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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快照泰 兴 房 产 律 师 _ 泰 兴 离 婚 律 师 _ 泰 兴 婚 姻 律 师 江 苏 兴 知 律 师 事 务 所 您 好 , 欢 迎 来 到 江 苏 兴 知 律 师 事 务 所 ! 联 系 我 们 | 在 线 咨 询 | 微 信 | 0 5 2 3 8 7 0 9 2 1 2 3 收 费 标 准 法 律 法 规 荣 誉 资 质 在 线 客 服 网 站 首 页 关 于 我 们 公 司 简 介 企 业 文 化 组 织 机 构 擅 长 领 域 家 庭 婚 姻 分 家 析 产 房 产 继 承 房 屋 买 卖 房 产 拆 迁 合 同 纠 纷 法 律 顾 问 离 婚 诉 讼 子 女 抚 养 综 合 业 务 刑 事 诉 讼 其 他 业 务 成 功 案 例 经 典 案 例 辩 护 案 例 大 类 分 类 新 闻 资 讯 律 所 动 态 法 律 知 识 热 点 分 析 常 见 问 题 团 队 风 采 诉 讼 律 师 在 线 咨 询 联 系 我 们 擅 长 领 域 家 庭 婚 姻 F a m i l y m a r r i a g e 分 家 析 产 S e p a r a t i o n o f p r o d u c t i o n 房 产 继 承 P r o p e r t y i n h e r i t a n c e 房 屋 买 卖 B u y i n g a n d s e l l i n g h o m e s 房 产 拆 迁 P r o p e r t y d e m o l i t i o n 合 同 纠 纷 C o n t r a c t u a l d i s p u t e 法 律 顾 问 L e g a l c o u n s e l 离 婚 诉 讼 D i v o r c e l a w s u i t 子 女 抚 养 C h i l d r e a r i n g 综 合 业 务 I n t e g r a t e d S e r v i c e s 刑 事 诉 讼 C r i m i n a l p r o c e e d i n g s 其 他 业 务 O t h e r b u s i n e s s 江 苏 兴 知 律 师 事 务 所 江 苏 兴 知 律 师 事 务 所 于 2 0 1 7 年 1 1 月 2 4 日 正 式 挂 牌 成 立 。 我 所 是 经 江 苏 省 司 法 厅 审 批 , 并 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司 法 部 备 案 , 依 法 成 立 的 合 伙 制 综 合 性 律 师 事 务 所 。 2 0 1 9 年 我 所 成 功 加 盟 国 浩 律 师 集 团 , 入 选 泰 州 市 破 产 协 会 会 员 单 位 。 我 所 自 有 现 代 化 办 公 用 房 6 0 0 平 米 , 全 电 子 化 , 信 息 化 , 集 成 化 办 公 。 现 有 律 师 十 五 名 , 行 政 人 员 三 名 , 律 所 团 队 均 具 有 国 内 外 知 名 高 校 大 学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 其 中 , 高 级 律 师 一 名 、 江 苏 知 名 律 师 一 名 、 刑 法 学 研 究 生 两 名 、 金 融 学 硕 士 一 名 、 法 律 硕 士 一 名 、 双 学 位 学 士 一 名 、 注 册 会 计 师 一 名 。 在 主 管 部 门 的 关 心 支 持 下 , 于 2 0 1 8 年 7 月 成 立 党 支 部 , 现 有 中 共 党 员 七 名 , 九 三 学 社 社 员 一 名 。 党 支 部 成 立 后 在 支 部 书 记 赵 武 功 高 级 律 师 带 领 下 定 期 进 行 政 治 学 习 、 业 务 学 习 , 积 极 参 加 上 级 党 组 织 各 项 工 作 。 九 三 社 员 积 极 参 加 九 三 学 社 、 新 联 会 等 各 项 活 动 。 “ 通 力 合 作 、 共 同 进 步 ” 是 我 们 发 展 的 理 念 , “ 竭 尽 所 能 、 恪 尽 职 守 ” 是 我 们 应 尽 的 义 务 , “ 尊 师 重 教 、 持 续 发 展 ” 是 我 们 坚 持 的 战 略 。 我 所 将 “ 睿 思 胜 辩 , 信 誉 致 远 ” 作 为 办 所 宗 旨 , 以 “ 诚 信 、 专 业 、 优 质 、 高 效 ” 作 为 工 作 要 求 。 作 为 一 个 新 所 , 自 办 所 以 来 已 承 办 案 件 几 百 起 , 接 受 群 众 法 律 咨 询 及 普 法 送 法 活 动 上 百 起 , 签 订 法 律 顾 问 单 位 几 十 家 , 全 所 人 员 积 极 参 加 法 律 公 益 行 动 , 积 极 投 身 到 公 检 法 三 机 关 及 看 守 所 、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 为 人 民 群 众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办 理 法 援 案 件 几 十 起 , 围 绕 经 济 、 社 会 进 步 、 稳 定 , 积 极 参 与 市 政 府 中 心 工 作 , 陪 同 市 委 领 导 接 访 。 积 极 投 身 到 普 法 、 送 法 、 送 温 暖 活 动 中 去 。 江 苏 兴 知 律 师 事 务 所 是 个 小 单 位 , 也 是 个 大 家 庭 , 我 们 以 专 业 分 工 为 基 础 、 以 团 结 协 作 为 纽 带 、 以 社 会 公 益 为 己 任 , 竭 力 打 造 一 支 优 质 高 效 的 法 律 服 务 队 伍 , 当 然 作 为 一 个 新 兵 , 我 所 还 有 很 多 需 要 学 习 、 提 高 的 地 方 , 恳 请 各 级 领 导 关 心 、 指 导 。 在 法 治 中 国 的 新 时 代 下 , 我 们 看 得 见 法 制 理 想 也 摸 得 着 法 治 现 实 , 更 找 得 到 了 理 想 与 现 实 之 间 的 康 庄 大 道 。 立 足 泰 兴 、 涵 盖 泰 州 、 着 眼 江 浙 、 辐 射 全 国 , 江 苏 兴 知 律 师 事 务 所 将 积 极 和 省 内 外 、 国 内 外 各 大 知 名 法 律 同 仁 精 诚 合 作 , 加 倍 努 力 打 造 成 为 专 业 型 法 律 综 合 服 务 单 位 。 查 看 详 情 联 系 我 们 8 年 专 业 行 业 经 验 1 6 9 5 起 客 户 案 例 受 理 6 , 3 4 7 6 + 在 线 咨 询 人 数 9 9 . 9 % 客 户 满 意 度 成 功 案 例 双 方 发 生 肢 体 冲 突 致 伤 , 法 院 根 据 各 自 过 错 判 定 责 任 再 婚 夫 妻 房 产 权 利 归 属 和 子 女 继 承 如 何 约 定 李 家 财 产 继 承 纠 纷 一 案 委 托 李 律 师 关 于 股 权 转 让 案 件 胜 诉 徐 律 师 民 商 事 案 件 再 次 胜 诉 冒 用 他 人 遗 忘 银 行 卡 取 款 获 刑 六 个 月 辞 退 员 工 需 谨 慎 , 一 着 不 慎 赔 双 倍 ! 双 方 发 生 肢 体 冲 突 致 伤 , 法 院 根 据 各 自 过 错 判 定 责 任 再 婚 夫 妻 房 产 权 利 归 属 和 子 女 继 承 如 何 约 定 1 李 家 财 产 继 承 纠 纷 一 案 1 委 托 李 律 师 关 于 股 权 转 让 案 件 胜 诉 1 冒 用 他 人 遗 忘 银 行 卡 取 款 获 刑 六 个 月 1 点 击 查 看 更 多 团 队 风 采 黄 建 军 律 师 房 正 林 律 师 何 冬 生 律 师 刘 保 清 律 师 戴 佳 峰 律 师 蔡 井 楠 律 师 闾 磊 律 师 卢 莹 律 师 张 赢 律 师 曹 汛 律 师 谭 光 飞 律 师 顾 为 根 律 师 新 闻 资 讯 律 所 动 态 法 律 知 识 热 点 分 析 常 见 问 题 1 2 2 3 2 0 1 9 涉 外 婚 姻 如 何 办 理 离 婚 由 于 涉 外 婚 姻 的 双 方 教 育 背 景 差 异 , 语 言 文 化 差 异 , 生 活 习 惯 行 为 方 式 差 异 , 以 及 功 利 思 想 等 非 感 情 因 素 的 影 响 ( 比 如 : 有 的 为 了 取 得 外 籍 身 份 , 有 的 为 了 出 国 找 工 作 挣 钱 , 有 的 为 了 把 子 女 带 出 国 外 等 原 因 而 在 “ 中 介 ” 的 撮 合 下 迅 速 相 识 、 相 恋 直 至 登 记 结 婚 ) , 在 诸 多 差 异 矛 盾 难 以 调 和 、 功 利 目 的 不 能 达 到 时 , 离 婚 则 成 为 必 然 。 