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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 法 易 环 境 处 罚 法 律 适 用 调 查 取 证 都 不 再 难 请 登 录 注 册 微 信 登 录 二 维 码 查 看 手 机 网 站 收 藏 本 站 我 的 资 料 常 用 环 境 处 罚 法 律 条 款 难 点 解 析 环 境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详 解 首 页 H o m e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详 解 N a v 实 体 法 律 理 解 适 用 N a v 法 释 〔 2 0 2 3 〕 7 号 N a v 生 态 环 境 案 例 库 N a v 业 务 委 托 N a v 处 罚 基 础 管 辖 立 案 实 施 主 体 调 查 取 证 案 件 审 查 适 用 原 则 陈 述 申 辩 告 知 听 证 法 制 审 核 审 查 决 定 行 政 措 施 信 息 公 开 交 付 送 达 履 行 执 行 责 任 监 督 结 案 归 档 大 气 违 法 水 违 法 固 废 违 法 排 污 许 可 建 设 项 目 土 壤 违 法 噪 声 违 法 畜 禽 养 殖 法 务 援 助 专 业 法 律 咨 询 解 决 法 律 纠 纷 S E T T L E A L E G A L D I S P U T E L E G A L A I D — L E G A L C O N S C I O U S N E S S 专 业 解 决 平 常 法 律 法 务 纠 纷 法 律 意 识 你 我 拥 有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理 解 适 用 更 多 > > 企 业 提 出 申 述 申 辩 意 见 后 , 行 政 机 关 能 否 立 刻 做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 2 0 2 4 1 2 2 7 【 问 题 】 行 政 机 关 对 企 业 1 2 月 2 0 日 送 达 的 事 先 告 知 书 , 该 企 业 1 2 月 2 1 号 提 出 申 辩 意 见 , 行 政 机 关 还 需 要 等 五 日 以 后 再 作 出 处 罚 决 定 吗 ? 【 解 答 】 需 要 。 《 生 态 环 境 行 政 处 罚 办 法 》 规 定 陈 述 申 辩 期 限 的 含 义 是 在 这 五 日 内 , 企 业 可 以 随 时 提 出 申 辩 意 见 , 可 以 提 出 第 一 次 , 也 可 以 提 第 二 次 第 三 次 。 若 企 业 提 出 一 次 申 述 申 辩 意 见 , 行 政 机 关 就 能 立 刻 做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 这 种 行 为 实 际 上 是 对 当 事 人 陈 述 申 辩 权 利 的 限 制 , 可 能 导 致 做 出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 . . 如 何 判 断 违 法 行 为 是 否 可 以 适 用 “ 首 违 不 罚 ” 的 规 定 ? 2 0 2 4 1 2 2 5 【 问 题 】 《 行 政 处 罚 法 》 第 三 十 三 条 第 一 项 规 定 : “ 初 次 违 法 且 危 害 后 果 轻 微 并 及 时 改 正 的 , 可 以 不 予 行 政 处 罚 。 ” 那 么 , 如 何 判 断 行 为 人 的 违 法 行 为 是 否 可 以 适 用 该 项 规 定 , 不 予 行 政 处 罚 呢 ? 【 解 答 】 依 据 行 政 处 罚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 判 断 违 法 行 为 是 否 可 以 适 用 “ 首 违 不 罚 ” , 必 须 同 时 符 合 三 个 条 件 : 初 次 违 法 、 危 害 后 果 轻 微 、 违 法 行 为 人 及 时 改 正 。 一 、 对 “ 初 次 违 法 ” 的 判 断 ( 一 ) 行 为 人 实 施 了 生 态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 因 其 违 法 行 为 轻 微 并 及 . . . 检 查 后 开 启 治 污 设 施 , 是 否 属 于 “ 主 动 消 除 或 者 减 轻 生 态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危 害 后 果 ” 的 行 为 ? 2 0 2 4 1 2 2 0 【 问 题 】 企 业 检 查 时 未 开 启 治 污 设 施 , 检 查 后 立 即 开 启 , 该 行 为 是 否 属 于 “ 主 动 消 除 或 者 减 轻 生 态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危 害 后 果 ” 的 行 为 ? 【 解 答 】 主 动 消 除 或 者 减 轻 生 态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危 害 后 果 应 当 从 主 客 观 两 方 面 认 定 , 即 主 观 上 存 在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的 主 动 性 和 客 观 上 存 在 切 实 有 效 的 补 救 行 为 。 检 查 后 立 即 开 启 治 污 设 施 仅 仅 是 中 止 违 法 行 为 , 而 非 对 危 害 后 果 的 补 救 行 为 。 取 缔 和 责 令 关 闭 有 何 区 别 ? 2 0 2 4 1 2 1 9 【 问 题 】 取 缔 和 责 令 关 闭 有 何 区 别 ? 【 解 答 】 一 、 含 义 不 同 取 缔 , 其 字 面 意 思 是 “ 明 令 取 消 或 禁 止 ” 的 意 思 。 责 令 关 闭 , 是 指 人 民 政 府 对 于 严 重 行 政 违 法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 依 法 作 出 决 定 , 命 令 其 关 闭 。 二 、 对 象 不 同 取 缔 , 其 对 象 是 某 种 活 动 和 经 营 主 体 。 