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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徽 姑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今 天 是 2 0 2 5 年 4 月 8 日 星 期 二 , 欢 迎 光 临 本 站   收 藏 本 站 网 站 地 图 触 屏 版 浏 览 手 机 站 网 站 首 页 关 于 我 们 事 务 所 介 绍 律 师 团 队 荣 誉 资 质 服 务 项 目 民 商 事 代 理 行 政 法 律 事 务 非 诉 讼 法 律 业 务 侵 权 纠 纷 法 律 实 务 研 究 部 企 业 用 人 风 险 防 范 及 劳 动 争 议 部 刑 事 业 务 知 识 产 权 争 议 法 律 实 务 研 究 部 刑 事 辩 护 法 律 实 务 研 究 部 合 同 纠 纷 法 律 实 务 研 究 部 建 设 工 程 纠 纷 法 律 实 务 研 究 部 客 户 案 例 民 事 类 刑 事 类 行 政 法 律 类 金 融 纠 纷 类 焦 点 动 态 资 讯 动 态 行 业 动 态 法 律 法 规 建 筑 房 产 合 同 债 权 损 害 赔 偿 婚 姻 家 庭 劳 动 维 权 联 系 我 们 联 系 我 们 热 点 推 荐 词 : 知 识 产 权 争 议 法 律 实 务 研 究 部 刑 事 辩 护 法 律 实 务 研 究 部 建 设 工 程 纠 纷 法 律 实 务 研 究 部 焦 点 动 态 论 执 行 难 的 原 因 与 解 决 对 策 论 执 行 难 的 原 因 与 解 决 对 策 安 徽 姑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任 君 俊 内 容 摘 要 : 民 事 执 行 是 实 现 民 事 权 利 的 一 种 法 律 途 径 , 人 民 法 院 的 工 作 千 头 万 绪 , 但 归 根 . . . 2 0 1 8 9 5 浅 述 我 国 刑 事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浅 述 我 国 刑 事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刘 会 军 安 徽 姑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内 容 摘 要 : 刑 事 诉 讼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在 保 障 人 权 、 规 范 程 序 和 维 护 公 正 方 面 地 位 重 要 , 随 着 . . . 2 0 1 8 9 5 浅 谈 建 筑 领 域 投 资 人 意 外 伤 害 的 定 性 浅 谈 建 筑 领 域 投 资 人 意 外 伤 害 的 定 性 ― ― ― ― 安 徽 姑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董 科 宝 【 内 容 摘 要 】 : 随 着 经 济 的 发 展 , 各 类 企 业 的 务 工 人 员 数 量 不 断 增 加 , 同 时 , . . . 2 0 1 8 9 5 被 害 人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之 浅 析 杨 宗 利 安 徽 姑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内 容 摘 要 : 随 着 社 会 的 发 展 和 人 类 文 明 的 进 步 , 人 的 价 值 观 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人 们 越 来 越 看 重 精 神 权 利 的 价 值 , 重 视 个 人 感 情 和 . . . 2 0 2 1 4 2 2 安 徽 省 物 价 局 关 于 公 布 实 行 政 府 定 价 管 理 的 涉 企 经 营 服 务 性 收 费 清 理 结 果 的 通 知 安 徽 省 物 价 局 关 于 公 布 实 行 政 府 定 价 管 理 的 涉 企 经 营 服 务 性 收 费 清 理 结 果 的 通 知 皖 价 服 〔 2 0 1 7 〕 7 2 号 各 市 、 县 物 价 局 ( 发 展 改 革 委 ) : 为 清 理 和 规 . . . 2 0 2 1 4 2 2 安 徽 律 师 收 费 标 准 皖 价 服 ( 2 0 1 6 ) 1 3 号 为 贯 彻 落 实 十 八 届 三 中 、 四 中 全 会 精 神 , 完 善 主 要 以 市 场 形 成 价 格 为 主 的 机 制 , 根 据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放 开 部 分 服 务 价 格 意 见 的 通 知 》 ( 发 改 价 格 〔 2 0 1 . . . 2 0 2 1 3 1 7 福 州 市 律 师 协 会 关 于 发 布 《 福 州 市 律 师 协 会 2 0 2 0 年 度 会 员 违 规 行 为 处 分 情 况 的 通 报 ( 一 ) 》 的 通 知 福 州 市 律 师 协 会 关 于 发 布 《 福 州 市 律 师 协 会 2 0 2 0 年 度 会 员 违 规 行 为 处 分 情 况 的 通 报 ( 一 ) 》 的 通 知 全 市 各 律 师 事 务 所 : 本 会 根 据 《 福 州 市 律 师 协 会 章 程 . . . 2 0 2 1 2 2 7 马 鞍 山 市 制 定 出 台 律 师 行 业 发 展 十 四 五 规 划 纲 要 马 鞍 山 市 制 定 出 台 律 师 行 业 发 展 十 四 五 规 划 纲 要 近 日 , 马 鞍 山 市 律 师 协 会 制 定 印 发 了 《 马 鞍 山 市 律 师 行 业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 2 0 2 1 — 2 0 2 5 ) 》 。 