涉 外 离 婚 在 法 律 上 有 特 别 规 定 , 在 处 理 程 序 上 更 复 杂 , 人 民 法 院 在 处 理 此 类 案 件 时 更 慎 重 , 从 而 导 致 办 理 起 来 时 间 过 长 , 有 的 两 年 、 三 年 甚 至 是 更 长 时 间 得 不 到 解 决 。 当 事 人 深 受 其 累 , 叫 苦 不 迭 , 给 当 事 人 工 作 、 生 活 造 成 很 大 影 响 。 如 : 购 买 处 置 房 屋 、 车 辆 等 财 产 , 遇 到 合 适 的 结 婚 对 象 没 法 及 时 登 记 等 。 1 2 2 3 2 0 1 9 论 国 际 私 法 上 涉 外 离 婚 的 管 辖 权 冲 突 问 题 随 着 我 国 对 外 交 往 的 日 益 频 繁 , 我 国 的 涉 外 婚 姻 越 来 越 普 遍 。 然 而 , 由 于 男 女 双 方 文 化 传 统 、 社 会 经 历 、 意 识 形 态 以 及 人 生 观 等 方 面 的 差 异 , 涉 外 婚 姻 破 裂 的 比 例 也 相 对 较 高 。 涉 外 离 婚 案 不 断 上 升 的 现 状 与 我 国 相 对 滞 后 的 立 法 形 成 鲜 明 对 比 。 由 于 尚 未 形 成 比 较 完 善 的 涉 外 离 婚 法 律 制 度 , 法 官 在 审 理 涉 外 离 婚 案 件 的 过 程 中 无 法 可 依 , 陷 入 了 前 所 未 有 的 尴 尬 境 地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仅 仅 依 靠 最 高 法 院 的 司 法 解 释 及 上 级 法 院 的 批 复 只 能 是 杯 水 车 薪 。 完 善 我 国 的 相 关 法 律 制 度 迫 在 眉 睫 。 1 2 2 3 2 0 1 9 涉 外 婚 姻 财 产 制 度 的 法 律 适 用 观 点 1 : 该 大 陆 房 产 应 属 于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 根 据 我 国 民 法 通 则 规 定 的 国 际 私 法 规 则 , 不 动 产 的 所 有 权 , 适 用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法 律 。 该 不 动 产 在 大 陆 , 应 适 用 中 国 大 陆 法 律 。 中 国 大 陆 《 婚 姻 法 》 第 1 7 条 规 定 , 夫 妻 在 婚 姻 存 续 期 间 所 得 的 财 产 , 归 夫 妻 共 同 所 有 。 因 此 , 上 述 财 产 应 属 于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 丈 夫 生 前 赠 与 行 为 未 经 共 有 人 同 意 , 有 瑕 疵 , 应 当 认 定 无 效 。 观 点 2 : 该 大 陆 房 产 应 属 于 丈 夫 生 前 单 独 财 产 。 同 意 上 述 国 际 私 法 规 则 的 适 用 。 但 是 , 丈 夫 是 用 其 个 人 财 产 购 得 房 产 , 不 应 当 认 定 为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所 得 , 不 属 于 中 国 大 陆 《 婚 姻 法 》 第 1 7 条 规 定 的 情 况 。 且 如 何 认 定 丈 夫 系 用 其 个 人 财 产 所 得 购 得 房 产 , 系 根 据 中 国 香 港 相 关 的 婚 姻 法 , 夫 妻 在 婚 姻 存 续 期 间 财 产 各 自 所 有 。 