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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昆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_ 江 苏 昆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Y o u a r e u s i n g a n o u t d a t e d b r o w s e r . P l e a s e u p g r a d e y o u r b r o w s e r t o i m p r o v e y o u r e x p e r i e n c e a n d s e c u r i t y . 江 苏 昆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O p e n m a i n m e n u 江 苏 昆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C l o s e m e n u 首 页 关 于 昆 成 昆 成 简 介 资 格 证 书 昆 成 团 队 业 务 领 域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事 务 民 商 事 法 律 事 务 企 业 法 律 事 务 房 地 产 法 律 事 务 劳 动 人 事 法 律 事 务 家 事 财 富 法 律 事 务 刑 事 法 律 事 务 国 际 法 律 事 务 非 诉 法 律 事 务 新 闻 资 讯 经 典 案 例 热 点 动 态 疑 问 解 答 合 作 伙 伴 联 系 我 们 关 于 昆 成 苏 州 首 家 具 有 专 利 代 理 资 质 和 商 标 代 理 资 格 的 大 型 综 合 性 律 师 事 务 所 始 创 于 2 0 1 5 从 事 商 业 案 件 1 0 0 0 0 + 昆 成 秉 承 “ 专 业 决 定 细 节 , 细 节 决 定 成 败 ” 的 执 业 理 念 , 坚 守 “ 受 人 之 托 , 忠 人 之 事 ” 的 执 业 底 线 , 胸 怀 “ 昆 山 为 基 , 成 就 经 典 ” 的 宏 伟 蓝 图 。 在 诉 讼 与 非 诉 讼 等 各 类 民 商 事 、 刑 事 、 行 政 案 件 上 都 有 着 非 常 丰 富 的 法 律 服 务 实 践 经 验 。 业 务 领 域 涉 及 公 司 治 理 、 并 购 与 重 组 、 破 产 与 不 良 资 产 处 置 、 劳 动 争 议 、 房 地 产 、 保 险 、 环 境 与 新 能 源 、 证 券 与 金 融 、 海 商 事 、 国 际 贸 易 、 专 利 、 商 标 、 版 权 、 商 业 秘 密 与 不 正 当 竞 争 、 特 许 经 营 、 公 证 与 见 证 、 诉 讼 与 争 议 解 决 等 。 了 解 更 多 昆 成 团 队 专 业 决 定 细 节 , 细 节 决 定 成 败 按 姓 氏 拼 音 进 行 检 索 全 部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W X Y Z 按 姓 氏 拼 音 进 行 检 索 全 部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W X Y Z 业 务 领 域 服 务 超 5 0 0 + 企 业 , 提 供 专 业 领 域 法 律 服 务 新 闻 资 讯 和 昆 成 一 起 解 读 生 活 中 的 法 律 了 解 更 多 【 昆 成 新 闻 】 别 九 九 重 阳 , 迎 昆 成 九 年 — 主 人 寄 语 : 在 这 个 充 满 喜 悦 与 感 恩 的 日 子 里 , 我 们 迎 来 了 昆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成 立 九 年 的 光 辉 时 刻 。 每 年 此 时 , 我 都 会 拿 起 笔 , 借 着 昆 成 . . . 2 0 2 4 1 0 1 4 新 闻 中 心 【 昆 成 新 闻 】 别 九 九 重 阳 , 迎 昆 成 九 年 — 昆 成 日 主 任 寄 语 【 昆 成 新 闻 】 别 九 九 重 阳 , 迎 昆 成 九 年 — 昆 成 日 主 任 寄 语 主 人 寄 语 : 在 这 个 充 满 喜 悦 与 感 恩 的 日 子 里 , 我 们 迎 来 了 昆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成 立 九 年 的 光 辉 时 刻 。 每 年 此 时 , 我 都 会 拿 起 笔 , 借 着 昆 成 . . . 主 人 寄 语 : 在 这 个 充 满 喜 悦 与 感 恩 的 日 子 里 , 我 们 迎 来 了 昆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成 立 九 年 的 光 辉 时 刻 。 每 年 此 时 , 我 都 会 拿 起 笔 , 借 着 昆 成 . . . T i m e 2 0 2 4 1 0 1 4 【 昆 成 新 闻 】 我 所 荣 获 A A A A 级 律 师 事 务 所 称 号 ! 【 昆 成 新 闻 】 我 所 荣 获 A A A A 级 律 师 事 务 所 称 号 ! 为 推 进 我 市 律 师 行 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 规 范 律 师 执 业 行 为 , 提 高 律 师 行 业 整 体 综 合 素 质 , 促 进 我 市 法 律 服 务 行 业 健 康 有 序 发 展 , 市 司 法 . . . 