责 令 关 闭 , 其 对 象 只 能 是 正 在 生 产 经 营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 三 、 内 容 不 同 取 缔 , 当 取 缔 表 现 为 行 政 处 罚 时 , 其 内 容 包 括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 责 令 关 闭 、 没 收 非 法 财 物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等 。 责 令 . .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的 违 法 所 得 应 当 如 何 计 算 ? 2 0 2 4 1 2 0 9 【 问 题 】 汽 车 检 测 有 限 公 司 检 测 一 辆 小 型 轿 车 十 年 以 上 价 格 为 3 3 8 元 , 环 保 检 测 线 收 费 标 准 为 4 0 元 , 在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时 , 是 没 收 3 3 8 元 , 还 是 仅 没 收 环 保 检 测 费 4 0 元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的 违 法 所 得 应 当 如 何 计 算 ? 【 解 答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没 收 的 是 “ 违 法 所 得 ” , 即 违 法 行 为 与 违 法 行 为 人 所 取 得 的 财 物 之 间 应 当 具 有 因 果 关 系 。 环 保 检 测 造 价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应 当 没 收 的 是 与 其 有 因 果 关 系 的 部 分 , 即 4 0 元 。 生 态 环 境 实 体 法 理 解 适 用 更 多 > > 重 污 染 天 气 焚 烧 秸 秆 能 否 予 以 拘 留 ? 2 0 2 4 1 2 2 3 【 问 题 】 生 态 环 境 部 门 发 现 一 个 在 重 污 染 天 气 预 警 期 间 焚 烧 秸 秆 的 案 件 , 公 安 机 关 已 经 根 据 《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 第 五 十 条 第 一 项 “ 拒 不 执 行 人 民 政 府 在 紧 急 状 态 情 况 下 依 法 发 布 的 决 定 、 命 令 的 ” 给 予 拘 留 的 行 政 处 罚 , 那 那 么 态 环 境 部 门 还 能 够 根 据 《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 给 予 罚 款 的 行 政 处 罚 吗 ? 【 解 答 】 依 据 《 宪 法 》 第 6 7 条 、 第 8 0 条 和 第 8 9 条 的 规 定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决 定 全 国 或 者 个 别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进 入 紧 急 状 态 ; 中 华 人 民 . . . 工 业 企 业 在 装 卸 货 物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噪 声 属 于 工 业 噪 声 吗 ? 2 0 2 4 1 2 1 9 【 问 题 】 工 业 企 业 在 装 卸 货 物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噪 声 属 于 工 业 噪 声 吗 ? 【 解 答 】 一 方 面 , 根 据 《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 第 三 十 四 条 规 定 , “ 工 业 噪 声 , 是 指 在 工 业 生 产 活 动 中 产 生 的 干 扰 周 围 生 活 环 境 的 声 音 。 ” 工 业 企 业 装 卸 货 物 显 然 属 于 工 业 生 产 活 动 中 的 一 个 环 节 , 那 么 工 业 企 业 在 装 卸 货 物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噪 声 也 就 属 于 工 业 噪 声 。 另 外 , 根 据 《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 3 . 7 条 之 规 定 , 货 物 装 卸 噪 声 属 于 工 业 噪 声 。 另 一 方 面 , 《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 . . . 快 递 站 分 拣 快 递 产 生 的 噪 声 属 于 哪 类 噪 声 ? 2 0 2 4 1 2 0 4 【 问 题 】 快 递 站 分 拣 快 递 产 生 的 噪 声 属 于 哪 类 噪 声 ? 【 解 答 】 《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 将 噪 声 分 为 了 : 工 业 噪 声 、 建 筑 施 工 噪 声 、 交 通 运 输 噪 声 和 社 会 生 活 噪 声 四 大 类 。 其 中 , 工 业 噪 声 指 的 是 “ 工 业 生 产 活 动 中 产 生 的 干 扰 周 围 生 活 环 境 的 声 音 ” , 建 筑 施 工 噪 声 指 的 是 “ 建 筑 施 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干 扰 周 围 生 活 环 境 的 声 音 ” , 交 通 运 输 噪 声 指 的 是 “ 机 动 车 、 铁 路 机 车 车 辆 、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车 辆 、 机 动 船 舶 、 航 空 器 等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在 运 行 时 产 生 的 干 扰 周 围 生 活 . . . 同 时 存 在 逃 避 监 管 和 超 标 排 污 的 违 法 行 为 , 应 当 如 何 处 罚 ? 