1 2 2 3 2 0 1 9 涉 外 婚 姻 登 记 服 务 指 南 根 据 《 婚 姻 法 》 、 《 婚 姻 登 记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3 8 7 号 ) 、 《 婚 姻 登 记 工 作 规 范 》 ( 民 发 〔 2 0 1 5 〕 2 3 0 号 ) , 中 国 公 民 同 外 国 人 , 内 地 居 民 同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居 民 ( 以 下 简 称 香 港 居 民 )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居 民 ( 以 下 简 称 澳 门 居 民 ) 、 台 湾 地 区 居 民 ( 以 下 简 称 台 湾 居 民 ) 、 华 侨 办 理 婚 姻 登 记 的 机 关 是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或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确 定 的 机 关 。 1 2 2 3 2 0 1 9 借 款 担 保 人 的 担 保 期 限 的 处 理 罗 海 龙 与 黄 健 华 、 曾 诗 和 经 协 商 , 达 成 买 卖 合 同 , 由 黄 健 华 、 曾 诗 和 以 2 6 0 0 0 0 元 价 格 , 向 罗 海 龙 购 买 剑 麻 加 工 机 械 制 绳 设 备 一 整 套 生 产 线 , 黄 健 华 、 曾 诗 和 先 付 1 2 0 0 0 0 元 给 罗 海 龙 , 余 款 1 4 0 0 0 0 元 到 2 0 1 2 年 5 月 3 1 日 付 清 全 部 。 罗 海 龙 , 黄 健 华 、 曾 诗 和 及 担 保 人 钟 丽 燕 均 在 协 议 书 上 签 字 确 认 。 协 议 签 订 后 , 黄 健 华 、 曾 诗 和 支 付 了 1 2 0 0 0 0 元 , 并 运 走 了 设 备 , 但 一 直 没 有 支 付 第 二 期 货 款 。 1 2 2 3 2 0 1 9 债 权 人 死 后 继 承 人 继 续 维 权 2 0 0 5 年 , 黄 某 承 包 了 徐 某 位 于 石 棉 县 响 水 沟 电 站 堰 道 工 程 , 并 顺 利 完 工 。 而 徐 某 却 以 各 种 理 由 一 直 拖 欠 黄 某 工 程 款 。 在 黄 某 多 次 催 讨 下 , 徐 某 才 向 黄 某 出 具 了 欠 条 并 承 诺 尽 快 支 付 。 但 直 至 2 0 1 2 年 8 月 2 4 日 黄 某 死 亡 时 , 徐 某 仍 未 支 付 其 工 程 款 。 黄 某 的 继 承 人 黄 父 及 其 两 个 儿 子 为 主 张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 遂 依 法 诉 至 石 棉 法 院 , 要 求 被 告 徐 某 支 付 所 欠 黄 某 工 程 款 1 6 万 元 。 1 2 2 3 2 0 1 9 “ 借 支 ” 不 等 同 于 “ 借 ” 李 某 与 王 某 曾 多 次 合 伙 承 揽 各 种 工 程 。 2 0 1 1 年 1 0 月 , 二 人 合 伙 承 揽 了 案 外 人 郑 某 发 包 的 一 处 护 坡 工 程 。 2 0 1 2 年 1 月 1 9 日 ( 当 年 农 历 年 底 ) , 李 某 与 王 某 一 起 向 案 外 人 郑 某 索 要 工 程 款 , 索 得 工 程 款 1 0 0 0 0 元 由 李 某 保 管 。 后 来 , 王 某 自 李 某 处 取 得 现 金 2 0 0 0 元 , 并 出 具 单 据 一 份 , 内 容 为 “ 证 明 今 借 支 李 某 贰 仟 元 正 王 某 2 0 1 2 年 1 月 1 9 日 ” , 其 中 “ 支 ” 字 被 划 掉 。 2 0 1 3 年 8 月 , 李 某 持 上 述 单 据 诉 至 法 院 要 求 王 某 偿 还 借 款 2 0 0 0 元 。 被 告 王 某 主 张 该 单 据 系 一 份 证 明 , 证 明 其 支 取 了 合 伙 利 润 2 0 0 0 元 , 仅 用 于 日 后 双 方 结 算 。 0 7 2 3 2 0 1 9 债 权 含 义 债 权 是 得 请 求 他 人 为 一 定 行 为 (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 的 民 法 上 权 利 。 