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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遗 产 继 承 律 师 北 京 遗 嘱 继 承 律 师 北 京 继 承 纠 纷 律 师 杨 志 峥 杨 志 峥 律 师 团 队 切 换 导 航 首 页 业 务 领 域 经 典 案 例 联 系 我 们 4 0 0 6 6 6 6 2 5 4 查 看 更 多 > 关 于 律 师 姓 名 : 杨 志 峥 电 话 : 1 3 9 1 1 8 7 8 3 8 9 传 真 : 0 1 0 6 5 9 7 3 9 7 8 邮 箱 : i n f o @ b j s u e w i n . c o m 律 所 : 北 京 诵 盈 律 师 事 务 所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呼 家 楼 京 广 中 心 3 4 0 1 律 师 简 介 北 京 电 视 台 《 第 三 调 解 室 》 特 邀 律 师 , 中 央 电 视 台 《 律 师 来 了 》 特 邀 律 师 , 北 京 电 视 台 《 律 师 门 诊 室 》 主 讲 律 师 , 北 京 电 视 台 《 律 师 请 就 位 》 优 秀 公 益 律 师 , 《 民 法 典 通 解 通 读 》 特 聘 讲 师 , 北 京 工 商 大 学 法 学 院 研 究 生 导 师 。
遗 产 继 承 业 务 领 域 遗 嘱 见 证 法 定 继 承 房 产 继 承 立 遗 嘱 继 承 纠 纷 遗 赠 继 承 遗 产 继 承 遗 嘱 继 承 代 为 继 承 查 看 更 多 查 看 更 多 > 经 典 案 例 父 母 在 儿 子 结 婚 前 立 遗 嘱 ! “ 防 儿 媳 防 女 婿 ” 条 款 您 知 道 吗 2 0 2 4 1 2 2 5 做 遗 产 继 承 1 0 余 年 来 , 总 有 一 些 老 人 会 咨 询 : “ 我 不 想 将 自 己 百 年 之 后 遗 留 的 财 产 被 子 女 的 配 偶 分 走 , 那 我 怎 么 做 才 能 防 止 这 种 情 况 的 发 生 ? ” 可 怜 天 下 父 母 心 , 将 自 己 辛 辛 苦 苦 打 拼 了 一 辈 子 的 财 富 留 给 自 己 的 子 女 何 儿 子 拒 绝 赡 养 父 亲 , 亡 母 万 字 遗 书 控 诉 其 子 , 诵 盈 律 师 助 父 亲 获 得 赡 养 费 2 0 2 4 1 2 2 5 父 母 和 子 女 的 关 系 , 是 人 生 中 最 深 刻 的 羁 绊 。
从 最 初 的 “ 我 养 你 ” 到 后 来 的 “ 我 靠 你 ” , 这 段 关 系 注 定 充 满 爱 与 责 任 。
在 北 京 某 区 一 位 父 亲 年 迈 多 病 却 无 人 照 料 , 儿 子 拒 绝 承 担 赡 养 义 务 。
重 重 矛 盾 背 后 , 一 封 2 6 页 的 亡 爷 爷 奶 奶 的 遗 产 , 为 什 么 孙 子 不 能 直 接 继 承 ? 背 后 原 因 您 想 不 到 ! 2 0 2 4 1 2 1 8 “ 含 饴 弄 孙 ” 是 许 多 老 年 人 向 往 的 幸 福 晚 景 , 望 着 活 泼 可 爱 的 孙 辈 , 仿 佛 生 命 被 注 入 了 新 的 活 力 。
如 果 爷 爷 奶 奶 去 世 后 , 孙 子 能 直 接 继 承 他 们 的 遗 产 吗 ? 答 案 可 能 出 乎 您 的 意 料 。
前 不 久 一 位 年 轻 人 来 到 我 们 律 所 , 说 要 继 查 看 更 多 > 遗 产 继 承 诉 讼 代 理 遗 嘱 V S 法 定 继 承 , 哪 个 更 管 用 ? 看 完 秒 懂 2 0 2 4 1 2 2 5 说 到 遗 产 分 配 , 很 多 人 会 问 : 遗 嘱 和 法 定 继 承 到 底 哪 个 优 先 ? 答 案 其 实 很 简 单 : 遗 嘱 优 先 但 也 别 着 急 , 我 们 先 搞 清 楚 啥 是 遗 嘱 , 啥 是 法 定 继 承 。
遗 嘱 是 啥 ? 遗 嘱 就 像 一 张 “ 分 蛋 糕 说 明 书 ” , 去 世 的 人 ( 立 遗 嘱 人 ) 生 继 承 人 顺 序 2 0 2 4 1 1 1 3 继 承 问 题 在 我 们 的 生 活 中 很 普 遍 , 继 承 人 的 顺 序 也 是 大 家 比 较 关 心 的 问 题 , 下 边 小 编 就 给 大 家 介 绍 下 继 承 人 的 顺 序 是 怎 样 的 ? 根 据 《 民 法 典 》 第 一 千 一 百 二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 我 国 的 法 定 继 承 顺 序 如 下 : 第 一 顺 序 : 配 偶 第 一 继 承 人 顺 序 2 0 2 4 1 0 2 3 第 一 顺 序 继 承 人 是 指 在 法 定 继 承 中 , 首 先 享 有 继 承 权 的 人 。
下 面 小 编 就 详 细 给 大 家 介 绍 下 第 一 继 承 人 的 顺 序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 第 一 千 一 百 二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 第 一 顺 序 继 承 人 包 括 : 配 偶 : 无 论 男 女 , 配 首 页 业 务 领 域 经 典 案 例 联 系 我 们 电 话 咨 询 4 0 0 6 6 6 6 2 5 4 邮 箱 i n f o @ b j s u e w i n . c o m 京 I C P 备 1 4 0 5 2 4 4 3 号 1 1 © 北 京 继 承 律 师 北 京 房 产 继 承 纠 纷 律 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