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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页 广 西 旷 源 律 师 事 务 所   北 海 律 师 事 务 所 首   页 主 任 律 师 承 办 案 例 发 表 论 文 出 版 著 作 常 用 法 规 专 业 团 队 热 点 信 息 律 所 简 介 联 系 我 们 主 任 律 师 赵 成 民 主 任 律 师     1 9 9 5 年 0 9 月 — 1 9 9 9 年 1 0 月 : 吉 林 大 学 法 学 院 , 法 学 专 业 毕 业 , 获 法 学 学 士 学 位 。 1 9 9 8 年 0 9 月 0 1 日 : 黑 龙 江 省 司 法 厅 、 黑 龙 江 省 人 事 厅 批 准 晋 升 为 国 家 二 级 律 师 。 2 0 0 9 年 1 1 月 — — : 广 西 旷 源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律 师 。 2 0 0 8 年 1 2 月 — — : 北 海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员 。 1 9 9 8 年 0 7 月 0 3 日 : 司 法 部 、 人 事 部 和 国 家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批 准 决 定 为 全 国 首 届 法 律 顾 问 职 业 资 格 ( 国 经 贸 法 [ 1 9 9 8 ] 3 9 9 号 文 件 ) 。 1 9 8 3 年 0 9 月 — 1 9 9 2 年 1 0 月 : 中 国 煤 炭 国 际 经 济 技 术 合 作 总 公 司 , 历 任 综 合 计 划 处 合 同 管 理 科 科 长 、 综 合 计 划 处 处 长 、 法 律 顾 问 处 处 长 ; > > 查 看 详 细 联 系 我 们 电 话 / 传 真 : 0 7 7 9 3 8 3 3 1 6 9 手 机 号 码 : 1 3 7 0 7 7 9 6 3 1 8 电 子 邮 箱 : z c m 0 6 0 9 @ 1 6 3 . c o m Q Q 交 谈 : 1 3 2 6 5 5 2 9 8 8 地 址 : 广 西 北 海 市 北 海 大 道 1 6 3 号 中 央 华 府 四 单 元 6 层 出 版 著 作 > > 更 多 2 0 1 5 年 4 月 1 7 日 向 广 西 少 年 管 教 所 赠 书 赢 在 法 庭 — — 刑 事 辩 护 与 代 理 的 4 0 个 要 点 广 西 如 家 物 业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赠 书 热 点 信 息 2 0 1 8 年 3 月 3 0 日 赵 成 民 参 加 广 西 法 学 会 优 秀 成 果 颁 奖 仪 式 2 0 1 8 年 2 月 3 日 赵 成 民 律 师 在 富 丽 华 大 酒 店 参 加 新 时 代 新 仲 裁 活 动 2 0 1 7 年 1 2 月 4 日 赵 成 民 律 师 参 加 广 西 区 北 海 宪 法 日 宣 誓 仪 式 2 0 1 7 年 1 0 月 3 0 日 赵 成 民 律 师 获 得 “ 广 西 法 学 研 究 优 秀 成 果 奖 ” 著 作 类 三 等 奖 2 0 1 7 年 7 月 5 日 至 2 0 1 7 年 8 月 2 7 日 澳 门 科 技 大 学 罗 明 华 同 学 在 我 律 师 所 实 习 2 0 1 7 年 3 月 3 日 赵 成 民 参 加 北 海 市 司 法 系 统 反 腐 倡 廉 会 议 2 0 1 6 年 1 0 月 2 6 日 赵 成 民 律 师 入 选 北 海 市 律 师 参 与 和 代 理 涉 法 涉 诉 信 访 案 件 人 才 库 名 录 2 0 1 6 年 1 1 月 3 日 赵 成 民 参 加 北 海 仲 裁 委 员 会 的 仲 裁 办 公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研 讨 会 2 0 1 5 年 1 2 月 2 9 日 赵 成 民 参 加 广 西 刑 辩 委 年 会 2 0 1 5 年 1 2 月 1 2 日 参 加 广 西 律 协 未 成 年 委 员 会 在 北 海 的 研 讨 会 2 0 1 5 年 1 2 月 9 日 赵 成 民 律 师 参 加 陈 光 中 教 授 率 领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在 北 海 中 院 的 研 讨 会 2 0 1 5 年 1 1 月 2 3 日 赵 成 民 参 加 北 海 仲 裁 委 员 会 和 北 海 市 律 师 协 会 组 织 的 仲 裁 业 务 研 讨 会 赵 成 民 参 加 2 0 1 5 年 1 0 月 2 3 日 至 2 5 日 西 部 律 师 发 展 论 坛 成 都 会 议 , 并 获 得 优 秀 论 文 三 等 奖 2 0 1 5 年 3 月 2 5 日 赵 成 民 律 师 选 为 北 海 市 律 师 协 会 仲 裁 委 员 会 委 员 2 0 1 5 年 3 月 2 5 日 赵 成 民 律 师 选 为 北 海 市 律 师 协 会 刑 事 业 务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2 0 1 5 年 3 月 1 5 1 6 日 赵 成 民 参 加 广 西 仲 裁 协 会 成 立 大 会 并 为 第 一 届 大 会 代 表 2 0 1 5 年 1 月 2 2 日 赵 成 民 律 师 参 加 北 海 市 中 级 法 院 公 正 司 法 座 谈 会 赵 成 民 律 师 于 2 0 1 4 年 1 2 月 1 0 日 被 选 为 北 海 市 律 师 协 会 第 四 次 律 师 大 会 代 表 赵 成 民 律 师 于 2 0 1 4 年 1 2 月 3 日 被 选 为 北 海 市 律 师 协 会 公 益 法 律 服 务 团 成 员 赵 成 民 于 2 0 1 4 年 1 0 月 被 选 为 广 西 律 师 协 会 刑 事 专 业 委 员 会 委 员 承 办 案 例 更 多 > > 民 事 案 例 案 例 二 百 零 一 张 爽 与 豆 兴 川 、 陈 树 英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民 事 案 例 案 例 二 百 沭 阳 县 智 豪 建 筑 安 装 有 限 公 司 与 李 培 令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民 事 案 例 案 例 一 百 九 十 九 北 海 湾 春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贺 新 安 商 品 房 预 售 合 同 纠 纷 二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民 事 案 例 案 例 一 百 九 十 八 劳 永 华 、 梁 远 璇 合 同 纠 纷 二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民 事 案 例 案 例 一 百 九 十 七 北 海 中 亚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 贺 新 安 装 饰 装 修 合 同 纠 纷 二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民 事 案 例 案 例 一 百 九 十 六 广 西 建 业 中 天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广 西 万 港 物 流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合 同 纠 纷 二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民 事 案 例 案 例 一 百 九 十 五 北 海 锋 瑞 物 业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 丛 日 乐 生 命 权 、 健 康 权 、 身 体 权 纠 纷 民 事 二 审 民 事 裁 定 书 民 事 案 例 案 例 一 百 九 十 四 系 列 案 张 维 波 、 北 海 市 第 二 建 筑 工 程 公 司 等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纠 纷 执 行 异 议 执 行 裁 定 书 发 表 论 文 更 多 > > 比 较 法 视 野 下 增 设 诉 讼 诈 骗 罪 