为 推 进 我 市 律 师 行 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 规 范 律 师 执 业 行 为 , 提 高 律 师 行 业 整 体 综 合 素 质 , 促 进 我 市 法 律 服 务 行 业 健 康 有 序 发 展 , 市 司 法 . . . T i m e 2 0 2 4 0 9 0 9 【 昆 成 新 闻 】 我 所 袁 春 晓 律 师 被 聘 为 中 共 昆 山 市 委 法 律 专 家 库 成 【 昆 成 新 闻 】 我 所 袁 春 晓 律 师 被 聘 为 中 共 昆 山 市 委 法 律 专 家 库 成 近 日 , 中 共 昆 山 市 委 办 公 室 印 发 《 关 于 聘 任 第 三 届 市 委 法 律 顾 问 、 法 律 专 家 库 成 员 的 通 知 》 , 昆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袁 春 晓 律 师 受 聘 为 法 律 . . . 近 日 , 中 共 昆 山 市 委 办 公 室 印 发 《 关 于 聘 任 第 三 届 市 委 法 律 顾 问 、 法 律 专 家 库 成 员 的 通 知 》 , 昆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袁 春 晓 律 师 受 聘 为 法 律 . . . T i m e 2 0 2 4 0 9 0 3 经 典 案 例 了 解 更 多 对 商 品 房 面 积 、 价 款 等 约 定 不 明 的 合 同 , 违 约 后 果 应 由 谁 承 担 ? 2 0 2 4 1 2 1 9 案 情 简 介 2 0 1 9 年 1 月 8 日 , 肖 某 某 购 买 了 某 房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开 发 建 设 的 商 铺 , 但 未 签 订 认 购 书 、 订 购 书 、 预 定 书 、 意 向 书 及 书 面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 涉 案 商 品 房 单 价 为 4 4 8 4 4 . 8 1 元 / 平 方 米 , 实 测 建 筑 面 积 为 4 7 . 5 8 平 方 米 。 后 肖 某 某 向 某 房 产 公 司 交 纳 房 款 共 计 1 0 4 5 6 6 5 元 。 《 房 产 测 绘 成 果 报 告 书 》 载 明 的 测 绘 面 积 是 1 0 9 . 5 3 ㎡ , 肖 某 某 认 为 与 交 款 单 据 中 载 明 的 房 产 面 积 出 入 过 大 , 双 方 对 于 涉 案 商 品 房 面 积 、 交 付 款 时 间 等 一 系 列 交 付 权 利 未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 某 房 产 公 司 多 次 催 促 肖 某 某 签 订 商 品 房 预 售 合 同 并 交 纳 剩 余 房 款 。 肖 某 某 称 某 房 产 公 司 仅 向 部 分 保 证 人 主 张 权 利 , 效 力 能 否 及 于 其 他 保 证 人 ? 2 0 2 4 1 2 1 8 案 情 简 介 2 0 2 1 年 6 月 2 7 日 , 梁 某 ( 借 款 人 ) 为 购 车 向 某 银 行 借 款 , 期 限 两 年 。 陈 某 ( 保 证 人 ) 、 顺 通 运 输 公 司 ( 保 证 人 ) 与 某 银 行 签 订 《 保 证 合 同 》 , 为 上 述 借 款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保 证 期 间 为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债 务 人 履 行 债 务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三 年 。 2 0 2 1 年 6 月 1 日 , 秦 某 出 具 《 担 保 承 诺 书 》 一 份 , 载 明 : 本 人 自 愿 为 车 辆 在 顺 通 运 输 公 司 挂 靠 的 借 款 人 , 于 2 0 2 1 年 6 月 1 日 至 2 0 2 1 年 1 2 月 3 1 日 在 某 银 行 办 理 的 个 人 汽 车 消 费 贷 款 ,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担 保 期 限 自 本 承 诺 书 签 订 之 日 起 至 担 保 债 务 全 部 清 偿 之 日 止 。 该 借 款 到 期 后 , 尚 欠 部 分 本 金 及 相 应 利 责 任 保 险 中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 的 赔 付 标 准 应 当 如 何 确 定 ? 2 0 2 4 1 2 1 7 案 情 简 介 某 木 业 公 司 在 某 保 险 公 司 为 其 雇 佣 的 员 工 投 保 新 就 业 形 态 人 员 职 业 伤 害 责 任 险 , 该 险 种 的 残 疾 赔 偿 比 例 调 整 保 险 条 款 明 确 九 级 伤 残 赔 付 比 例 为 2 0 % 。 2 0 2 1 年 1 0 月 1 8 日 , 某 木 业 公 司 雇 员 董 某 在 车 间 工 作 时 受 伤 , 经 鉴 定 , 其 伤 情 构 成 九 级 伤 残 。 后 某 木 业 公 司 与 董 某 达 成 赔 偿 协 议 , 赔 偿 其 各 项 费 用 共 计 1 9 8 1 0 8 元 , 其 中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 1 6 0 0 0 0 元 (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 总 额 8 0 0 0 0 0 元 * 九 级 伤 残 赔 付 比 例 2 0 % ) 。 