《 规 划 . . . 2 0 2 1 1 2 9 4 9 亿 ! 六 和 所 律 师 代 理 上 海 二 中 院 大 标 的 额 民 商 事 案 件 顺 利 结 案 1 2 月 7 日 , 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标 的 额 巨 大 的 民 商 事 案 件 结 案 了 。 该 案 标 的 额 达 到 了 4 9 亿 元 , 引 发 业 内 关 注 。 六 和 所 管 理 合 伙 人 孟 德 荣 、 专 职 律 师 郑 勋 . . . 2 0 1 6 2 1 5 最 高 法 : 微 博 、 网 上 聊 天 记 录 等 可 作 民 事 案 件 证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4 日 发 布 的 一 份 司 法 解 释 显 示 , 网 上 聊 天 记 录 、 博 客 、 微 博 客 、 手 机 短 信 、 电 子 签 名 、 域 名 等 形 成 或 者 存 储 在 电 子 介 质 中 的 信 息 可 以 视 为 民 事 案 件 . . . 业 务 领 域 民 商 事 代 理 服 务 介 绍 : 民 商 事 代 理 参 与 各 类 民 事 、 商 事 , 包 括 进 行 诉 讼 请 求 . . . 行 政 法 律 事 务 服 务 介 绍 : 行 政 法 律 事 务 1 、 行 政 复 议 。 2 、 行 政 诉 讼 。 3 . . . 非 诉 讼 法 律 业 务 服 务 介 绍 : 非 诉 讼 法 律 业 务 非 诉 讼 业 务 包 含 法 律 咨 询 及 代 写 诉 讼 . . . 侵 权 纠 纷 法 律 实 务 研 究 部 服 务 介 绍 : 侵 权 纠 纷 法 律 实 务 研 究 部 主 要 涉 及 交 通 事 故 人 身 损 害 . . . 客 户 案 例 民 事 类 毛 某 某 、 王 某 某 劳 务 合 同 纠 纷 民 事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安 徽 省 当 涂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2 0 2 1 ) 皖 0 5 2 1 民 初 1 6 6 0 号 原 告 : 毛 某 某 , 男 , 汉 族 , 住 安 徽 省 当 涂 县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宋 晓 琼 , 安 徽 姑 城 律 师 事 . . . 原 告 歙 县 绿 源 环 保 有 限 公 司 与 被 告 南 京 伟 皓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侵 害 作 品 发 表 权 纠 纷 一 案 民 事 判 决 书 原 告 歙 县 绿 源 环 保 有 限 公 司 与 被 告 南 京 伟 皓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侵 害 作 品 发 表 权 纠 纷 一 案 民 事 判 决 书 南 京 市 江 宁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2 0 1 3 ) 江 宁 知 民 初 字 第 3 6 . . . 马 鞍 山 恒 丰 建 筑 劳 务 有 限 公 司 、 水 某 某 等 追 偿 权 纠 纷 民 事 二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安 徽 省 马 鞍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2 0 2 1 ) 皖 0 5 民 终 1 4 0 8 号 上 诉 人 ( 原 审 原 告 ) : 马 鞍 山 恒 丰 建 筑 劳 务 有 限 公 司 , 住 所 地 安 徽 省 马 鞍 山 市 雨 山 经 济 开 . . . 重 庆 市 第 五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李 某 某 与 姚 某 某 财 产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一 案 民 事 判 决 书 重 庆 市 第 五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李 某 某 与 姚 某 某 财 产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一 案 民 事 判 决 书 [ 受 理 法 院 ] : 重 庆 市 第 五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 裁 判 类 型 ] : 民 事 [ 审 判 程 序 ] : 二 审 [ 裁 判 时 间 . . . 重 庆 金 江 印 染 有 限 公 司 、 重 庆 川 江 针 纺 有 限 公 司 破 产 管 理 人 申 请 实 质 合 并 破 产 清 算 案 指 导 案 例 1 6 5 号 重 庆 金 江 印 染 有 限 公 司 、 重 庆 川 江 针 纺 有 限 公 司 破 产 管 理 人 申 请 实 质 合 并 破 产 清 算 案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讨 论 通 过 2 0 2 1 年 9 月 1 8 日 发 布 ) 关 键 . . . 北 京 隆 昌 伟 业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诉 北 京 城 建 重 工 有 限 公 司 合 同 纠 纷 案 指 导 案 例 1 6 6 号 北 京 隆 昌 伟 业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诉 北 京 城 建 重 工 有 限 公 司 合 同 纠 纷 案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讨 论 通 过 2 0 2 1 年 1 1 月 9 日 发 布 ) 关 键 词 民 事 / 合 同 纠 纷 . . . 