本 于 权 利 义 务 相 对 原 则 , 相 对 于 债 权 者 为 债 务 , 即 必 须 为 一 定 行 为 (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 的 民 法 上 义 务 。 因 此 债 之 关 系 本 质 上 即 为 一 司 法 上 的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 债 权 和 债 务 都 不 能 单 独 存 在 , 否 则 即 失 去 意 义 。 和 物 权 不 同 的 是 , 债 权 是 一 种 典 型 的 相 对 权 , 只 在 债 权 人 和 债 务 人 间 发 生 效 力 , 原 则 上 债 权 人 和 债 务 人 之 间 的 债 之 关 系 不 能 对 抗 第 三 人 。 债 发 生 的 原 因 在 民 法 债 编 中 主 要 可 分 为 契 约 、 无 因 管 理 、 不 当 得 利 和 侵 权 行 为 ; 债 的 消 灭 原 因 则 有 清 偿 、 提 存 、 抵 销 、 免 除 等 。 0 7 2 3 2 0 1 9 照 顾 父 母 较 多 能 否 多 分 遗 产 ? 本 案 中 , 据 张 女 士 所 述 , 涉 案 的 3 0 6 号 房 屋 系 张 老 先 生 、 魏 女 士 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 依 据 房 改 政 策 购 买 , 故 该 房 屋 应 为 张 老 先 生 、 魏 女 士 的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 张 女 士 出 资 购 买 了 涉 案 房 屋 , 同 时 对 父 母 尽 心 照 顾 , 尽 了 主 要 的 赡 养 义 务 , 考 虑 房 屋 的 来 源 、 个 人 所 占 份 额 、 房 屋 使 用 状 况 因 素 , 张 女 士 对 遗 产 的 贡 献 较 大 , 且 对 父 母 又 尽 了 主 要 赡 养 义 务 , 所 以 , 张 女 士 应 当 多 分 遗 产 。 0 7 2 3 2 0 1 9 征 地 补 偿 款 是 遗 产 吗 ? 关 于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权 的 继 承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法 》 第 十 五 条 “ 家 庭 承 包 的 承 包 方 是 本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的 农 户 ” 之 规 定 , 我 国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实 行 的 是 家 庭 联 产 承 包 责 任 制 , 家 庭 承 包 的 承 包 方 是 本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的 农 户 , 即 家 庭 承 包 是 以 农 户 为 单 位 而 不 是 以 个 人 为 单 位 。 通 过 家 庭 承 包 形 式 取 得 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 在 家 庭 的 某 个 或 者 部 分 成 员 死 亡 的 情 况 下 ,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不 发 生 消 灭 ; 家 庭 成 员 全 部 死 亡 的 ,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消 灭 , 由 发 包 方 收 回 承 包 地 。 0 7 2 3 2 0 1 9 死 亡 赔 偿 金 是 否 属 于 遗 产 ? 死 亡 赔 偿 金 是 基 于 对 死 者 绝 对 权 ― ― 生 命 权 的 侵 害 而 应 承 担 的 对 其 亲 属 的 未 来 可 得 利 益 损 失 的 赔 偿 责 任 , 而 债 权 是 死 者 生 前 与 债 权 人 之 间 因 相 对 法 律 关 系 而 产 生 的 。 两 者 性 质 上 是 不 同 的 。 