某 木 业 公 司 将 保 险 理 赔 材 料 交 付 给 某 保 险 公 司 后 , 某 保 险 公 司 认 为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 赔 付 标 准 应 参 照 《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 第 三 热 点 动 态 了 解 更 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工 程 款 及 利 息 的 司 法 保 护 2 0 2 5 0 3 0 4 工 程 款 纠 纷 是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审 判 ( 以 下 简 称 建 工 审 判 ) 中 最 常 见 的 纠 纷 类 型 。 承 包 人 签 订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的 目 的 是 获 得 工 程 款 , 在 其 已 经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的 情 况 下 , 有 权 请 求 发 包 人 依 约 定 支 付 工 程 价 款 , 在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无 效 但 承 包 人 施 工 工 程 质 量 合 格 的 情 况 下 , 有 权 请 求 参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价 款 折 价 补 偿 。 为 便 于 表 述 , 本 文 将 承 包 人 请 求 支 付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的 权 利 和 请 求 折 价 补 偿 的 权 利 一 并 统 称 为 工 程 款 请 求 权 。 除 工 程 款 请 求 权 的 主 体 、 条 件 外 , 工 程 款 数 额 如 何 确 定 、 是 否 保 护 管 理 费 、 如 何 计 算 利 息 等 问 题 也 是 司 法 审 判 中 较 常 见 、 争 议 较 多 的 问 题 。 一 雇 主 责 任 险 , 赔 与 不 赔 怎 么 “ 算 ” ? 2 0 2 4 1 2 1 8 当 前 , 劳 动 者 在 受 雇 过 程 中 , 因 为 工 作 而 遭 受 意 外 或 罹 患 疾 病 的 情 况 时 有 发 生 , 雇 主 责 任 已 经 成 为 企 业 必 须 面 对 的 现 实 风 险 问 题 。 为 了 回 应 社 会 分 散 风 险 的 客 观 需 求 , 雇 主 责 任 保 险 应 运 而 生 , 然 而 , 这 一 保 险 的 购 买 与 理 赔 之 中 隐 藏 着 不 少 问 题 。 福 建 省 厦 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最 近 梳 理 了 雇 主 责 任 保 险 纠 纷 案 件 方 面 的 典 型 案 例 , 提 醒 社 会 公 众 防 范 相 关 风 险 。 拿 到 工 伤 保 险 赔 偿 金 后 , 保 险 公 司 还 要 赔 吗 ? 2 0 2 1 年 4 月 , 厦 门 某 人 力 资 源 有 限 公 司 为 1 2 名 员 工 向 某 保 险 公 司 投 保 了 雇 主 责 任 险 。 保 险 期 间 内 , 该 公 司 员 工 严 某 在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某 工 地 上 班 期 间 猝 死 , 并 被 确 认 为 死 亡 赔 偿 金 的 性 质 和 分 配 规 则 2 0 2 4 1 2 1 7 一 、 死 亡 赔 偿 金 的 性 质 有 观 点 认 为 , 受 害 人 因 侵 权 人 的 侵 权 行 为 死 亡 , 其 生 命 权 遭 受 了 损 害 , 故 死 亡 赔 偿 金 是 对 死 者 的 赔 偿 , 死 者 近 亲 属 基 于 继 承 关 系 而 继 受 了 该 笔 赔 偿 。 反 对 者 则 认 为 , 受 害 人 死 亡 后 不 再 享 有 民 事 主 体 资 格 , 无 法 成 为 赔 偿 主 体 , 故 侵 权 人 的 行 为 侵 犯 的 是 死 者 近 亲 属 的 权 益 , 死 亡 赔 偿 金 是 对 死 者 近 亲 属 的 赔 偿 。 我 国 立 法 采 取 的 观 点 是 死 亡 赔 偿 金 是 对 死 者 近 亲 属 的 赔 偿 , 并 经 历 从 “ 扶 养 丧 失 说 ” 到 “ 继 承 丧 失 说 ” 的 发 展 过 程 。 “ 扶 养 丧 失 说 ” 。 所 谓 “ 扶 养 丧 失 说 ” , 是 指 由 于 受 害 人 的 死 亡 导 致 其 对 生 前 负 有 法 定 扶 养 义 务 的 被 扶 养 人 无 法 再 提 供 生 活 费 疑 问 解 答 Q u e s t i o n & A n s w e r 了 解 更 多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人 员 在 两 个 单 位 工 作 , 可 以 参 加 两 份 工 伤 保 险 吗 ? 答 : 按 照 《 实 施 若 干 规 定 》 第 九 条 , 职 工 ( 包 括 非 全 日 制 从 业 人 员 ) 在 两 个 或 者 两 个 以 上 用 人 单 位 同 时 就 业 的 , 各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分 别 为 职 工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 。 工 资 可 以 按 月 支 付 吗 ? 答 : 不 可 以 。 