一 人 公 司 股 东 提 交 了 公 司 记 账 凭 证 、 资 产 负 债 表 、 利 润 表 及 年 报 审 计 报 告 一 人 公 司 股 东 提 交 了 公 司 记 账 凭 证 、 资 产 负 债 表 、 利 润 表 及 年 报 审 计 报 告 , 以 证 明 其 与 公 司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但 其 中 的 记 账 凭 证 、 资 产 负 债 表 、 利 润 表 系 单 方 制 作 , 无 法 核 实 真 实 性 。 而 . . . 《 民 法 典 》 施 行 前 已 经 办 理 抵 押 登 记 的 不 动 产 , 抵 押 期 间 转 让 的 , 未 经 抵 押 权 人 同 意 , 不 予 办 理 转 移 登 记 。 《 民 法 典 》 施 行 前 已 经 办 理 抵 押 登 记 的 不 动 产 , 抵 押 期 间 转 让 的 , 未 经 抵 押 权 人 同 意 , 不 予 办 理 转 移 登 记 。 自 然 资 源 部 关 于 做 好 不 动 产 抵 押 权 登 记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 . . 付 某 某 、 华 某 某 等 提 供 劳 务 者 受 害 责 任 纠 纷 民 事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 付 某 某 、 华 某 某 等 提 供 劳 务 者 受 害 责 任 纠 纷 民 事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 安 徽 省 当 涂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 2 0 2 1 ) 皖 0 5 2 1 民 初 3 8 7 号 原 告 : 付 某 某 , 男 , 汉 族 , . . . 离 婚 抚 养 费 纠 纷 河 南 省 安 阳 市 殷 都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2 0 1 5 ) 殷 民 初 字 第 3 0 号 原 告 张 某 某 , 女 , 住 河 南 省 安 阳 市 殷 都 区 。 法 定 代 理 人 邱 某 某 , 女 , 住 河 南 省 安 阳 市 殷 都 区 . . . 汪 某 某 、 马 鞍 山 市 安 民 农 副 产 品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合 同 纠 纷 二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汪 某 某 、 马 鞍 山 市 安 民 农 副 产 品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合 同 纠 纷 二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安 徽 省 马 鞍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2 0 2 1 ) 皖 0 5 民 终 3 6 8 号 上 诉 人 ( 原 审 被 告 . . . 傅 某 某 、 马 鞍 山 市 安 民 农 副 产 品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合 同 纠 纷 二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傅 某 某 、 马 鞍 山 市 安 民 农 副 产 品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合 同 纠 纷 二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安 徽 省 马 鞍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2 0 2 1 ) 皖 0 5 民 终 3 2 2 号 上 诉 人 ( 原 审 被 告 . . . 汪 某 某 、 马 鞍 山 市 安 民 农 副 产 品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合 同 纠 纷 二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汪 某 某 、 马 鞍 山 市 安 民 农 副 产 品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合 同 纠 纷 二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安 徽 省 马 鞍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2 0 2 1 ) 皖 0 5 民 终 3 6 8 号 上 诉 人 ( 原 审 被 告 . . . 刑 事 类 蒋 某 某 、 程 某 某 、 范 某 某 走 私 、 贩 卖 、 运 输 、 制 造 毒 品 罪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 蒋 某 某 、 程 某 某 、 范 某 某 走 私 、 贩 卖 、 运 输 、 制 造 毒 品 罪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 浙 江 省 瑞 安 市 人 . . . 