加 害 人 之 所 以 要 承 担 死 亡 赔 偿 金 的 责 任 , 是 基 于 死 者 的 亲 属 与 死 者 之 间 法 定 的 身 份 关 系 , 这 种 绝 对 权 是 任 何 人 都 不 能 侵 犯 的 , 任 何 第 三 人 都 负 有 不 作 为 的 义 务 。 而 债 权 债 务 的 法 律 关 系 , 是 相 对 法 律 关 系 , 第 三 人 并 不 负 有 必 然 保 护 这 种 法 律 关 系 的 义 务 , 债 权 人 只 能 向 债 务 人 请 求 履 行 债 务 , 而 不 得 请 求 第 三 人 履 行 债 务 。 故 死 亡 赔 偿 金 应 作 为 死 者 近 亲 属 王 甲 、 王 乙 的 财 产 , 不 应 作 为 王 某 的 遗 产 。 刘 某 要 求 以 债 权 人 的 身 份 , 要 求 将 死 亡 赔 偿 金 作 为 王 某 生 前 债 务 作 偿 还 的 主 张 无 法 成 立 。 0 7 2 3 2 0 1 9 遗 产 处 理 纠 纷 法 律 常 识 遗 产 继 承 纠 纷 主 要 包 括 : 法 定 继 承 纠 纷 ( 转 继 承 纠 纷 、 代 位 继 承 纠 纷 ) 、 遗 嘱 继 承 纠 纷 、 继 承 权 确 认 纠 纷 、 被 继 承 人 债 务 清 偿 纠 纷 、 遗 赠 纠 纷 、 遗 赠 扶 养 协 议 纠 纷 。 继 承 纠 纷 发 生 后 , 相 关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完 全 自 愿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互 谅 互 让 , 就 遗 产 分 割 的 时 间 、 办 法 和 份 额 协 商 达 成 一 个 各 继 承 人 都 愿 接 受 的 协 议 , 然 后 按 协 议 分 割 遗 产 。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是 群 众 性 组 织 。 在 发 生 继 承 纠 纷 后 , 如 有 关 当 事 人 协 商 不 成 的 , 可 以 由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调 解 。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以 继 承 法 为 依 据 , 通 过 说 服 教 育 的 方 法 来 调 解 纠 纷 , 促 使 当 事 人 在 自 觉 自 愿 的 基 础 上 , 互 相 谅 解 , 互 相 让 步 , 达 成 协 议 。 现 行 体 制 内 一 般 不 会 经 过 调 解 而 直 接 诉 讼 。 1 2 2 3 2 0 1 9 碰 瓷 会 构 成 什 么 罪 ? 区 分 哪 几 种 情 形 进 行 判 别 ? “ 碰 瓷 ” 原 本 是 古 玩 业 的 行 话 , 指 别 有 用 心 者 把 易 碎 裂 的 瓷 器 摆 放 在 路 边 , 专 待 路 人 不 小 心 碰 坏 , 借 机 讹 诈 财 物 , 现 在 则 成 为 了 耳 熟 能 详 的 骗 局 代 名 词 。 近 年 来 , 因 道 路 交 通 事 业 的 发 展 迅 速 , 特 别 是 私 家 车 量 的 迅 猛 增 长 , 以 身 体 故 意 碰 撞 机 动 车 , 借 此 诈 骗 或 敲 诈 勒 索 车 主 钱 财 的 “ 碰 瓷 ”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明 显 增 多 。 不 仅 如 此 , “ 道 路 碰 瓷 ” 行 为 还 出 现 以 非 机 动 车 “ 撞 ” 机 动 车 、 以 机 动 车 机 动 车 撞 机 动 车 等 多 样 化 趋 势 , 发 生 在 道 路 上 的 “ 碰 瓷 ” 愈 来 愈 多 。 而 这 些 个 “ 碰 瓷 ” 行 为 严 重 侵 犯 公 民 的 生 命 、 财 产 安 全 , 严 重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秩 序 , 具 有 巨 大 的 社 会 危 害 性 。 1 2 2 3 2 0 1 9 刑 事 拘 留 期 满 当 事 人 会 面 临 哪 些 处 理 结 果 ? 