 法 堪 比 拆 迁 队 ? 你 同 意 了 吗 ? 征 收 方 在 拆 迁 时 一 直 提 到 的 所 谓 “ 紧 急 避 险 ” 到 底 是 什 么 呢 ? 在 明 律 所 携 手 天 津 大 学 法 学 院 共 育 产 学 研 深 度 研 究 ! 法 律 行 业 亦 不 例 外 。
法 学 理 论 与 司 法 实 践 的 有 效 结 合 , 不 仅 有 助 于 促 进 法 律 服 务 行 业 的 创 新 , 满 足 人 民 群 众 日 益 增 长 的 法 律 服 务 需 求 , 同 时 对 于 推 动 法 学 教 育 改 革 , 提 升 我 国 法 治 建 设 水 平 具 有 广 泛 而 深 远 的 影 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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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明 动 态 在 明 律 所 携 手 天 津 大 学 法 学 院 共 育 产 学 研 深 度 研 究 ! 2 0 2 5 0 2 2 6 杨 在 明 : 创 新 引 领 , 责 任 担 当 , 在 明 律 所 开 启 法 律 服 务 新 征 程 ! 2 0 2 5 0 2 2 6 杨 在 明 : 以 最 大 公 约 数 寻 求 双 赢 、 多 赢 、 共 赢 2 0 2 5 0 2 2 6 以 典 范 实 践 法 律 价 值 以 专 业 贡 献 法 治 智 慧 : 在 明 律 所 揽 获 律 新 社 4 项 大 奖 ! 2 0 2 5 0 2 2 6 北 京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召 开 年 度 会 议 : 以 创 新 理 念 , 破 冰 行 业 寒 冬 2 0 2 5 0 2 2 5 关 于 面 向 全 所 招 募 专 业 内 容 审 核 志 愿 律 师 的 通 知 2 0 2 5 0 2 1 0 在 明 网 2 0 2 5 新 春 致 谢 2 0 2 5 0 1 2 3 关 注 热 点 共 同 创 作 的 合 作 作 品 归 属 是 谁 ? 共 同 作 品 的 著 作 权 由 合 作 作 者 共 同 享 有 , 义 务 由 合 作 作 者 共 同 承 担 , 各 合 作 作 者 的 著 作 权 及 于 作 品 的 整 体 , 各 合 作 作 者 的 著 作 权 平 等 ( 平 等 不 是 均 等 , 合 作 作 者 可 以 约 定 各 自 享 有 的 份 额 , 如 果 没 有 特 别 约 定 , 则 认 为 份 额 均 等 ) 。
利 用 虚 拟 货 币 非 法 集 资 的 量 刑 标 准 是 什 么 ? 利 用 虚 拟 货 币 非 法 集 资 的 量 刑 标 准 是 5 年 以 下 的 有 期 徒 刑 到 无 期 徒 刑 不 等 。
虚 拟 货 币 常 见 于 网 络 平 台 , 特 别 是 经 常 打 游 戏 的 这 些 人 对 虚 拟 货 币 应 该 都 不 陌 生 。
但 在 量 刑 的 时 候 需 要 考 虑 非 法 集 资 的 数 额 以 及 造 成 的 具 体 影 响 。
单 位 辞 退 劳 务 合 同 的 员 工 需 要 支 付 赔 偿 吗 ? 单 位 辞 退 劳 务 合 同 的 员 工 需 要 支 付 赔 偿 , 劳 动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在 试 用 期 间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 严 重 违 反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的 ; 严 重 失 职 , 营 私 舞 弊 , 给 用 人 单 位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 劳 动 者 同 时 与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对 完 成 本 单 位 的 工 作 任 务 造 成 损 失 的 ,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