卞 某 某 危 险 驾 驶 罪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 卞 某 某 危 险 驾 驶 罪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 安 徽 省 当 涂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 2 0 . . . 孙 某 某 、 陶 某 某 等 非 法 采 矿 罪 、 非 法 采 矿 罪 刑 事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 安 徽 省 芜 湖 市 镜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 2 0 2 0 ) 皖 0 . . . 兰 某 某 破 坏 监 管 秩 序 案 福 建 省 清 流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 2 0 0 3 ) 清 刑 初 字 . . . 江 苏 省 泰 州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诉 王 某 某 等 5 9 人 生 态 破 坏 民 事 公 益 诉 讼 案 江 苏 省 泰 州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诉 王 某 某 等 5 9 人 生 态 破 坏 民 事 公 益 诉 讼 案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 . . 秦 某 某 滥 伐 林 木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公 益 诉 讼 案 指 导 案 例 1 7 2 号 秦 某 某 滥 伐 林 木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公 益 诉 讼 案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 . . 徇 私 枉 法 罪 一 案 二 审 刑 事 判 决 书 审 理 法 院 :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哈 密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案 号 : ( 2 0 1 9 ) 新 2 2 刑 终 3 5 号 . . . 律 师 团 队 孙 应 金 主 任 律 师 介 绍 : 孙 应 金 主 任 电 话 : 1 3 3 2 9 1 8 0 0 3 6 专 长 : 房 地 产 、 建 筑 工 程 、 侵 权 损 害 、 债 权 债 务 、 刑 事 辩 护 。 徐 晓 梅 律 师 律 师 介 绍 : 徐 晓 梅 律 师 电 话 : 1 3 6 0 5 5 5 9 1 0 8 专 长 : 金 融 借 款 、 婚 姻 家 庭 、 刑 事 辩 护 。 鲁 绪 文 律 师 律 师 介 绍 : 鲁 绪 文 律 师 电 话 : 1 3 7 0 5 5 5 8 4 8 4 专 长 : 借 款 纠 纷 、 交 通 事 故 、 劳 动 纠 纷 、 刑 事 辩 护 。 董 科 宝 律 师 律 师 介 绍 : 董 科 宝 律 师 电 话 : 1 3 9 5 5 5 3 9 0 5 6 专 长 : 劳 动 纠 纷 、 债 权 债 务 、 刑 事 辩 护 。 宋 晓 琼 副 主 任 律 师 介 绍 : 宋 晓 琼 副 主 任 电 话 : 1 8 0 5 5 5 6 3 3 0 5 专 长 : 婚 姻 家 庭 、 合 同 纠 纷 、 交 通 事 故 、 刑 事 辩 护 。 杨 宗 利 副 主 任 律 师 介 绍 : 杨 宗 利 副 主 任 电 话 : 1 3 0 3 3 1 0 0 6 2 6 专 长 : 交 通 事 故 、 债 权 债 务 、 劳 动 纠 纷 、 刑 事 辩 护 。 徐 茂 荣 律 师 律 师 介 绍 : 徐 茂 荣 律 师 电 话 : 1 8 1 5 5 5 7 8 0 1 1 专 长 : 民 商 法 、 劳 动 纠 纷 、 交 通 事 故 、 刑 事 辩 护 。 晋 兴 海 律 师 律 师 介 绍 : 晋 兴 海 律 师 电 话 : 1 8 9 5 5 5 3 0 7 3 4 专 长 : 建 筑 工 程 、 民 事 经 济 、 劳 动 争 议 。 刘 会 军 律 师 律 师 介 绍 : 刘 会 军 律 师 电 话 : 1 5 2 1 2 3 3 6 9 2 1 专 长 : 债 权 债 务 、 合 同 纠 纷 。 任 君 俊 律 师 律 师 介 绍 : 任 君 俊 律 师 电 话 : 1 7 7 5 5 5 2 2 2 5 0 专 长 : 婚 姻 家 庭 、 债 权 债 务 。 冯 小 妹 律 师 律 师 介 绍 : 冯 小 妹 律 师 电 话 : 1 5 2 1 2 3 7 7 7 0 1 詹 孝 翔 律 师 律 师 介 绍 : 詹 孝 翔 律 师 电 话 : 1 8 3 2 5 5 5 3 3 0 6 黄 慧 玲 律 师 律 师 介 绍 : 黄 慧 玲 律 师 手 机 号 码 : 1 8 7 6 0 6 0 1 8 0 2 戴 玉 律 师 律 师 介 绍 : 戴 玉 律 师 手 机 号 码 : 1 3 3 4 5 5 5 1 0 7 7 周 振 韧 律 师 律 师 介 绍 : 周 振 韧 律 师 手 机 号 码 : 1 3 7 2 1 2 2 6 7 6 3 法 律 法 规 建 筑 房 产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印 发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第 一 审 知 识 产 权 民 事 、 行 政 案 件 标 准 的 通 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印 发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第 一 审 知 识 产 权 民 事 、 行 政 案 件 标 准 的 通 知 法 〔 . . . 