被 警 方 刑 事 拘 留 , 以 便 对 案 件 进 行 侦 查 。 但 是 , 有 些 时 候 由 于 警 方 办 案 不 力 等 各 种 原 因 , 往 往 会 将 犯 罪 嫌 疑 人 刑 事 拘 留 几 个 月 , 甚 至 更 长 时 间 , 严 重 损 害 了 其 合 法 权 益 。 因 为 按 照 《 刑 事 诉 讼 法 》 等 法 律 规 定 , 普 通 刑 事 案 件 的 刑 事 拘 留 时 间 , 最 长 不 超 过 1 4 天 , 对 于 流 窜 、 多 次 、 结 伙 作 案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 刑 事 拘 留 时 间 最 长 也 不 超 过 3 7 天 。 1 2 2 3 2 0 1 9 非 法 行 医 应 该 直 接 入 刑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吗 取 决 于 是 否 构 成 非 法 行 医 罪 。 构 成 非 法 行 医 罪 的 要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行 政 处 罚 不 能 代 替 刑 事 责 任 ,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也 不 能 代 替 行 政 处 罚 。 是 否 构 成 非 法 行 医 罪 , 依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关 于 审 理 非 法 行 医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认 定 。 该 司 法 解 释 明 确 未 取 得 或 者 以 非 法 手 段 取 得 医 师 资 格 从 事 医 疗 活 动 等 五 种 情 形 应 认 定 为 非 法 行 医 。 1 2 2 3 2 0 1 9 知 识 产 权 常 识 之 一 : 什 么 是 知 识 产 权 ? 知 识 产 权 是 指 : 公 民 或 法 人 等 主 体 依 据 法 律 的 规 定 , 对 其 从 事 智 力 创 作 或 创 新 活 动 所 产 生 的 知 识 产 品 所 享 有 的 专 有 权 利 , 又 称 为 “ 智 力 成 果 权 ” 、 “ 无 形 财 产 权 ” , 主 要 包 括 发 明 专 利 、 商 标 以 及 工 业 品 外 观 设 计 等 方 面 组 成 的 工 业 产 权 和 自 然 科 学 、 社 会 科 学 以 及 文 学 、 音 乐 、 戏 剧 、 绘 画 、 雕 塑 、 摄 影 和 电 影 摄 影 等 方 面 的 作 品 组 成 的 版 权 ( 著 作 权 ) 两 部 分 。 碰 瓷 会 构 成 什 么 罪 ? 区 分 哪 几 种 情 形 进 行 判 别 ? 论 国 际 私 法 上 涉 外 离 婚 的 管 辖 权 冲 突 问 题 友 情 链 接 / L I N K 赛 优 网 络 阳 极 氧 化 百 度 八 达 机 械 培 生 源 网 站 导 航 网 站 首 页 关 于 我 们 擅 长 领 域 收 费 标 准 成 功 案 例 新 闻 资 讯 团 队 风 采 法 律 法 规 荣 誉 资 质 在 线 咨 询 联 系 我 们 江 苏 兴 知 律 师 事 务 所 手 机 : 1 3 8 0 5 2 6 5 1 1 1 座 机 : 0 5 2 3 8 7 0 9 2 1 2 3 传 真 : 0 5 2 3 8 7 0 9 2 1 2 3 邮 箱 : 2 1 1 1 6 5 6 3 1 0 @ q q . c o m 地 址 : 江 苏 省 泰 兴 市 碧 云 商 业 广 场 1 1 楼 网 站 地 图 技 术 支 持 苏 I C P 备 2 0 0 0 2 8 5 0 号 扫 码 关 注 微 信 扫 码 浏 览 手 机 站 C o p y r i g h t 漏 江 苏 兴 知 律 师 事 务 所 A l l R i g h t s R e s e r v e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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