根 据 《 劳 动 合 同 法 》 第 七 十 二 条 ,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劳 动 报 酬 结 算 支 付 周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十 五 日 我 被 用 人 单 位 裁 员 , 双 方 约 定 了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经 济 补 偿 , 但 是 用 人 单 位 未 按 照 约 定 足 额 支 付 , 可 以 申 请 仲 裁 吗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仲 裁 法 》 第 二 条 及 《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办 案 规 则 》 第 二 条 的 规 定 , 企 业 与 其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的 劳 动 者 之 间 因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经 济 补 偿 发 生 的 争 议 属 于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的 受 理 范 围 , 劳 动 者 可 以 依 法 提 起 仲 裁 申 请 。 网 上 如 何 申 领 失 业 保 险 金 ? 失 业 人 员 可 随 时 随 地 在 网 上 申 领 。 网 上 渠 道 有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申 领 全 国 统 一 入 口 , 网 址 是 : s i . z w f w . m o h r s s . g o v . c n 。 微 信 、 支 付 宝 也 可 以 申 领 , 搜 索 “ 电 子 社 保 卡 ” 小 程 序 , 进 入 首 页 , 点 击 “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申 领 ” 服 务 。 还 可 以 下 载 掌 上 1 2 3 3 3 A P 申 领 失 业 保 险 金 需 要 单 位 开 证 明 吗 ? 失 业 人 员 在 失 业 期 间 , 可 凭 社 会 保 障 卡 或 身 份 证 件 到 现 场 或 通 过 网 上 申 报 的 方 式 , 向 参 保 地 经 办 失 业 保 险 业 务 的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或 者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申 领 失 业 保 险 金 。 经 办 机 构 认 定 失 业 人 员 状 态 时 , 应 通 过 内 部 经 办 信 息 系 统 比 对 及 信 息 共 享 , 核 实 用 人 单 位 已 停 止 为 失 业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费 和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相 互 影 响 吗 ? 根 据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 以 个 人 身 份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的 失 业 人 员 , 符 合 申 领 失 业 保 险 金 条 件 的 , 经 办 机 构 应 予 发 放 。 失 业 人 员 在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期 间 , 以 个 人 身 份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费 的 , 未 出 现 依 法 应 当 停 止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情 形 的 , 经 办 机 构 不 得 停 发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 也 就 是 说 , 合 作 伙 伴 尽 我 所 能 不 负 依 赖 江 苏 昆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昆 成 律 师 具 有 良 好 的 法 学 教 育 背 景 。 对 法 律 职 业 理 想 的 追 求 , 让 我 们 有 着 共 同 的 执 着 A d d r e s s 中 国 . 昆 山 前 进 东 路 8 5 8 号 金 泰 国 际 中 心 7 楼 T e l e p h o n e + 8 6 ( 5 1 2 ) 5 7 3 6 8 8 9 0 E m a i l k c l s j s @ q q . c o m 关 于 昆 成 昆 成 团 队 业 务 领 域 新 闻 资 讯 经 典 案 例 热 点 动 态 疑 问 解 答 合 作 伙 伴 联 系 我 们 C o p y r i g h t © 2 0 2 5   江 苏 昆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A l l r i g h t s r e s e r v e d . 苏 I C P 备 1 9 0 5 2 8 2 8 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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