最 高 法 发 布 《 关 于 修 改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的 解 释 〉 的 决 定 》 最 高 法 发 布 《 关 于 修 改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的 解 释 〉 的 .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 总 则 编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 总 则 编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 . 关 于 调 整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案 件 类 型 划 分 的 通 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调 整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案 件 类 型 划 分 的 通 知 法 〔 2 0 1 6 〕 2 3 7 号 .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充 分 发 挥 司 法 职 能 作 用 助 力 中 小 微 企 业 发 展 的 指 导 意 见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充 分 发 挥 司 法 职 能 作 用 助 力 中 小 微 企 业 发 展 的 指 导 意 见 法 发 〔 2 0 2 2 .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认 真 学 习 贯 彻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的 决 定 》 的 通 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认 真 学 习 贯 彻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新 时 代 加 强 和 创 新 环 境 资 源 审 判 工 作 为 建 设 人 与 自 然 和 谐 共 生 的 现 代 化 提 供 司 法 服 务 和 保 障 的 意 见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新 时 代 加 强 和 创 新 环 境 资 源 审 判 工 作 为 建 设 人 与 自 然 和 谐 共 生 的 现 代 化 . . . 合 同 债 权 关 于 调 整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案 件 类 型 划 分 的 通 知 关 于 调 整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案 件 类 型 划 分 的 通 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调 整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案 .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修 改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的 解 释 》 的 决 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修 改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的 解 释 》 的 . . . 人 民 法 院 在 线 运 行 规 则 人 民 法 院 在 线 运 行 规 则 法 发 〔 2 0 2 2 〕 8 号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印 发 《 人 民 法 院 在 线 . . . 最 高 法 : 涉 及 侵 犯 公 民 人 身 自 由 权 的 赔 偿 金 标 准 为 每 日 3 7 3 . 1 0 元 最 高 法 : 涉 及 侵 犯 公 民 人 身 自 由 权 的 赔 偿 金 标 准 为 每 日 3 7 3 . 1 0 元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于 5 .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支 持 和 保 障 浦 东 新 区 高 水 平 改 革 开 放 打 造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引 领 区 的 意 见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支 持 和 保 障 浦 东 新 区 高 水 平 改 革 开 放 打 造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 . . 最 高 法 、 最 高 检 、 公 安 部 、 工 信 部 等 十 部 门 联 合 印 发 《 关 于 依 法 惩 治 涉 枪 支 、 弹 药 、 爆 炸 物 、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犯 罪 的 意 见 》 最 高 法 、 最 高 检 、 公 安 部 、 工 信 部 等 十 部 门 联 合 印 发 《 关 于 依 法 惩 治 涉 枪 支 、 弹 药 、 爆 炸 物 . . . 