的 立 法 构 想 风 雨 阳 光 二 十 年 — — 对 个 人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调 查 与 展 望 未 成 年 犯 罪 嫌 疑 人 应 当 优 先 适 用 非 羁 押 强 制 措 施 醉 酒 驾 驶 行 为 入 刑 的 驳 论 自 动 投 案 作 为 法 定 从 轻 情 节 后 的 自 首 制 度 W T O 对 行 政 执 法 的 挑 战 与 制 约 ( 讲 演 稿 ) A S A M P L E C A S E O F I N N O C E N T P L E A D I N G 论 公 诉 案 件 和 解 的 范 围 — — 以 案 例 诠 释 我 国 刑 事 和 解 案 件 的 扩 展 空 间 刑 法 及 其 司 法 解 释 更 多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国 家 文 物 局     关 于 办 理 妨 害 文 物 管 理 等 刑 事 案 件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关 于 办 理 信 息 网 络 犯 罪 案 件 适 用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充 分 发 挥 环 境 资 源 审 判 职 能 作 用     依 法 惩 处 盗 采 矿 产 资 源 犯 罪 的 意 见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国 家 移 民 管 理 局 《 关 于 依 法 惩 治 妨 害 国 ( 边 ) 境 管 理 违 法 犯 罪 的 意 见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应 急 管 理 部 国 家 铁 路 局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国 家 邮 政 局 关 于 依 法 惩 治 涉 枪 支 、 弹 药 、 爆 炸 物 、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犯 罪 的 意 见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司 法 部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关 于 办 理 电 信 网 络 诈 骗 等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二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非 法 集 资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刑 事 诉 讼 法 及 其 司 法 解 释 更 多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司 法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深 化 刑 事 案 件 律 师 辩 护 全 覆 盖 试 点 工 作 的 意 见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国 家 安 全 部 《 关 于 取 保 候 审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司 法 部 《 关 于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记 录 封 存 的 实 施 办 法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部 《 关 于 为 死 刑 复 核 案 件 被 告 人 依 法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的 规 定 ( 试 行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司 法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虚 假 诉 讼 犯 罪 惩 治 工 作 的 意 见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 的 解 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人 民 检 察 院 提 起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公 益 诉 讼 应 否 履 行 诉 前 公 告 程 序 问 题 的 批 复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死 刑 复 核 及 执 行 程 序 中 保 障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若 干 规 定 房 地 产 法 及 其 司 法 解 释 更 多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解 释 ( 二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一 ) 》 不 动 产 登 记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国 土 资 源 部 关 于 启 用 不 动 产 登 记 簿 证 样 式 ( 试 行 ) 的 通 知 国 土 资 源 部 关 于 贯 彻 实 施 《 不 动 产 登 记 暂 行 条 例 》 的 通 知 不 动 产 登 记 暂 行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建 设 用 地 容 积 率 管 理 办 法 户 外 广 告 登 记 管 理 规 定 广 西 以 及 北 海 市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 自 治 区 条 例 等 地 方 规 范 性 文 件 更 多 > > 中 国 ( 广 西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条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钟 乳 石 资 源 保 护 条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志 愿 服 务 条 例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条 例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明 行 为 促 进 条 例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铁 路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水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友 情 链 接   c o p y r i g h t © 2 0 0 8 2 0 1 3 广 西 旷 源 律 师 事 务 所   桂 I C P 备 1 3 0 0 3 7 8 3 号 A l l R i g h t s R e s e r v e d     联 系 电 话 : 0 7 7 9 3 8 3 3 1 6 9       手 机 : 1 3 7 0 7 7 9 6 3 1 8 电 子 邮 箱 : z c m 0 6 0 9 @ 1 6 3 . c o m 地 址 : 广 西 北 海 市 北 海 大 道 1 6 3 号 中 央 华 府 四 单 元 6 层 北 海 律 师 事 务 所 , 刑 事 辩 护 , 广 西 北 海 找 律 师 , 北 海 法 律 咨 询 , 法 律 顾 问 , 北 海 法 律 , 北 海 打 官 司 , 法 律 代 理 , 北 海 案 件 代 理 , 北 海 刑 事 律 师 , 北 海 律 师 代 理 , 法 律 辩 护 本 站 由 北 海 雪 影 网 络 全 程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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