2 0 2 4 1 1 2 8 【 问 题 】 某 企 业 将 监 测 水 污 染 物 的 探 头 放 入 矿 泉 水 瓶 , 致 使 自 动 监 测 设 备 不 能 正 常 运 行 , 即 存 在 逃 避 监 管 的 行 为 , 同 时 企 业 还 存 在 该 种 水 污 染 物 超 标 排 放 的 问 题 , 请 问 应 当 如 何 处 罚 ? 【 解 答 】 逃 避 监 管 和 超 标 排 放 的 具 体 违 法 行 为 均 为 “ 排 放 水 污 染 物 ” , “ 逃 避 监 管 ” 和 “ 超 标 ” 是 “ 排 放 行 为 ” 的 一 种 方 式 , 应 当 认 定 为 一 个 违 法 行 为 。 本 案 中 , 企 业 只 实 施 了 一 个 违 法 行 为 , 但 同 时 触 犯 了 《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 第 八 十 三 条 第 三 项 “ 以 逃 避 监 管 的 方 式 排 . . . 环 评 要 求 建 设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 但 是 排 污 许 可 证 不 要 求 , 可 以 按 照 未 验 先 投 处 罚 吗 ? 2 0 2 4 1 1 2 7 【 问 题 】 某 企 业 模 型 制 作 、 晾 ( 烘 ) 干 工 序 治 污 设 施 缺 失 , 环 评 及 验 收 意 见 要 求 模 型 制 作 、 晾 ( 烘 ) 干 浇 注 工 艺 产 生 废 气 经 集 气 罩 收 集 后 通 过 布 袋 除 尘 器 进 行 除 尘 后 经 U V 光 氧 催 化 , 达 标 后 经 1 5 米 高 排 气 筒 排 出 , 现 场 检 查 时 发 现 该 环 保 配 套 设 施 一 开 始 就 没 有 建 设 。 但 是 企 业 后 续 提 出 排 污 许 可 证 上 该 工 序 未 要 求 建 设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 这 种 情 况 还 可 以 以 未 验 先 投 处 罚 吗 ? 【 解 答 】 《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 第 九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 . . 生 态 环 境 判 决 复 议 案 例 库 更 多 > > ( 2 0 2 0 ) 云 0 1 行 终 2 6 号 2 0 2 4 0 5 0 9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 2 0 2 0 ) 云 0 1 行 终 2 6 号 上 诉 人 ( 一 审 原 告 ) 昆 明 永 发 生 猪 养 殖 有 限 公 司 。 住 所 :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五 华 区 厂 口 乡 陡 普 鲁 村 烂 板 小 组 坡 地 。 法 定 代 表 人 伍 群 , 总 经 理 。 被 上 诉 人 ( 一 审 被 告 ) 昆 明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五 华 分 局 。 住 所 :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五 华 区 新 闻 南 路 2 号 。 法 定 代 表 人 向 阳 , 局 长 。 委 托 代 理 人 王 玉 明 , 该 分 局 副 局 长 。 特 别 授 权 代 理 。 委 托 代 理 人 张 显 峰 , 云 南 九 州 方 圆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特 别 授 . . . ( 2 0 1 9 ) 苏 0 6 行 终 4 0 2 号 2 0 2 4 0 5 0 8 江 苏 省 南 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 2 0 1 9 ) 苏 0 6 行 终 4 0 2 号 上 诉 人 ( 原 审 原 告 ) 南 通 鸿 昌 牧 业 有 限 公 司 , 住 所 地 如 皋 市 。 法 定 代 表 人 林 朝 和 , 经 理 。 委 托 代 理 人 王 进 祥 , 男 , 1 9 5 2 年 1 1 月 1 1 日 生 , 住 通 州 区 , 系 南 通 鸿 昌 牧 业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人 员 。 委 托 代 理 人 何 艳 , 南 通 市 港 闸 区 江 东 法 律 服 务 所 法 律 工 作 者 。 被 上 诉 人 ( 原 审 被 告 ) 南 通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 住 所 地 南 通 市 。 法 定 代 表 人 孙 立 新 , 局 长 。 应 诉 负 责 人 吴 玉 军 , 南 通 市 . . . ( 2 0 1 9 ) 苏 0 6 行 终 1 8 6 号 2 0 2 4 0 5 0 8 江 苏 省 南 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 2 0 1 9 ) 苏 0 6 行 终 1 8 6 号 上 诉 人 ( 原 审 原 告 ) 南 通 鑫 老 大 牧 业 有 限 公 司 , 住 所 地 如 东 县 。 法 定 代 表 人 吴 国 贤 , 总 经 理 。 委 托 代 理 人 王 粟 , 北 京 大 成 ( 南 通 )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委 托 代 理 人 卜 凡 , 北 京 大 成 ( 南 通 ) 律 师 事 务 所 实 习 律 师 。 被 上 诉 人 ( 原 审 被 告 ) 南 通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 住 所 地 南 通 市 崇 川 区 。 法 定 代 表 人 孙 立 新 , 局 长 。 委 托 代 理 人 姚 丽 华 , 南 通 市 如 东 生 态 环 境 局 法 宣 科 科 长 。 委 托 代 理 . . . © 2 0 2 5 河 北 马 倍 战 律 师 事 务 所 版 权 所 有 冀 I C P 备 1 7 0 0 2 0 1 0 号 8 | 本 站 支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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