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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快照武 汉 律 师 武 汉 律 师 事 务 所 武 汉 律 师 网 : 1 5 6 0 7 1 4 9 3 3 3 网 站 首 页 律 师 简 介 业 务 领 域 品 牌 服 务 律 师 文 集 联 系 我 们 扫 一 扫 上 面 的 二 维 码 图 案 , 加 我 微 信 赵 化 律 师 , 湖 北 东 榆 律 师 事 务 所 创 始 合 伙 人 , 已 执 业 1 6 年 , 资 深 主 任 律 师 , 法 学 学 士 学 位 。 毕 业 后 进 武 汉 万 科 房 地 产 公 司 从 事 法 务 工 作 , 后 转 行 从 事 律 师 工 作 至 今 。 长 期 以 来 , 凭 借 对 法 律 的 深 刻 理 解 和 穷 尽 事 实 真 相 的 工 作 作 风 , 以 其 独 到 的 见 解 和 优 良 的 服 务 , 拥 有 极 高 的 胜 诉 率 和 执 行 结 案 率 。 在 工 作 中 , 注 重 理 论 与 实 践 相 结 合 , 善 于 调 查 研 究 , 作 风 严 谨 , 思 维 敏 捷 , 言 必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 行 须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 在 执 业 技 巧 方 面 , 注 重 把 握 恰 当 时 机 和 方 式 切 入 案 件 , 擅 长 各 类 疑 难 案 件 的 策 划 和 操 作 , 成 功 办 理 了 一 批 较 有 影 响 的 诉 讼 和 非 诉 讼 案 件 , 并 以 深 入 仔 细 的 洞 查 和 冷 峻 严 密 的 论 证 , 解 决 过 众 多 疑 难 案 件 , 显 示 了 一 个 资 深 律 师 驾 驭 案 件 的 功 底 与 实 力 。 强 项 领 域 法 律 服 务 ( 一 ) 房 产 方 面 事 宜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的 范 围 : 商 品 房 买 卖 纠 纷 、 二 手 房 买 卖 纠 纷 、 居 间 纠 纷 、 抵 押 纠 纷 、 租 赁 纠 纷 、 动 迁 纠 纷 、 离 婚 中 房 产 分 割 纠 纷 ( 二 ) 民 事 方 面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的 范 围 : 离 婚 财 产 分 割 、 继 承 案 件 、 代 书 遗 嘱 、 遗 嘱 见 证 、 分 家 析 产 案 件 、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 三 ) 经 济 方 面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的 范 围 : 欠 款 纠 纷 、 借 贷 纠 纷 、 担 保 纠 纷 、 公 司 案 件 、 买 卖 合 同 等 经 济 合 同 纠 纷 、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款 纠 纷 、 建 筑 工 程 分 包 、 转 包 纠 纷 ( 四 ) 刑 事 辩 护 案 件 刑 事 案 件 三 个 阶 段 提 供 全 程 法 律 服 务 ( 侦 查 阶 段 、 检 察 院 审 查 起 诉 阶 段 、 法 院 审 判 阶 段 ) ; 会 见 犯 罪 嫌 疑 人 , 向 犯 罪 嫌 疑 人 了 解 有 关 案 件 情 况 , 为 犯 罪 嫌 疑 人 提 供 法 律 咨 询 ; 可 代 理 犯 罪 嫌 疑 人 向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和 控 告 ; 为 犯 罪 嫌 疑 人 申 请 取 保 候 审 。 赵 律 师 深 信 : “ 人 如 果 不 用 刀 就 可 把 牡 蛎 撬 开 , 那 么 也 可 不 花 聘 金 就 叫 律 师 为 他 说 话 了 。 ” 律 师 文 集 更 多 > > 一 人 公 司 人 格 混 同 案 件 中 的 股 东 责 任 再 议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中 法 律 责 任 的 设 定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纠 纷 中 “ 实 际 施 工 人 ” 的 认 定 民 诉 法 修 改 背 景 下 的 境 外 生 产 者 产 品 质 量 责 任 追 究 从 执 行 视 角 下 分 析 不 同 类 型 财 产 司 法 处 置 流 程 及 法 律 要 点 最 高 法 发 布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纠 纷 典 型 案 例 浅 析 “ 拟 制 信 托 ” 在 特 殊 情 形 下 为 信 托 财 产 独 立 性 问 题 提 供 的 破 局 思 路 法 院 追 加 当 事 人 参 加 诉 讼 , 在 原 告 不 变 更 诉 求 情 况 下 判 令 其 承 担 责 任 系 违 反 “ 不 告 不 理 ” 的 民 事 诉 讼 原 则 有 能 力 核 实 对 方 提 交 的 微 信 聊 天 记 录 而 未 反 证 的 , 应 采 纳 聊 天 记 录 法 院 因 无 财 产 可 供 执 行 而 终 结 本 次 执 行 后 又 恢 复 执 行 的 情 况 下 是 否 还 能 够 支 持 追 加 被 执 行 人 的 股 东 作 为 被 执 行 人 ? 第 一 项 诉 讼 请 求 不 能 成 立 的 情 况 下 对 第 二 项 诉 讼 请 求 予 以 审 理 并 作 出 裁 判 , 系 适 用 预 备 合 并 之 诉 , 符 合 诉 讼 便 利 和 经 济 的 原 则 , 不 能 驳 回 据 以 执 行 的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经 过 再 审 , 迟 延 履 行 期 间 的 利 息 如 何 计 算 ? 