关 于 加 强 和 完 善 法 官 考 核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关 于 加 强 和 完 善 法 官 考 核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法 〔 2 0 2 1 〕 2 5 5 号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印 发 . . . 损 害 赔 偿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海 洋 自 然 资 源 与 生 态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海 洋 自 然 资 源 与 生 态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全 国 妇 联 教 育 部 公 安 部 民 政 部 司 法 部 卫 生 健 康 委 关 于 加 强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令 制 度 贯 彻 实 施 的 意 见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全 国 妇 联 教 育 部 公 安 部 民 政 部 司 法 部 卫 生 健 康 委 关 于 加 强 人 身 .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涉 种 子 刑 事 审 判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涉 种 子 刑 事 审 判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法 〔 2 0 2 2 〕 6 6 号 最 .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涉 执 行 司 法 赔 偿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涉 执 行 司 法 赔 偿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危 害 食 品 安 全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危 害 食 品 安 全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生 态 环 境 侵 权 案 件 适 用 禁 止 令 保 全 措 施 的 若 干 规 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生 态 环 境 侵 权 案 件 适 用 禁 止 令 保 全 措 施 的 若 干 规 定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 . . 夫 妻 一 方 因 公 司 经 营 所 负 债 务 , 债 权 人 能 够 证 明 该 债 务 用 于 夫 妻 共 同 生 活 、 共 同 生 产 经 营 的 , 认 定 为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夫 妻 一 方 因 公 司 经 营 所 负 债 务 , 债 权 人 能 够 证 明 该 债 务 用 于 夫 妻 共 同 生 活 、 共 同 生 产 经 营 的 . . . 我 们 的 优 势 关 于 我 们 安 徽 姑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成 立 于 1 9 8 1 年 。 名 称 先 后 为 “ 当 涂 县 法 律 顾 问 处 ” 、 “ 当 涂 县 律 师 事 务 所 ” 、 “ 当 涂 姑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 、 “ 安 徽 姑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 。 事 务 所 性 质 原 为 国 资 所 , 2 0 0 0 年 1 0 月 , 由 国 资 所 改 制 为 合 伙 制 律 师 事 务 所 。 现 有 执 业 律 师 、 律 师 助 理 、 行 政 人 员 十 余 人 。 本 所 人 员 团 结 协 作 , 始 终 坚 持 “ 勤 勉 、 敬 业 、 尽 责 ” 的 理 念 。 本 所 自 创 建 以 来 历 时 四 十 多 年 , 拥 有 一 批 专 业 的 律 师 , 具 有 丰 富 的 业 务 经 验 , 精 深 的 业 务 能 力 。 其 中 二 级 律 . . . 企 业 名 片 友 情 链 接 : 百 度 | 网 新 科 技 | 诏 业 科 技 | 网 站 优 化 | 徽 商 网 | 网 站 设 计 | 网 站 制 作 | 采 买 吧 安 徽 姑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版 权 所 有       免 责 声 明       皖 I C P 备 1 8 0 1 9 5 3 8 号 1   执 业 许 可 证 地 址 : 马 鞍 山 市 当 涂 县 长 江 金 源 豪 庭 1 7 栋 4 1 0 室     电 话 : 0 5 5 5 6 7 1 1 4 8 5 技 术 支 持 : 网 新 科 技 ( w w w . i b w . c n ) 0 5 5 5 6 7 1 1 4 8 5 浏 览 手 机 站 [ 向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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