法 律 关 于 股 权 质 押 时 间 限 制 有 规 定 吗 ? 在 我 们 的 日 常 生 活 中 , 进 行 股 权 质 押 是 一 个 很 常 见 的 事 情 , 很 多 人 都 会 签 订 股 权 质 押 合 同 , 此 时 就 会 涉 及 到 股 权 质 押 期 限 的 问 题 , 很 多 人 询 问 在 法 律 上 关 于 股 权 质 押 时 间 限 制 有 规 定 吗 ? 关 注 在 明 在 明 小 红 书 号 在 明 抖 音 号 服 务 流 程 征 地 与 拆 迁 是 两 个 方 面 , 但 即 使 同 属 于 征 地 或 者 拆 迁 , 因 为 各 地 征 地 或 拆 迁 的 原 因 不 同 , 实 际 被 征 收 的 土 地 、 拆 迁 的 房 屋 情 况 不 一 致 . . . . 在 明 讲 堂 在 明 讲 堂 包 括 律 所 视 频 、 拆 迁 视 频 、 直 播 视 频 、 讲 师 视 频 、 热 点 资 讯 等 2 0 2 5 年 信 访 有 了 大 调 整 ! 混 剪 视 频 播 放 量 : 2 6 6 9 村 干 部 偷 拆 、 强 拆 老 百 姓 的 房 屋 都 要 被 严 肃 处 理 ! a i 数 字 人 视 频 播 放 量 : 1 0 5 4 村 干 部 截 留 农 民 土 地 补 贴 款 , 一 经 发 现 要 严 肃 处 理 ! a i 数 字 人 视 频 播 放 量 : 1 0 1 1 拆 迁 4 大 常 见 套 路 老 百 姓 一 定 要 记 住 ! 混 剪 视 频 浏 览 量 : 1 3 2 拆 迁 4 大 常 见 套 路 老 百 姓 一 定 要 记 住 ! 遇 强 拆 做 好 这 5 点 一 告 一 个 准 ! 混 剪 视 频 浏 览 量 : 1 4 5 遇 强 拆 做 好 这 5 点 一 告 一 个 准 ! 拆 迁 4 大 常 见 套 路 老 百 姓 一 定 要 记 住 ! 混 剪 视 频 播 放 量 : 1 3 2 遇 强 拆 做 好 这 5 点 一 告 一 个 准 ! 混 剪 视 频 播 放 量 : 1 4 5 农 村 征 拆 5 不 准 一 定 要 让 家 人 看 到 ! 混 剪 视 频 浏 览 量 : 1 5 3 农 村 征 拆 5 不 准 一 定 要 让 家 人 看 到 ! 遇 到 土 地 征 收 村 委 会 和 村 民 到 底 谁 说 了 算 ? 混 剪 视 频 浏 览 量 : 1 4 5 遇 到 土 地 征 收 村 委 会 和 村 民 到 底 谁 说 了 算 ? 热 门 资 讯 每 天 凌 晨 更 新 抢 先 看 1 有 征 地 批 文 就 一 定 是 合 法 征 收 吗 ? 2 “ 停 止 ” 确 权 ? 2 0 2 4 年 起 农 村 宅 基 地 统 统 “ 这 样 ” 处 理 , 不 用 再 争 了 3 村 委 会 有 权 扣 留 征 地 补 偿 款 吗 ? 4 集 体 土 地 上 房 屋 在 拆 迁 征 收 怎 么 补 偿 ? 5 集 体 土 地 征 收 补 偿 款 如 何 分 配 ? 6 夫 妻 离 婚 后 农 村 土 地 拆 迁 款 怎 么 分 配 ? 7 被 征 地 农 民 不 认 字 , 就 活 该 被 坑 被 骗 吗 ? 8 农 村 征 地 补 偿 费 多 少 钱 一 亩 ? 9 水 产 养 殖 场 征 收 怎 么 补 偿 ? 补 偿 标 准 是 什 么 ? 1 0 果 树 征 地 补 偿 新 标 准 在 明 咨 询 会 在 明 讲 堂 包 括 律 所 视 频 、 拆 迁 视 频 、 直 播 视 频 、 讲 师 视 频 、 热 点 资 讯 等 关 于 在 明 文 字 说 明 文 字 文 化 所 时 间 的 回 复 关 于 在 明 文 字 说 明 文 字 文 化 所 时 间 的 回 复 办 公 环 境 O f f i c e E n v i r o n m e n t 团 队 风 采 T e a m S t y l e 荣 誉 资 质 H o n o r Q u a l i f i c a t i o n 在 明 品 宣 介 绍 在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历 经 数 十 载 的 稳 健 发 展 , 凭 借 卓 越 的 专 业 能 力 、 高 效 的 解 决 方 案 及 良 好 的 口 碑 , 荣 幸 地 成 为 我 国 法 律 服 务 业 的 佼 佼 者 。
在 明 品 宣 栏 目 不 仅 是 我 们 对 过 去 的 肯 定 , 更 是 对 未 来 的 憧 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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