如 何 认 定 通 过 微 信 订 立 合 同 的 成 立 ? 第 三 人 承 诺 “ 借 款 人 不 能 按 期 偿 还 , 愿 共 同 偿 还 ” , 是 保 证 还 是 债 务 加 入 ? 新 《 公 司 法 》 “ 六 类 连 带 责 任 ” : 股 东 、 实 控 人 、 董 监 高 、 股 权 转 受 人 、 关 联 公 司 、 分 立 公 司 仅 加 盖 公 司 公 章 而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人 签 字 的 合 同 效 力 如 何 认 定 ? 即 使 当 事 人 没 有 明 确 主 张 合 同 效 力 问 题 , 法 院 也 可 直 接 审 查 认 定 一 方 婚 前 贷 款 购 房 , 离 婚 诉 讼 中 需 要 提 供 什 么 样 的 证 据 , 才 能 证 明 婚 后 共 同 还 贷 妻 间 房 产 赠 与 , 符 合 4 个 条 件 可 适 用 任 意 撤 销 权 特 殊 工 种 提 前 退 休 行 政 确 认 案 件 的 审 查 找 回 中 国 劳 动 法 理 论 : 劳 动 法 “ 去 公 法 化 ” 的 知 识 反 思 仅 提 供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供 企 业 使 用 而 未 实 际 提 供 劳 动 的 人 员 , 能 否 主 张 劳 动 报 酬 ? 论 工 伤 认 定 民 行 交 织 争 议 的 实 质 性 解 决 劳 动 法 对 生 产 率 、 就 业 和 失 业 及 劳 动 收 入 份 额 的 影 响 — — 基 于 剑 桥 L e x i m e t r i c 数 据 库 的 新 证 据 债 务 人 财 产 “ 优 先 给 付 ” 与 “ 公 平 分 配 ” 之 规 则 体 系 — — 兼 议 房 企 破 产 中 购 房 人 权 利 的 保 障 及 边 界 债 权 人 向 债 务 人 打 电 话 , 即 便 接 听 电 话 的 非 债 务 人 , 也 可 认 定 为 诉 讼 时 效 中 断 商 业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负 责 人 向 他 人 借 款 , 是 否 构 成 有 效 代 表 行 为 用 人 单 位 聘 用 的 超 过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的 务 工 农 民 , 在 工 作 时 间 内 、 因 工 作 原 因 伤 亡 的 , 仍 应 进 行 工 伤 认 定 执 行 异 议 被 驳 回 后 的 救 济 途 径 债 权 人 代 位 权 诉 讼 的 管 辖 法 院 财 产 保 全 申 请 错 误 之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归 责 原 则 分 析 双 方 以 结 婚 为 目 的 购 房 并 将 房 屋 登 记 在 一 方 名 下 , 人 民 法 院 不 能 按 支 付 购 房 款 比 例 分 割 房 屋 增 值 收 益 虽 未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 但 按 照 当 地 习 俗 举 办 了 婚 礼 , 生 活 时 间 较 长 生 有 子 女 一 般 不 支 持 返 还 彩 礼 联 系 我 们 【 律 师 姓 名 】 : 赵 化 律 师 【 联 系 方 式 】 : 1 5 6 0 7 1 4 9 3 3 3 ( 微 信 同 号 ) , 1 3 5 5 4 5 3 4 2 8 8 【 执 业 证 号 】 : 1 4 2 0 1 2 0 1 0 1 0 2 2 6 5 3 3 【 执 业 律 所 】 : 湖 北 东 榆 律 师 事 务 所 【 律 所 地 址 】 : 武 汉 市 洪 山 区 南 湖 大 道 1 1 6 号 川 岚 商 业 大 厦 1 2 0 3 室 ( 中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北 门 , 公 交 站 : 南 湖 大 道 茶 山 刘 ) 友 情 提 示 : 本 律 师 不 坐 班 , 为 方 便 接 待 您 , 来 之 前 请 您 电 话 预 约 , 谢 谢 ! 【 地 铁 路 线 】 : 乘 至 光 谷 广 场 站 E 出 口 , 换 乘 5 3 8 路 至 终 点 站 “ 南 湖 大 道 茶 山 刘 站 ” 【 公 交 路 线 】 : 3 2 7 路 ; 5 3 8 路 ; 5 6 7 路 外 环 ; 5 6 7 路 内 环 ; 5 7 0 路 ; 5 9 0 路 ; 7 8 5 路 至 “ 南 湖 大 道 茶 山 刘 站 ” 赵 化 律 师 品 牌 服 务 : 刑 事 犯 罪 辩 护 | 金 融 票 据 证 券 | 债 务 经 济 合 同 | 房 产 物 业 物 权 | 更 多 版 权 所 有 © 赵 化 律 师 网 鄂 I C P 备 1 3 0 0 6 2 8 7 号 鄂 公 网 安 备 4 2 0 1 0 6 0 2 0 0 1 6 3 9 号 联 系 我 们 地 址 : 武 汉 市 东 湖 高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南 湖 大 道 1 1 6 号 川 岚 商 业 大 厦 1 2 0 3 室 友 情 链 接 : 武 汉 律 师 事 务 所 武 汉 江 岸 区 法 院 武 汉 武 昌 区 法 院 武 汉 硚 口 区 法 院 武 汉 汉 阳 区 法 院 武 汉 青 山 区 法 院 武 汉 洪 山 区 法 院 武 汉 江 汉 区 法 院 武 汉 江 夏 区 法 院 武 汉 黄 陂 区 法 院 武 汉 新 洲 区 法 院 武 汉 东 西 湖 区 法 院 武 汉 汉 南 区 法 院 武 汉 蔡 甸 区 法 院 武 汉 东 湖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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